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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的離婚財產分割婚姻法

來源:時尚冬    閱讀: 8.01K 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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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的離婚財產分割婚姻法,離婚率現在一直都是很高的,而且離婚已經成了大衆婚姻裏的常見選擇,“合則聚、不合則分”成了大多數夫妻的家庭觀念,及時止損纔是現代人的婚姻之道。下面看看最新的離婚財產分割婚姻法及相關資料。

最新的離婚財產分割婚姻法1

最新《民法典》中婚姻繼承編中關於離婚財產的分割規定如下:

1、雙方當事人協商可以確定分割後各自所有的份額;

2、也可以由法院根據具體情況判決之後確定其各自分到的財產份額;

3、對於土地經營權可以是可以按照夫妻共同財產進行分割的。

最新的離婚財產分割婚姻法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條

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按照照顧子女、女方和無過錯方權益的原則判決。

對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經營中享有的權益等,應當依法予以保護。

最新的離婚財產分割婚姻法2

一、新婚姻法,房產增值部分,離婚財產如何分割

《新婚姻法解釋三》第五條規定:確定了夫妻一方婚前或者婚後購買的房屋產生的增值部分,屬於一方個人財產。離婚時房屋增值部分不予分割。

二、新婚姻法,婚內房屋贈與,離婚財產如何分割

《新婚姻法司法解釋三》第六條規定:針對的是婚前或者婚姻關係存續期間一方將房產贈與另一方,未過戶的,可以撤銷贈與行爲。也就是說,未過戶的贈與屬於不產生效力的贈與,說的天花亂墜,把房子給你要和你。沒有過戶,想什麼時候要回去就什麼時候要回去了。因此,有人要贈與房產的,先過戶。

三、新婚姻法,一方父母出資買房,離婚財產如何分割

《新婚姻法司法解釋三》第七條規定:婚後由一方父母出資爲子女購買的不動產,產權登記在出資人子女名下的,視爲只對自己子女一方的贈與,該不動產應認定爲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

此時,即使房子是婚後由父母購買的,如果是產權登記在出資方父母子女名下的,離婚時屬於一方個人財產,離婚時不予分割。

最新的離婚財產分割婚姻法 第2張

四、新婚姻法,雙方父母出資買房,離婚財產如何分割

《新婚姻法司法解釋三》第七條規定:由雙方父母出資購買的不動產,產權登記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該不動產可認定爲雙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資份額按份共有,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也就是說父母出資購買的,是父母對子女的贈與,另一方無權進行分割。

五、新婚姻法,婚前一方購買房屋,婚後共同還貸,離婚財產如何分割

《新婚姻法司法解釋三》第十條規定:夫妻一方婚前簽訂不動產,以個人財產支付首付款並在銀行貸款,婚後用夫妻共同財產還貸,不動產登記於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離婚時該不動產由雙方協議處理。依前款規定不能達成協議的。

人民法院可以判決該不動產歸產權登記一方,尚未歸還的貸款爲產權登記一方的個人。雙方婚後共同還貸支付的款項及其相對應財產增值部分,離婚時應根據婚姻法第三十九條第一款規定的原則。

由產權登記一方對另一方進行補償。此時,對於夫妻一方婚前購買的房屋,即使婚後夫妻共同還貸的,離婚時房屋歸屬於購買房屋的一方,另一方只能得到一定的補償。

最新的離婚財產分割婚姻法3

新婚姻法離婚財產分割有哪些方法

夫妻共同財產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按照照顧子女、女方和無過錯方權益的原則判決。

依據:《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條 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按照照顧子女、女方和無過錯方權益的原則判決。對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經營中享有的權益等,應當依法予以保護。

(一)訴訟離婚後財產糾紛解決辦法

訴訟離婚後,由於法院判決的.法律效力,當事人對法院生效後所涉及的財產本沒有要求重新分割的權利。但是對於特殊情況下的離婚後財產糾紛法律還是規定了救濟的措施的。

1、離婚時漏分夫妻共同財產,可以要求對漏分的夫妻共同財產重新分割;

2、發現另一方有隱藏、轉移、變賣、毀損財產行爲或僞造債務侵佔財產,可以重新分割財產。

協議離婚後財產糾紛處理

協議離婚時簽訂的離婚協議書中對夫妻財產分割在離婚領取離婚證後是具有法律效力的。但是,對於以下情況,一方可以向法院提起離婚後財產糾紛的訴訟,請求重新分割夫妻財產。

1、離婚協議中漏分夫妻共同財產;

2、登記離婚後,一方不履行離婚協議中對財產的分割約定;

3、登記離婚後,一方發現另一方有隱藏、轉移、變賣、毀損財產行爲或僞造債務侵佔財產,要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或處理債務。

最新的離婚財產分割婚姻法 第3張

(二)離婚後怎麼重新分割財產

離婚後,如果存在上述的情況,當事人可以向法院起訴要求重新分割財產。但是,離婚後重新分割財產時,必須特別注意法律對起訴時間的要求。

1、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夫妻共同財產,或僞造債務導致請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財產的。

另一方發現有上述行爲,從當事人發現之次日起計算兩年內有權請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財產。

2、離婚時漏分夫妻共同財產,從發現或應當發現漏分財產之次日起計算兩年請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財產。

3、離婚後要求確認財產分割協議效力或對財產分割問題反悔,請求變更或者撤銷財產分割協議的,應在男女雙方協議離婚後一年內提起。

相關法律規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三)》

第四條 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夫妻一方請求分割共同財產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有下列重大理由且不損害債權人利益的除外:

(一)一方有隱藏、轉移、變賣、毀損、揮霍夫妻共同財產或者僞造夫妻共同債務等嚴重損害夫妻共同財產利益行爲的;

(二)一方負有法定扶養義務的人患重大疾病需要醫治,另一方不同意支付相關醫療費用的。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

第十六條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涉及分割夫妻共同財產中以一方名義在有限責任公司的出資額,另一方不是該公司股東的,按以下情形分別處理:

(一)夫妻雙方協商一致將出資額部分或者全部轉讓給該股東的配偶,過半數股東同意、其他股東明確表示放棄優先購買權的,該股東的配偶可以成爲該公司股東;

(二)夫妻雙方就出資額轉讓份額和轉讓價格等事項協商一致後,過半數股東不同意轉讓,但願意以同等價格購買該出資額的,人民法院可以對轉讓出資所得財產進行分割。過半數股東不同意轉讓,也不願意以同等價格購買該出資額的,視爲其同意轉讓,該股東的配偶可以成爲該公司股東。

用於證明前款規定的過半數股東同意的證據,可以是股東會決議,也可以是當事人通過其他合法途徑取得的股東的書面聲明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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