經營者不正當競爭行爲有哪些,在現實生活中,無時無刻都存在着競爭,而競爭最重要的就是公平,這樣才能建設我們美麗和諧的社會,下面就爲大家介紹經營者不正當競爭行爲有哪些。
經營者不正當競爭行爲有哪些1
一、不正當競爭行爲有哪些表現形式
(一)混淆行爲
1、假冒他人註冊商標;
2、與知名商品相混淆;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稱、包裝、裝璜、或者使用與知名商品近似的名稱、包裝、裝璜、造成和他人知名商品相混淆,使購買者誤認爲是他人的商品;
3、擅自使用他人的企業名稱或姓名,引人誤認爲是他人的商品;
4、在商品上僞造產地,對商品質量作引人誤解的虛假表示。
(二)公用企業或其他依法享有獨佔地位的經營者的限制競爭行爲
1、限定用戶或消費者只能購買和使用其附帶提供的相關商品,而不得購買和使用其他經營者提供的符合技術標準的同類商品;
2、限定用戶或消費者只能購買和使用其指定的經營者生產或者經銷的商品,而不得購買和使用其他經營者提供的符合技術標準的同類商品;
3、強制用戶、消費者購買其提供的不必要的商品及配件;
4、強制用戶、消費者購買其指定的經營者提供的不必要的商品;
5、以驗驗商品質量、性能等爲藉口,阻礙用戶、消費者購買、使用其他經營者提供的符合技術標準的其他商品;6、對不接受其不合理條件的用戶、消費者拒絕、中斷或者削減供應相關商品,或者濫收費用;7、其他限制競爭的行爲。
(三)政府機構的限制競爭行爲
濫用行政權力,1、實施行政性強制經營活動,限定他人購買其指定的經營者的商品,限制其他
經營者正當的經營活動,2、實施地區封鎖行爲:限制外地商品進入本地市場或者本地商品流向外地市場
(四)商業賄賂行爲
經營者爲爭取交易機會,暗中給予能夠影響市場交易的有關人員以財物或其他好處。 商業賄賂的主要形式是回扣。
(五)虛假宣傳行爲
經營者利用廣告或其他公衆知道的方法,對商品的質量、製作成份、性能、用途、生產者、有效期限、產地等作引人誤解的虛假宣傳。構成虛假廣告必須達到足以引起一般公衆誤解的程度。
(六)侵犯商業祕密行爲
1、以盜竊、利誘、脅迫或其他不正當手段獲取權利人的商業祕密;2、披露、使用或允許他人使用以前項手段獲取的權利人的商業祕密;
3、與權利人有業務關係的單位和個人違反合同約定或違反權利人有關保守商業祕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允許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權利人的商業祕密;4、權利人的職工違反合同約定或者權利人保守商業祕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允許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權利人的商業祕密;5、第三人明知或應知上述違法行爲,獲取、使用或披露他人的商業祕密,視爲侵犯商業祕密。
(七)低價傾銷行爲
四種不構成低價傾銷行爲的法定情形:1、銷售鮮活商品;2、處理有效期限即將到期的商品或者其他積壓的商品;3、季節性降價;4、因清償債務、轉產、歇業降價銷售商品。
(八)搭售或附加不合理條件行爲
1、搭售;2、限制轉售價格;3、限制轉售地區;4、限制轉售客戶;5、限制技術受讓方在合同技術的基礎上進行新技術的研製開發等。
(九)不正當有獎銷售行爲
1、謊稱有獎銷售或對所設獎的種類、中獎概率、最高獎金額、總金額、獎品種類、數量、質量、提供方法等作虛假不實的表示;
2、採取不正當手段故意讓內定人員中獎。
3、故意將設有中獎標誌的商品、獎券不投放市場或不與商品、獎券同時投放;故意將帶有不同獎金金額或獎品標誌的商品、獎券按不同時間投放市場。
4、抽獎式的有獎銷售,最高獎的金額超過5000元。
5、利用有獎銷售手段推銷質次價高的商品。
6、其他欺騙性有獎銷售行爲。
(十)詆譭競爭對手商業信譽行爲
經營者實施的詆譭商譽行爲,如通過廣告、新聞發佈會等形式捏造、散佈虛假事實,使用戶、消費者不明真相而對受到詆譭的經營者產生錯誤認識或懷疑心理,從而不願或不再與之進行交易。
(十一)招標投標中的串通行爲
1、投票者串通投標的辦理、共同壓低報價、不進行價格競爭;
2、招標者與投標者串通。
二、什麼是不正當行爲?
