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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正當競爭有什麼危害

來源:時尚冬    閱讀: 2.64W 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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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正當競爭有什麼危害,我們生活中總是會存在各種各樣的競爭,公平的競爭是有很好的推動作用的,但是有人爲了個人的利益而出現不良的競爭,以下是關於不正當競爭有什麼危害。

不正當競爭有什麼危害1

不正當競爭行爲的危害性主要是:

1、擾亂公平競爭的市場經濟秩序,造成競爭秩序混亂;

2、削弱和窒息市場經濟競爭機制的應有的活力和作用,嚴重阻礙了技術進步和社會生產力的發展;

3、對其他合法經營者和消費者的合法權益造成損害;

4、敗壞了社會風氣,影響政府和執法機關的形象,增加了消費者的負擔。

不正當競爭有什麼危害

《反不正當競爭法》 第六條 經營者不得實施下列混淆行爲,引人誤認爲是他人商品或者與他人存在特定聯繫:

(一)擅自使用與他人有一定影響的商品名稱、包裝、裝潢等相同或者近似的標識;

(二)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響的企業名稱(包括簡稱、字號等)、社會組織名稱(包括簡稱等)、姓名(包括筆名、藝名、譯名等);

(三)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響的域名主體部分、網站名稱、網頁等;

(四)其他足以引人誤認爲是他人商品或者與他人存在特定聯繫的混淆行爲。

不正當競爭有什麼危害2

一、不正當競爭行爲的概念

不正當競爭行爲也是一個比較寬泛和抽象的概念,並且它是多種不正當競爭行爲或不正當交易行爲的集合,不是一個具體的行爲,因此,很難對其下一個比較確切的定義。就是在國際範圍內,對不正當競爭行爲的概念也有許多不同的理解,而且對其認識也是隨着歷史發展有一個不斷深化的過程。

德國早期學者將不正當競爭行爲比做海神,認爲它千變萬化,掠奪商人們誠實勞動取得的成果。而意大利學者把其比做捉摸不定的雲彩。還有的學者認爲,“不正當競爭是指所有欺騙其他任一廠商的顧客爲目的的行爲及手段。”“不正當競爭,是指利用欺矇、虛假的手段,排斥公正和誠實,非法奪取他人利益,招徠顧客的行爲。

”法國學者則將其定義爲:“凡利用欺詐手段出售產品,以及廠商爲了從他人現有利益中獲益,促使他人商品及企業解體,並使其商業市場受到打擊的行爲,均視爲不正當違反誠實信用原則的商業行爲。 我國《反不正當競爭法》規定:“本法所稱的不正當競爭,是指經營者違反本法規定,損害其他經營者的合法權益,擾亂社會經濟秩序的行爲。”

不正當競爭有什麼危害 第2張

不正當競爭行爲的特點與危害

(一)不正當競爭行爲的特點 不正當競爭行爲作爲市場競爭機制產生的一種副產品,不僅具有其特定性,而且也有反映其本質的如下特點。

1、手段的多樣性。這種行爲的實施者,主要是提供商品和服務的出賣人,有時也包括獲取商品和服務的購買人。但更多地表現爲前者,他們在交易活動中爲了取得或爭取交易機會和條件,並使自身處於交易的優勢地位,往往採取或運用種種不正當交易或競爭手段,如欺詐、假冒、排斥、引誘、賄賂、詆譭、貶低、隱瞞、混淆、串通、竊祕等等。

這些不法競爭手段的多樣性、複雜性,不僅表明了現代市場交易與競爭的激烈性、複雜性與風險性,同時也證明了維護市場公平交易與公平競爭的艱鉅性。

2、性質的違法性。這種行爲的性質不是合法的,而是爲法律所嚴格禁止並予以制裁的違法行爲。這是因爲行爲者所採取的各種不正當交易手段,一是違反了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如《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及《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等

其行爲本身不僅對其他經營者、消費者合法權益及社會公共利益造成不同程度的侵害,而且破壞了正常、公平、公正的社會交易秩序和競爭機制。二是違背了誠實信用等公平交易原則以及公認的商業道德。

誠實信用原則是所有交易者在交易過程中必須遵守的重要原則,該原則要求交易者應以善意、誠實、公平的心理狀態進行交易與競爭活動,任何以非法或非正當手段所進行的違背誠實信用原則的競爭行爲都是違法的,應受到法律制裁。

