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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後6年重新起訴分割財產

來源:時尚冬    閱讀: 6.14K 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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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後6年重新起訴分割財產,離婚的時候大家的心裏面都是很難過的,而且夫妻財產財產分割即夫妻共同財產的分割,是指離婚時依法將夫妻共同財產劃分爲各自的個人財產。下面看看離婚後6年重新起訴分割財產及相關資料。

離婚後6年重新起訴分割財產1

可以重新分割,如果您需要進行財產的重新分割,需要注意法律的相關規定以及訴訟時效等問題,建議您聯繫律師對您進行幫助,對您的財產損失儘可能地進行救濟。

離婚後,當事人可以向法院起訴要求重新分割財產。

但是,必須特別注意法律的要求:

1、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夫妻共同財產,或僞造債務導致請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財產的。另一方發現有上述行爲,從當事人發現之次日起計算兩年內有權請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財產。

離婚後6年重新起訴分割財產

2、離婚時漏分夫妻共同財產,從發現或應當發現漏分財產之次日起計算兩年請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財產。

3、離婚後要求確認財產分割協議效力或對財產分割問題反悔,請求變更或者撤銷財產分割協議的,應在男女雙方協議離婚後一年內提起。

一般情況下,離婚協議有效期爲1年,在這1年內是可以起訴的。訴訟時效從權利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已經受到損害那天開始計算。但是,如果債權人的權利受到損害超過1年,法院將不再保護。特殊情況下,法院可以根據權利人的`申請決定是否延長。

離婚後6年重新起訴分割財產,當事人的訴訟請求不會得到法律的支持。根據《婚姻法》及相關司法解釋,男女雙方在離婚後一年內對財產分割有悔意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變更或者解除財產分割協議的請求。經審理,人民法院在訂立財產分割協議時未發現欺詐、脅迫行爲,依法駁回了當事人的訴訟請求。

也就是說,雙方同意離婚並約定財產分割的,如果反悔分割協議,認爲存在欺詐、脅迫等影響真實意思表示的情形,可以在達成離婚協議後一年內提出,請求人民法院變更或者撤銷離婚協議。

離婚後6年重新起訴分割財產2

離婚時,夫妻雙方會進行財產分割。但是夫妻的財產狀況千差萬別,離婚時稍有疏忽,就可能會遺漏某項財產。而且有些人爲了多分財產或者使對方少分財產,離婚前就會轉移隱瞞財產。此時離婚隱瞞財產的追索訴訟時效又是多久呢?。

一、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夫妻共同財產,或僞造債務導致請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財產的訴訟時效爲兩年。

二、漏分夫妻共同財產,請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財產的訴訟時效爲兩年,從發現或應當發現漏分財產之次日起計算。

三、請求變更或者撤銷財產分割協議的,應在男女雙方協議離婚後一年內提起訴訟。

四、離婚後要求確認財產分割協議效力或對財產分割問題反悔,請求變更或者撤銷財產分割協議的,應在男女雙方協議離婚後一年內提起訴訟。

離婚後6年重新起訴分割財產 第2張

實踐中因爲一方在離婚分割財產的時候,轉移、隱瞞夫妻共同財產的情況比較多,因此法律中允許在夫妻離婚之後的一年內再次就財產分割向法院起訴,而此時自然也會受到訴訟時效的限制。從法律中的規定來看,此時離婚隱瞞財產訴訟時效通常爲兩年。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四十七條

離婚時,一方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夫妻共同財產,或僞造債務企圖侵佔另一方財產的,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對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夫妻共同財產或僞造債務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離婚後,另一方發現有上述行爲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財產。

離婚後6年重新起訴分割財產3

一、離婚後再次起訴分割財產的規定是怎樣的

1、夫妻離婚後,如果一方發現對方離婚時有隱藏、轉移、變賣、毀損、揮霍夫妻共同財產等行爲,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要求重新分割夫妻共同財產。

2、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二條

二、怎麼收集夫妻共同財產的證據

1、以貨幣形態存在的夫妻共同財產證據的取得。以貨幣形態存在的夫妻共同財產有工資、獎金、生產經營和投資的收益、知識產權的收益、繼承或贈與所得的現金存款、住房補貼、住房公積金、實際取得或者應當取得的養老保險金、破產安置補償費、軍人復員費、自主擇業費。

認定這些夫妻共同財產其證據載體及來源有:

(1)夫妻共同持有的以一方姓名開戶的銀行存摺、存單。同時,對這些證據要另使用生產、經營的執照、投資憑證、知識產權證書、繼承或贈與協議、破產安置補償協議等證據材料予以補強。

(2)住房改革管理部門保管的住房補貼、住房公積金個人帳戶會計資料。這類證據一般難以收集到原件,只能進行復印收集。

(3)軍人復員時持有的軍人復員費、自主擇業費的銀行存摺、存單。這種證據因爲是一方單獨持有,一般很難取得。

離婚後6年重新起訴分割財產 第3張

在確實難以取得軍人復員時持有的軍人復員費、自主擇業費的銀行存摺、存單時,補救的方法是到民政部門收集

複員軍人一方的入伍檔案材料、復員檔案材料、復員當年的復員費和自主擇業費發放標準的公文等旁證材料進行推定證明。收集這些證明材料時肯定無法收集到原件,因此也只能通過複印的方式收集。

在能夠取得軍人復員時持有的軍人復員費、自主擇業費的銀行存摺、存單的情況下,再使用到民政部門收集複員軍人一方的入伍檔案材料、復員檔案材料、復員當年的復員費和自主擇業費發放標準的公文等證據材料進行補強,證明效力更強。

2、以實物形態存在的夫妻共同財產證據的取得。以實物形態存在的夫妻共同財產有生產經營設備、受贈的禮物、購買或繼承或受贈的貴重首飾、價值較大的圖書資料以及生產、生活資料、房屋。

依據《民法典》的規定,夫妻離婚後,如果一方發現對方離婚時有隱藏、轉移、變賣、毀損、揮霍夫妻共同財產等行爲,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要求重新分割夫妻共同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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