不正當競爭行爲,是指經營者在市場競爭中,採取非法的或者有悖於公認的商業道德的手段和方式,與其他經營者相競爭的行爲。在現實生活中,不正當競爭行爲五花八門、形形色色、舉不勝舉。所以,各個國家的競爭法律制度往往首先對不正當競爭行爲作出概括性的規定,然後再具體列舉出典型的、突出的、在一定時期內比較嚴重的`不正當競爭行爲,明文加以禁止。
三、不正當競爭行爲的種類
1、採用假冒或仿冒等混淆手段從事市場交易,損害競爭對手的行爲;
2、商業賄賂行爲;
3引人誤解的虛假宣傳;
4、侵犯商業祕密的行爲;
5、經營者以排擠競爭對手爲目的,以低於成本價格銷售商品;
6、附條件交易行爲;
7、違反規定的有獎銷售行爲;
8、損害競爭對手信譽的行爲;
9、投標招標中的不正當競爭行爲;
10、公用企業或其他依法具有獨佔地位的經營者強制交易的行爲;
11、政府及其所屬部門濫用行政權力限制競爭的行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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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哪些行爲構成不正當競爭
不正當競爭的行爲包括實施混淆行爲引人誤認爲是他人商品;使用賄賂等手段謀取交易機會或者競爭優勢;侵犯商業祕密等。
《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
第六條 經營者不得實施下列混淆行爲,引人誤認爲是他人商品或者與他人存在特定聯繫:
(一)擅自使用與他人有一定影響的商品名稱、包裝、裝潢等相同或者近似的標識;
(二)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響的企業名稱(包括簡稱、字號等)、社會組織名稱(包括簡稱等)、姓名(包括筆名、藝名、譯名等);
(三)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響的域名主體部分、網站名稱、網頁等;
(四)其他足以引人誤認爲是他人商品或者與他人存在特定聯繫的混淆行爲。
第七條 經營者不得采用財物或者其他手段賄賂下列單位或者個人,以謀取交易機會或者競爭優勢:
(一)交易相對方的工作人員;
(二)受交易相對方委託辦理相關事務的單位或者個人;
(三)利用職權或者影響力影響交易的單位或者個人。
經營者在交易活動中,可以以明示方式向交易相對方支付折扣,或者向中間人支付佣金。經營者向交易相對方支付折扣、向中間人支付佣金的,應當如實入賬。接受折扣、佣金的經營者也應當如實入賬。
經營者的工作人員進行賄賂的,應當認定爲經營者的行爲;但是,經營者有證據證明該工作人員的行爲與爲經營者謀取交易機會或者競爭優勢無關的除外。
第八條 經營者不得對其商品的性能、功能、質量、銷售狀況、用戶評價、曾獲榮譽等作虛假或者引人誤解的商業宣傳,欺騙、誤導消費者。
經營者不得通過組織虛假交易等方式,幫助其他經營者進行虛假或者引人誤解的商業宣傳。
二、不正當競爭中虛假宣傳行爲
按照法律上的規定,虛假宣傳的主要表現爲以下幾種:
1、對產品性能、功效等在科學上沒有定論的,作定論性宣傳;
2、對產品性能進行誇大的不符合實際的宣傳;
3、使用專利申請號進行宣傳;採取“忠告”用語虛假宣傳;
4、假冒他人名義、商譽和形象等進行宣傳;
5、對競爭對手的經營狀況、資金狀況等進行宣傳;
6、未經認可,宣稱產品是“首創”、“獨家經營”等;