3、範圍的廣泛性。這種行爲廣泛地存在於經濟領域的各個行業、部門以及交易者之間。由於各種類型的交易者、競爭者存在與活動的範圍是非常廣泛的,加上其交易的形式、手段、方法與目的的多樣,因而凡與競爭共存的各種不正當競爭行爲就不可避免地、廣泛地存在於各個交易領域及過程之中。

這是因爲,一方面交易者爲了謀取非法利益,規避法律,常常採取五花八門的不正當競爭手段,千方百計地使自己的產品或服務處於競爭優勢地位,他們所採取的不正當手段越多,不正當競爭行爲存在的廣泛性就越大;

另一方面,隨着市場經濟的發展和科學技術的不斷進步,競爭的方式和競爭的領域也在不斷地增多與擴大,舊有的傳統的不正當競爭手段、方式也在不斷地變化與翻新,並以新的形式與面貌出現,現代的新的不正當競爭的手段也將隨之不斷產生。因此,在現代市場競爭中,不正當競爭行爲常以多種表現形式,廣泛地存在於各個經濟交換領域的每一個角落。

4、違法的'交叉性。如前所述,這種行爲是違反競爭法的違法行爲。但這種行爲的產生與出現,其本身不僅僅是違反競爭法,而且還可能同時違反了商標法、廣告法或產品質量法等法律的規定。

因此,一種不當交易行爲違反不正當競爭法的規定可能構成不正當競爭行爲,反過來說,被認定爲不正當競爭行爲本身也可能是違反其他有關法律規範的違法行爲,這樣在違反法律上有一定的交叉。

這種同一違法行爲同時違反兩個或兩個以上法律的現象稱之爲法律競合,即我們在這裏所說的違法的交叉性,但其行爲交叉觸犯法律的範圍和領域都是市場交易或競爭領域。

不正當競爭行爲所具有的違法交叉性,表明它受多個法律的調整,因此,要求立法者在確定不正當競爭行爲的範圍以及執法者在認定不正當競爭行爲和適用法律時,應注意立法、司法與執法的相互協調關係。

5、認定的複雜性。對不正當競爭行爲的認定,在不同國家、不同時期和不同領域有着不同的標準和依據。同時,這種行爲又常以合法、隱蔽的形式出現。因此,認定正當競爭與不正當競爭間的區別,以及對兩者界限的劃分有時就顯得十分模糊、困難與複雜。

如就某一具體的不正當競爭行爲來說,其侵犯的利益不僅是直接競爭者或間接競爭者或潛在競爭者的利益,而且還可能直接或間接地侵害了消費者的利益、國家利益或社會公共利益;不正當競爭行爲侵犯的對象可能是某一事物的一個方面,也可能是某一事物的多個方面或者不同事物的不同方面;

某一不正當競爭行爲可能同時違反多個法律的規定;某一競爭者或經營者也可能同時實施多個不正當競爭行爲。所有這些情況都說明了認定不正當競爭行爲違法性質的複雜性。這種複雜性既增大了國家立法機關制定相關法律的困難,同時也給執法機關在執法過程中帶來一定的難度

不正當競爭有什麼危害3

第一,不正當競爭影響和阻礙社會生產的發展。

古典政治經濟學派代表人物亞當·斯密曾指出,各經濟主體在市場競爭中實現自己利益的同時,由於“看不見的手”的作用,同時會帶來整個社會經濟的增長。

於是,他積極主張開展市場上的自由競爭。但是,斯密卻忽視了不正當競爭的負面影響,忽視了不正當競爭影響社會生產發展的事實。不正當競爭者們把驅利活動,放在製假銷售假上。製假不利於科技進步,不利於生產發展,還會降低社會對某些商品的需求。在市場經濟條件下,市場需求減少,必然影響生產的發展。

第二,不正當競爭,導致市場上交易成本增加,經濟運行效益降低。

市場交易是要付出一定成本的。正當競爭則付出的交易成本少,成本減少,則效益增加。反之,不正當競爭,則會導致付出的交易成本上升,交易成本上升則會使市場上的經濟主本的效益降低。

