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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正當競爭行爲

來源:時尚冬    閱讀: 1.56W 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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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正當競爭行爲,如今市場是非常的混亂的,有很多的非正當的行爲,很多以廣告等方式進行的虛假宣傳,以不法手段刺探他人的商業祕密,這些都屬於不正當的行爲,以下分享不正當競爭行爲。

不正當競爭行爲1

不正當競爭行爲有:

1.採用假冒或仿冒等混淆手段從事市場交易,損害競爭對手的行爲;

2.商業賄賂行爲;

3.引人誤解的虛假宣傳;

4.侵犯商業祕密的行爲;

5.經營者以排擠競爭對手爲目的,以低於成本價格銷售商品;

6.附條件交易行爲;

7.違反規定的有獎銷售行爲;

8.損害競爭對手信譽的行爲;

9.投標招標中的不正當競爭行爲;

10.公用企業或其他依法具有獨佔地位的經營者強制交易的行爲;

11.政府及其所屬部門濫用權力限制競爭的行爲。

不正當競爭行爲

法律依據:

《反不正當競爭法》

第6條 經營者不得實施下列混淆行爲,引人誤認爲是他人商品或者與他人存在特定聯繫:

(一)擅自使用與他人有一定影響的商品名稱、包裝、裝潢等相同或者近似的標識;

(二)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響的企業名稱(包括簡稱、字號等)、社會組織名稱(包括簡稱等)、姓名(包括筆名、藝名、譯名等);

(三)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響的域名主體部分、網站名稱、網頁等;

(四)其他足以引人誤認爲是他人商品或者與他人存在特定聯繫的混淆行爲。

第7條 經營者不得采用財物或者其他手段賄賂下列單位或者個人,以謀取交易機會或者競爭優勢:

(一)交易相對方的工作人員;

(二)受交易相對方委託辦理相關事務的單位或者個人;

(三)利用職權或者影響力影響交易的單位或者個人。

經營者在交易活動中,可以以明示方式向交易相對方支付折扣,或者向中間人支付佣金。經營者向交易相對方支付折扣、向中間人支付佣金的,應當如實入賬。接受折扣、佣金的經營者也應當如實入賬。

經營者的工作人員進行賄賂的,應當認定爲經營者的行爲;但是,經營者有證據證明該工作人員的行爲與爲經營者謀取交易機會或者競爭優勢無關的除外。

不正當競爭行爲2

根據《反不正當競爭法》的規定,屬於這類不正當競爭行爲的有:

(1)假冒他人註冊商標。

(2)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稱、包裝、裝潢,或者使用與知名商品近似的名稱、包裝、裝潢,造成和他人的知名商品相混淆,使購買者誤認爲是該知名商品。

(3)擅自使用他人的企業名稱或姓名,引人誤認爲是他人的商品。

(4)在商品上僞造或冒用認證標誌、名優標誌等質量標誌,僞造產地,對商品作引人誤解的虛假表示。

2.商業賄賂行爲

商業賄賂行爲是指經營者在市場交易活動中,爲爭取交易機會,特別是爲獲得相對於競爭對手的市場優勢,通過祕密給付財物或者其他報償等不正當手段收買客戶的負責人、僱員、合夥人、代理人和政府有關部門工作人員等能夠影響市場交易的有關人員的行爲。

不正當競爭行爲 第2張

3.引人誤解的虛假宣傳

引人誤解的虛假宣傳是指經營者利用廣告或其他方法,對商品的質量、製作成分、性能、用途、生產者、有效期限、產地等作引人誤解的宣傳的行爲。引人誤解的虛假宣傳,既包括虛假宣傳,也包括引人誤解的宣傳兩種類型

4.侵犯商業祕密的行爲

經營者侵犯商業祕密的不正當競爭行爲有以下幾種表現形式:

(1)經營者以盜竊、利誘、脅迫或者其他不正當手段獲取權利人的商業祕密。

(2)經營者披露、使用或允許他人使用以盜竊、利誘、脅迫或其他不正當手段獲取的權利人的商業祕密。

(3)經營者違反約定或者違反權利人有關保守商業祕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通知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業祕密。

(4)第三人在明知或應知商業祕密是經營者通過不正當手段獲得並加以不法披露、使用或允許他人使用的情況下,仍然去獲取、使用或者披露權利人的商業祕密。

不正當競爭行爲3

根據《反不正當競爭法》的規定,下列15項行爲屬於不正當競爭行爲:

(1)假冒他人的註冊商標;

(2)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稱、包裝、裝潢,或者使用與知名商品近似的名稱、包裝、裝潢,造成和他人的知名商品相混淆,使購買者誤認爲是該知名商品;

(3)擅自使用他人的企業名稱或者姓名,引人誤認爲是他人的商品;

(4)在商品上僞造或者冒用認證標誌、名稱標誌等質量標誌,僞造產地,對商品質量等作引人誤解的虛假表示;

(5)公用企業或者其他依法具有獨佔地位的經營者,限定他人購買其指定的經營者的商品,以排擠其他經營者的公平競爭;

(6)政府及其所屬部門濫用行政權力,限定他人購買其指定的經營者的商品,限制其他經營者正當的經營活動;限制本地產品的流出或外地產品的流入;

(7)經營者採用財物或者其他手段進行賄賂,以銷售或者購買商品;

(8)經營者利用廣告或者其他方法,對商品的質量、製作成分

我國《反不正當競爭法》規定,不正當競爭行爲是指“經營者違反本法規定,損害其他經營者的合法權益,擾亂社會經濟秩序的行爲。”這是一個傳統的表達不正當競爭行爲的定義。

不正當競爭行爲 第3張

正確理解什麼是不正當競爭行爲,關鍵要把握好以下幾點:

(一)不正當競爭行爲的主體是經營者。

《反不正當競爭法》明確規定,“本法所稱的經營者,是指從事商品經營或者營利性服務的法人、其他經濟組織和個人。”按照這一規定,只要是從事商品經營或者營利性服務的單位和個人,就是經營者。

對經營者的理解,不能限於領有營業執照的單位和個人,也不理解爲單位內部的業務人員。只要是從事商品(包括服務)交易活動的單位和個人,不論單位的性質如何,不論是長期從事商品交易還是一次性從事商品交易,也不論是否領有營業執照,在《反不正當競爭法》上都是經營者。

(二)不正當競爭行爲是違反《反不正當競爭法》規定的行爲。

在市場交易活動中,違反公平競爭原則,具有不正當競爭性質的行爲有很多,《反不正當競爭法》頒佈時由於受到種種侷限,並未將所有的不正當競爭行爲都納入該法規範,該法只規定了11條不正當競爭行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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