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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後財產分割訴訟時效法律規定

來源:時尚冬    閱讀: 9.37K 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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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後財產分割訴訟時效法律規定1

離婚後財產分割訴訟時效是多久

一、離婚後財產分割訴訟時效是多久

1、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夫妻共同財產,或僞造債務導致請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財產的訴訟時效爲三年。

離婚時,一方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夫妻共同財產,或僞造債務侵佔另一方財產的,離婚後,另一方發現有上述行爲,有權請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財產。請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財產的訴訟時效爲三年,從當事人發現之次日起計算。

離婚後財產分割訴訟時效法律規定

2、漏分夫妻共同財產,請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財產的訴訟時效是沒有期限。離婚時漏分夫妻共同財產,這是一個物權法上的概念,不屬於債權法,因此在物權概念,沒有訴訟時效的。因此如果是漏分的話,這種請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財產訴訟時效沒有期限。

3、請求變更或者撤銷財產分割協議的,應在男女雙方協議離婚後一年內提起訴訟。首先這一年的時間是一個除斥的期間,在你們雙方協議之後一年之內提出,這一年的期間不存在終止中斷的期間,如果一年時間過了再次提起訴訟要求撤銷的情況下,法院不予支持。

二、離婚後財產糾紛認定

離婚後財產糾紛,我國法律規定了兩種離婚方式,一是登記離婚,二是訴訟離婚。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每對夫妻或多或少都有共同財產。離婚後,夫妻身份關係消失,夫妻共同財產也就失去存在的基礎,必須進行分割。夫妻共同財產一般在離婚時分割,但離婚時未分割或雖進行了分割而後反悔或發生可以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財產的情形時,即產生離婚後財產糾紛。三、離婚後財產糾紛的注意事項

離婚登記是指自願離婚的男女雙方按照法律規定解除現存婚姻關係所採取的一種行政程序。當事人協議離婚時達成了財產分割協議,離婚後因履行上述財產分割協議而發生糾紛,由此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實踐中,離婚後出現財產糾紛的情形多爲一方在離婚時隱瞞了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取得的財產或其他收益,離婚後,另一方發現了這些財產,從而主張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財產,而產生的糾紛。此類案件的訴訟時效爲兩年。

三、離婚後財產糾紛注意事項

男女雙方協議離婚後就財產分割問題反悔,向人民法院請求變更或者撤銷財產分割協議的,應當在協議離婚後1年內提出。

此外,當事人離婚協議中關於財產分割的條款或者當事人因離婚就財產分割達成的協議,對男女雙方具有法律約束力。但當事人事後不履行的,該協議本身並無強制執行力,當事人還應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由人民法院對其效力作出認定,方纔具有強制執行效力。

離婚後財產分割訴訟時效法律規定2

二、怎麼寫財產分割起訴書

財產分割起訴書首先應該寫明原告與被告的姓名等具體個人信息;其次,寫明訴訟請求。

請求中寫明分割的財產具體金額,寫明事實與理由,寫明財產的具體分割情況;最後,雙方當事人簽字並且寫明時間。 人民法院在審理離婚案件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應當遵循以下原則:男女平等原則、照顧子女和女方利益原則、有利生活;方便生活原則、權利不得濫用原則、夫妻一方所有的財產,在共同生活中消耗、毀損、滅失的,另一方不予補償。

離婚後財產分割訴訟時效法律規定 第2張

三、離婚財產分割訴訟費是多少

離婚析產分割的訴訟費規定是:離婚案件,每件交納50元至300元。涉及財產分割,財產總額不超過20萬元的,不另行交納;超過20萬元的部分,按照0.5%交納。

但是在離婚財產分割訴訟中,除了訴訟費以外,還有可能會涉及到其他的相關費用,比如保全費:財產數額不超過1000元或者不涉及財產數額的,每件交納30元;超過1000元至10萬元的部分,按照1%交納;超過10萬元的部分,按照0.5%交納。但是,當事人申請保全措施交納的費用最多不超過5000元。

離婚後財產分割訴訟時效法律規定3

離婚財產分割一方不履行怎麼辦

協議離婚後一方若不履行或不正當履行離婚協議中約定的財產分割義務,另一方可以以離婚協議爲依據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有人認爲,既然離婚協議對雙方具有法律約束力,那在一方不按約定履行義務時,另一方直接向法院申請執行就行了,沒必要再起訴。離婚協議對當事人存在法律約束力並不代表其具備當然的法律效力。

離婚登記時,婚姻登記機關僅對其進行的是形式上的審查,在未經法院依法確認其效力之前,就不能認爲其當然合法、有效。所以,除了法院的判決、裁定、調解,仲裁機關的裁決、經公證的債權文書等中的財產部分可以強制執行外,其他文書在未經有權部門依法確認其效力之前,不能直接申請執行。

離婚後財產分割訴訟時效法律規定 第3張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2017修訂)》第一百一十一條 妨害司法行爲

訴訟參與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爲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情節輕重予以罰款、拘留;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僞造、毀滅重要證據,妨礙人民法院審理案件的;

(二)以暴力、威脅、賄買方法阻止證人作證或者指使、賄買、脅迫他人作僞證的;

(三)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已被查封、扣押的財產,或者已被清點並責令其保管的財產,轉移已被凍結的財產的;

(四)對司法工作人員、訴訟參加人、證人、翻譯人員、鑑定人、勘驗人、協助執行的人,進行侮辱、誹謗、誣陷、毆打或者打擊報復的;

(五)以暴力、威脅或者其他方法阻礙司法工作人員執行職務的;

(六)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的。人民法院對有前款規定的行爲之一的單位,可以對其主要負責人或者直接責任人員予以罰款、拘留;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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