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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不正當競爭法行爲

來源:時尚冬    閱讀: 1.94W 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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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不正當競爭法行爲,在生活當中,相信有很多小夥伴都有遇到過不正當的消費行爲,這種行爲是屬於違法行爲,一些商家通過各種不正當手段擠垮競爭者,下面小編整理了反不正當競爭法行爲。

反不正當競爭法行爲1

不正當競爭行爲,是指經營者在市場競爭中,採取非法的或者有悖於公認的商業道德的手段和方式,與其他經營者相競爭的行爲。在現實生活中,不正當競爭行爲五花八門、形形色色、舉不勝舉。

所以,各個國家的競爭法律制度往往首先對不正當競爭行爲作出概括性的規定,然後再具體列舉出典型的、突出的、在一定時期內比較嚴重的不正當競爭行爲,明文加以禁止。

我國的反不正當競爭法列舉出十一種行爲,其中四種屬於限制競爭行爲,另外七種屬於不正當競爭行爲,現將這七種行爲分述如下:

反不正當競爭法行爲

(一)混淆行爲

(二)商業賄賂行爲

(三)虛假宣傳行爲

(四)侵犯商業祕密行爲

(五)低價傾銷行爲

(六)不正當有獎銷售行爲

(七)詆譭商譽行爲

反不正當競爭法行爲2

具體表現形式有:

一、銷售摻雜、摻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的商品;

二、採取虛假或者其他不正當手段使用的商品分量不足的;

三、銷售“處理品”、“殘次品”、“等次品”等商品而謊稱是正品的;

四、以虛的“清倉價”、“甩賣價”、“最低價”、“優惠價”或者其他欺詐性價格表示銷售商品的;

五、不以自己的真實名稱和標記銷售商品;

六、採取僱用他人等方式進行欺騙性的銷售誘導的;

七、作虛假的現場演示和說明的;

八、利用廣播、電視、電影、報刊等大衆傳播媒介對商品作虛假宣傳的;

九、騙取消費者預付款的;

反不正當競爭法行爲 第2張

十、利用郵購銷售騙取價款,提供或者不按照約定條件提供商品的;

十一、以虛假的“有獎銷售”、“還本銷售”等方式銷售商品的;

十二、其他虛假或者是不正當手段欺詐消費者的行爲。按照有關規定,經營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有欺詐行爲的,應按照消費者的要求增加賠償其受到的損失,增加賠償的金額爲消費者購買商品的價款或者接受服務的費用的一倍。

消費者申訴應當採用書面形式。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應當自收到申訴書之日起5日內,認爲申訴不符合規定的,應當書面通知申訴人。如果申訴符合規定的應予以處理,申訴人應當在5日內提交答辯書和有關證據。

作爲一名消費者我們有權利要求自己的合法權益受到保護。可我們在消費時應當對其消費形式有所瞭解,以確保自己被商家詐騙。只有我們自己的防範意識提高了,纔會打擊黑心商家的詐騙行爲,才能讓我們的權益得到真正的保護。

反不正當競爭法行爲3

不正當價格行爲 是什麼

不正當價格行爲是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明確規定:經營者違反價格活動的基本規範,採用不正當競爭手段,侵害了消費者和其他經營者的'合法權益,干擾破壞了正常價格秩序的行爲。

《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同時指出:不正當的價格行爲這對市場公平競爭危害巨大,不利於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健康發展。因此,必須禁止不正當的價格行爲。

不正當價格行爲的表現及認定

經營者的不正當價格行爲有多種多樣的表現。狹義上來講,主要就是《價格法》第十四條中列舉的八種,可以說是主要的典型的。對不正當價格行爲,從價格法的規定中可以看出,這是一種違反價格活動的基本規則,採用了不正當的競爭手段,破壞了正常的價格秩序,損害了消費者和其他經營者合法權益的行爲,因此必須予以禁止。

(一)、經營者相互串通,操縱市場價格

這種行爲是指發生在經營者之間的,基於他們有共同的利益關係,相互勾結,彼此配合,聯手操作,壟斷市場,控制市場價格,打擊他人,牟取不正當利益的行爲。它的目的在於排斥正當的經營者,壟斷市場經營,控制市場價格,進而擡高價格,從而在消費者身上榨取更多的利潤。

它的特點之一是相互串通,因此參與的經營者至少是兩人以上,或許是更多的,單獨一個人的行爲是不能作相互串通解釋的。串通一詞,可以是指暗中的勾結,但從實際情況看,半明半暗的勾結,甚至公開的勾結,通同作弊,也應當包括在內,關鍵是看他們是否相互配合,操縱市場價格。

對於居於壟斷或支配地位的一個或幾個企業,主要是看他(們)是否操縱或聯合操縱市場價格,使價格在一個時期內過快上漲或統一下降;對於不具有壟斷或支配地信的企業或自然人業主,主要是看其有沒有串通的具體行爲。

如,成品油漲價後,有的出租車司機印製了“油價上漲,起步XX元”的印刷品在同業車主中四處散發,依此就可以確定其行爲爲串通漲價。這些,都需要進行市場調查和細緻的證據採集。對於這種阻礙市場經濟發展,損害其他經營者或者消費者的不正當價格行爲,必須予以禁止,並懲處違法者,這是完全必要的。

反不正當競爭法行爲 第3張

(二)、經營者低價傾銷

《價格法》將這種行爲列爲不正當的價格行爲,包含的意思主要有下列內容:

一是,低價傾銷不同於依法降價處理鮮活商品

季節性商品、積壓商品等商品。依法降價處理某些特定的商品是出於正當的經營銷售的需要,有的是客觀上的原因,有的是爲了解決經營中的困難,是法律所允許的,是正當的價格行爲,反之,則不然。

二是,低價傾銷是爲了排擠競爭對手或者獨佔市場

或者說,經營者是出於排擠競爭對手或者獨佔市場的動機,這是認定不正當價格行爲的一個重要條件。

三是,低價的標誌是價格低於成本

經營者只有其生產經營成本獲得補償,才能維持簡單再生產而生存下去,在價格中應當包含生產和銷售中耗費的費用,這是對商品定價的最低經濟界限。

如果不是屬於依法降價處理的那幾種情況,而將商品價格壓低到生產經營成本之下,那是一種不正常的情況,應當作爲衡量是否低價的一個標準。所以,在價格法所指的低價是有特定要求的,並非籠統而言的價格高與低。

四是,低價傾銷的後果是擾亂正常的生產經營秩序

損害國家利益或者其他經營者的合法權益。經營者以低於成本的價格大量拋售商品,勢在排擠競爭對手,以求獨佔市場,壓抑正常的市場經營,干擾了資源的合理配置,甚至擾亂了生產力的合理佈局,然後這些經營者再濫用控制市場的地位,壟斷價格,牟取高額利潤。

所以,低價傾銷的行爲,並不是一種捨棄自身利益的經營,而是以擾亂正常的生產經營秩序,排斥競爭爲策略,牟取獨佔利潤爲目的的不正當行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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