7、宣稱自己的產品是“換代產品”、“第二代”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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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正當競爭行爲有哪些種類
1、採用假冒或仿冒等混淆手段從事市場交易,損害競爭對手的行爲
根據《反不正當競爭法》的規定,屬於這類不正當競爭行爲的有:
(1)假冒他人註冊商標。
(2)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稱、包裝、裝潢,或者使用與知名商品近似的名稱、包裝、裝潢,造成和他人的知名商品相混淆,使購買者誤認爲是該知名商品。
(3)擅自使用他人的企業名稱或姓名,引人誤認爲是他人的商品。
(4)在商品上僞造或冒用認證標誌、名優標誌等質量標誌,僞造產地,對商品作引人誤解的虛假表示。
2、商業賄賂行爲
商業賄賂行爲是指經營者在市場交易活動中,爲爭取交易機會,特別是爲獲得相對於競爭對手的市場優勢,通過祕密給付財物或者其他報償等不正當手段收買客戶的負責人、僱員、合夥人、代理人和政府有關部門工作人員等能夠影響市場交易的有關人員的行爲。
3、引人誤解的虛假宣傳
引人誤解的虛假宣傳是指經營者利用廣告或其他方法,對商品的質量、製作成分、性能、用途、生產者、有效期限、產地等作引人誤解的宣傳的行爲。引人誤解的虛假宣傳,既包括虛假宣傳,也包括引人誤解的宣傳兩種類型。
4、侵犯商業祕密的行爲
經營者侵犯商業祕密的不正當競爭行爲有以下幾種表現形式:
(1)經營者以盜竊、利誘、脅迫或者其他不正當手段獲取權利人的商業祕密。
(2)經營者披露、使用或允許他人使用以盜竊、利誘、脅迫或其他不正當手段獲取的權利人的商業祕密。
(3)經營者違反約定或者違反權利人有關保守商業祕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通知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業祕密。
(4)第三人在明知或應知商業祕密是經營者通過不正當手段獲得並加以不法披露、使用或允許他人使用的情況下,仍然去獲取、使用或者披露權利人的商業祕密。
5、經營者以排擠競爭對手爲目的,以低於成本價格銷售商品
《反不正當競爭法》禁止經營者以排擠競爭對手爲目的,以低於成本的價格銷售商品,但規定了一些例外情形:
(1)銷售鮮活商品。
(2)處理有效期限即將到期的商品或者其他積壓的商品。
(3)季節性降價。
(4)因清償債務、轉產、歇業降價銷售商品。
6、附條件交易行爲
附條件交易行爲是指經營者利用自己的經濟優勢或經營上的優勢,在銷售商品或提供服務時,違背購買者的意願,搭售其他商品或附加其他不合理的交易條件的行爲。
7、違反規定的有獎銷售行爲
有獎銷售是指經營者以提供獎品或獎金的手段進行推銷的行爲。
我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禁止以下三種形式的有獎銷售:
(1)採用謊稱有獎或者故意讓內定人員中獎的欺騙方式進行有獎銷售。
(2)利用有獎銷售的手段推銷質次價高的商品。
8、損害競爭對手信譽的行爲
損害競爭對手信譽的行爲,是指經營者爲了競爭的目的,故意捏造、散佈虛僞的事實,損害競爭對手的商業信譽和商品聲譽。
9、投標招標中的不正當競爭行爲
我國《反不正當競爭法》規定了投標、招標中常見的兩種類型的不正當競爭行爲:
(1)投標者串通投標,擡高標價或壓低標價的行爲。
(2)投標者和招標者之間相互勾結,以排擠競爭對手的行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