爲什麼不正當競爭會導致交易成本上升呢?這主要是由兩方的因素造成的。

從賣方來看,面對一個無序的假冒僞劣產品充斥的市場,他們必須在產品的包裝方面十分注意防止劣質產品假卓越自己的產品,辦法之一就是增加製造防僞標誌的費用。

從買方來看,則要採取相應的對策,如瞭解商家的經營作風,瞭解產地,小心謹慎地挑選,分析包裝,判斷真僞,這些,都會增加買者的精神緊張和心理疲勞,或者買者爲了避免上當,就乾脆離開市場,使得市場交易障礙增加,這都會造成市場運行成本增大,市場運行效益下降。

不正當競爭有什麼危害 第3張

第三,不正當競爭造成社會資源嚴重浪費和損失。

製造假卓越僞劣商品,同樣要投入人力、物力資源,而把這些資源投入進去,生產出來的產品或者是不合格的產品,或者是虎假使用價值,或者是有害消費者人身安全的產品(假酒、假藥、假食品等多次釀成大宗人身傷亡的慘禍)。生產這些產品的資源耗費,都只有是社會資源的嚴重浪費和社會財富的一種淨損失。

第四,不正當競爭特別是市場期詐行爲嚴重損害了消費者的權益。

在市場經濟條件下,消費者的權益是受到法律保護的。

1985年4月9日,聯合國大會通過了《保護消費者準則》,我國把3月15日作爲保護消費者權益日。不正當競爭中的市場期詐,必然違背等價交換原則

使消費者蒙受經濟損失,我們曾從市場投訴中得知,一家生產經營墨魚的“公司”,用一個非常精美的禮品包裝盒,盛裝着僅有兩三個墨魚,量爲二兩(開窗展露)。除這二兩墨魚外,而在偌大一個窨的盒內則全部填充馬糞紙板,共重八兩。

這則投訴反映了消費者受到的經濟損失率高達80%。消費者的權利,還包括知道權。而市場欺詐,恰恰掩飾商品的真實情況,這就損害了消費者的知道權。

此外,消費者保護法把保護消費者的生存權作爲權益保護的基點,而市場上銷售的假卓越僞劣產品還給消費者的人身健康和安全帶來了許多問題。

我國每年由假藥、假酒、劣質電器、劣質食品等造成的消費者傷殘、死亡的事例爲數不少。

綜上所述,以不正當的商品包裝爲手段所進行的市場上的不正當競爭行爲,其負面作用很大。

通過上面的分析,我們明確了利用商品包裝進行不正當市場競爭的種種表現及其多方面的負面作用。我們要堅決反對扭曲商品包裝功能的非法包裝行爲。

我國的《商品包裝法》雖然尚未出臺。但我國1982年,頒佈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1984年頒佈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

1993年頒佈了《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應該說,這諸多法律的頒佈,對於杜絕非法包裝、遏制市場欺詐、保護消費者權益,已經是“有法可依”了。

然而,爲什麼我國的市場秩序還比較混亂,假卓越僞省產品還嚴重充斥市場呢?造成這種局面的原因不外乎是兩個方面:

一是行政權力腐敗沒有得到根本性遏制,有“造假之人,必有容假之官”(《康熙微服私訪記》語)。執法部門不認真執法,搞地方保護主義。

二是生產經營者缺乏遵守市場的自覺性,如法制觀念差、守法不自覺,處理不好守法與牟利的關係等等。

爲了營造一個良好的市場運營環境,保護和推動市場競爭的正當開展,應該明確行政管者與生產經營者兩方面各自的市場責任。

一方面,各級政府要依法行政,要切實擔負起反不正當競爭的社會 責任。我們的政府是維護人民利益的政府,縱容、袒護非法包裝及不正當的市場競爭行爲,是對人民的犯罪,是爲黨紀國法所不容的。

用縱容不正當的競爭行爲來“繁榮”地方經濟更是目光短淺的行爲,一個地方不能靠搞市場欺詐來發展。相反,只有根絕市場欺詐,領先科技開發和科技創新,不斷髮展名、優、特、新產品,才能促進地方經濟長期的穩定發展。

另一方面,生產經營者要依法經營,擔當其正當參與市場競爭的責任。作爲企業的法人代表,要知法守法,要遏制對非法利益的追求。“己所不欲,勿施於人”,要始終對消費者負責。

要懂得:用市場欺詐的辦法及不正當的競爭行爲雖可以謀一時之利,但對消費者和社會卻構成了危害,其結果必然是“以損人開始以害己告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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