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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不離家後的財產分割

來源:時尚冬    閱讀: 2.72W 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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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不離家後的財產分割,婚姻是人生重要的大事,結婚之後應該要攜手共進,如果發生一些事情導致想離婚該怎麼辦呢,那麼小編來下面介紹一下離婚不離家後的財產分割是怎麼樣的?

離婚不離家後的財產分割1

一、離婚不離家財產如何分割?

“離婚不離家”是夫妻雙方離婚後,由於各種主客觀原因仍然居住在一起的現象。

近幾年來,北京等各大城市紛紛出臺了房屋限購政策。根據政策,一些戶籍不在本市的當事人已經沒有在本市購買房屋的資格。若將夫妻關係存續期間購買的住房判歸一方所有,另一方已經沒有購房資格,失去了另購住房的可能,也會導致其無房居住的結果。

另外,從感情因素上看,一些夫妻雖然已經離婚,但是感情並未完全破裂,雙方都希望通過共同居住和生活達到關係修復的目的。另外一些父母爲孩子考慮,認爲居住在一起共同照顧撫養孩子,有利於子女的健康成長,於是主動選擇在離婚後繼續共同生活。在這種情況下,雖然雙方自願主動選擇共同居住,但是認爲關係尚未到復婚的條件,故未辦理復婚手續。

離婚不離家後的財產分割

“離婚不離家”現象易引發的糾紛主要有以下幾種類型:

一是排除妨害糾紛。夫妻離婚後基於客觀原因居住在一起的,若雙方矛盾較大,一方就會阻礙對方對房屋的居住和使用,受阻礙的一方便會要求對方排除妨害;離婚後主動搬回共同居住的,若房屋爲一方的個人財產,日後雙方關係惡化,對房屋享有權利的一方便會要求另一方搬出。

二是因暴力引發的侵犯人身權糾紛。無論是客觀原因還是主觀原因導致的“離婚不離家”,雙方在共同居住過程中,可能因爲生活中的各種摩擦產生糾紛,進而引發暴力衝突,這種衝突已經超出了家庭暴力的範疇。

三是同居關係糾紛。離婚後主動選擇居住在一起的夫妻,在生活中應共同負擔開支、購置家庭財產、共同撫養子女,形成同居關係,一方或雙方欲解除同居關係時,對同居期間的財產分配及子女撫養問題會產生糾紛。

法官建議,在離婚案件中,應該嘗試多重途徑,妥善處理房產問題。由於客觀的經濟、居住條件所限,法院判決將房屋由雙方共同所有、共同居住使用,是在房價高漲的現實下對雙方財產權利和居住權利的一種保護。

但在處理房屋權屬問題時,不僅需要考慮雙方的經濟、居住條件,更需要考慮雙方關係,是否有共同居住的現實基礎。對於雙方矛盾未激化,關係較和緩的,判決房屋由雙方共同所有、共同居住使用是適當的。若雙方矛盾突出,情緒對立嚴重,則不宜如此判決。可以考慮將房屋拍賣或整體出租,房價款或房租由雙方分割,或是房屋由雙方共有、一方居住並支付對方租金等方式,妥善處理房產利益。

離婚不離家後的財產分割2

1、離婚時,雙方有合法婚姻財產約定的,依約定。一方的特有財產歸本人所有。夫妻共同財產一般應當均等分割,必要時亦可不均等,有爭議的,人民法院應依法判決。

2、離婚時,一方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夫妻共同財產,或僞造債務企圖侵佔另一方財產的,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對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夫妻共同財產或僞造債務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

3、離婚後,另一方發現有上述行爲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財產。 人民法院對前款規定的妨害民事訴訟的行爲,依照民事訴訟法的規定予以制裁。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六條 夫妻雙方自願離婚的,應當簽訂書面離婚協議,並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登記。

離婚協議應當載明雙方自願離婚的意思表示和對子女撫養、財產以及債務處理等事項協商一致的意見。

第一千零七十九條 夫妻一方要求離婚的,可以由有關組織進行調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

離婚不離家後的財產分割 第2張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果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的,應當准予離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當准予離婚:

(一)重婚或者與他人同居;

(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遺棄家庭成員;

(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

(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准予離婚。

經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後,雙方又分居滿一年,一方再次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准予離婚。

離婚不離家後的財產分割3

一、夫妻離婚後共同財產未分割後多久無效

夫妻離婚後有共同財產未分割的.,一方發現後,未在3年內主張分割的,就超過訴訟時效,義務人有不分割財產的抗辯權。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百八十八條 【普通訴訟時效、最長權利保護期間】向人民法院請求保護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期間爲三年。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訴訟時效期間自權利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受到損害以及義務人之日起計算。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但是,自權利受到損害之日起超過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護,有特殊情況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權利人的申請決定延長。

第一千零八十七條 【離婚時夫妻共同財產的處理】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按照照顧子女、女方和無過錯方權益的原則判決。

對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經營中享有的權益等,應當依法予以保護。

離婚不離家後的財產分割 第3張

二、結婚送的彩禮屬於夫妻共同財產嗎

按規定,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取得的財產屬於夫妻共同財產,包括以下幾種情形:

1、工資、獎金;

2、生產、經營的收益;

3、知識產權的收益;

4、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但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的除外;

5、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並且,按規定以下財產屬於夫妻個人財產:

1、一方的婚前財產,比如工資、獎金;

2、一方因身體受傷獲得的醫療費、殘疾人生活補助費等費用;

3、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

4、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

5、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

而一般情況中,結婚彩禮是在婚前給,所以不屬於夫妻共同財產,應該認定爲個人財產。

所以,如果結成夫妻後,雙方感情破裂離婚時分割共同財產,那麼結婚彩禮就不能請求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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