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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產分割有爭議離婚能判離嗎

來源:時尚冬    閱讀: 2.43K 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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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產分割有爭議離婚能判離嗎,感情破裂的時候,都是會選擇離婚的,在雙方離婚的時候最大的爭議是財產分割上面,彼此都希望能夠得到一定的財產,下面分享財產分割有爭議離婚能判離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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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民法典財產分割有爭議離婚能判離婚嗎

民法典規定,在訴訟離婚中,對共同財產分割有爭議的,並不影響法院判決夫妻雙方離婚,如果雙方感情確實已經破裂的,法院會准許離婚。

二、相關法律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九條 【訴訟離婚】夫妻一方要求離婚的,可以由有關組織進行調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果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的,應當准予離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當准予離婚:

(一)重婚或者與他人同居;

(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遺棄家庭成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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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

(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准予離婚。

經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後,雙方又分居滿一年,一方再次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准予離婚。

第一千零八十七條 【離婚時夫妻共同財產的處理】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按照照顧子女、女方和無過錯方權益的原則判決。

對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經營中享有的權益等,應當依法予以保護。

第一千零八十八條 【離婚經濟補償】夫妻一方因撫育子女、照料老年人、協助另一方工作等負擔較多義務的,離婚時有權向另一方請求補償,另一方應當給予補償。具體辦法由雙方協議;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決。

依據《民法典》的規定,法院會不會判決雙方離婚,要看雙方感情是否已經破裂,如果感情已經破裂的,即使有財產分割爭議,也可以在離婚訴訟中一併處理財產分割糾紛,准許雙方離婚。

財產分割有爭議離婚能判離嗎2

可以,先判決離婚後,兩年內再次提出訴訟請求。

離婚財產分割原則

第一、堅持男女平等原則:在分割共同財產時,雙方應有平等的權利,不能因爲一方經濟收入較低、沒有經濟收入而少分或部分給他(她)財產。

第二、堅持照顧子女和女方利益的原則:目前我國婦女的經濟條件和男子相比仍有一定差距,在財產分割上適當照顧婦女和兒童的利益,給撫養未成年子女的一方適當多分一些財產。

第三、照顧無過錯一方的原則:一方因重婚、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實施家庭暴力和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但有過錯,不代表就會“淨身出戶”。

第四:公平原則:離婚時應清算夫妻的經濟利益,例如:夫妻雙方對家務勞動、撫養子女的付出,一方離婚後生活水平的下降,妥善安置離異後的換病房等。

財產分割有爭議離婚能判離嗎 第2張

第五、尊重當事人意願,財產約定先於法定的原則:公民有權處分自己的財產,可以多種形式處理雙方財產問題。

離婚時,夫妻雙方可能留財產的分割、孩子的撫養權等問題存在糾紛,此時,依舊可以先辦理李手續,在離婚後的兩年內向人民法院提出訴訟的請求,但是此時各方有可能已經將財產進行了轉移,故而建議在離婚手續辦理前就處理共同財產。

法律規定:

《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二條 【一方侵害夫妻共同財產的法律後果】夫妻一方隱藏、轉移、變賣、毀損、揮霍夫妻共同財產,或者僞造夫妻共同債務企圖侵佔另一方財產的,在離婚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對該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離婚後,另一方發現有上述行爲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財產。

對於財產分割有異議的情況下法院是不會先判離婚,就算是判了離婚也是雙方感情已經完全破裂了,對財產分割是有爭議的'。

財產分割有爭議離婚能判離嗎3

一、起訴離婚財產爭議法院會判嗎

財產分割有矛盾,法院會判決的。

在離婚訴狀中對子女撫養、生活費的承擔、家庭婚後共有財產的分割等問題,提出處理主張,由法院進行來判決處理。根據婚姻法的規定源,夫妻共同生活期間取得的收入爲夫妻共同財產,離婚時,原則上夫妻共同財產由雙方均分。如果因夫或妻一方有過錯而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可以多分,有過錯方應當少分或者不分。

以下幾種情況都可以起訴百判決:

1、在起訴離婚時,同時要求分割的財產的,需要在離婚判決時一併審理清楚,做出相應的判決。度

2、如果在起訴離婚時,沒有起訴的,可以後續另行起訴。

3、離婚之後,發現有未分割的財產的,也可以後續另行起訴。

財產分割有爭議離婚能判離嗎 第3張

二、起訴離婚財產怎麼分配

誰提出離婚對財產如何分割並無影響。離婚時共有財產、債務一般平分,個人財產、債務歸個人,但對女方和子女有照顧。

(1)夫妻共同財產,一般應均等分割。也就是說,夫妻共同財產,原則上均等分割;根據生產、生活的實際需要和財產的來源等情況,具體處理時也可以有所差別。屬於個人專用的物品,一般歸個人所有。

(2)夫妻分居兩地分別管理、使用的共同財產,分割時各歸管理、使用方所有;相差懸殊的差額部分,由多得財產的一方以與差額相當的財產抵償另一方。

(3)已登記結婚尚未共同生活,按照習俗給付的彩禮的,或婚前給付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的,離婚時可以請求對方退還彩禮。

(4)一方以夫妻共同財產與他人合夥經營的,入夥的財產可以給一方所有,分得入夥財產的一方對另一方應給予相當於入夥財產一半價值的補償。

(5)對夫妻共同經營的當年無收益的養殖、種植業等,離婚時應從有利於發展生產、有利於經營管理考慮,予以合理分割或折價處理。

(6)雙方對婚前一方所有的房屋進行過修繕、裝修、原拆原建,離婚時未變更產權,增殖部分中屬於另一方應得的份額,由房屋所有人折價補償給另一方。

(7)借婚姻關係索取的財物,離婚時,如結婚時間不長,或者因索要財物造成對方生活困難的。可酌情返還。對取得財物的性質是索要還是贈與難以認定的,可按贈與處理。

(8)對不宜分割使用的夫妻共有的房屋,應根據雙方住房情況和照顧撫養子女或無過錯方等原則分給一方所有。分得房屋的一方對另一方應給予相當於該房屋一半價值的補償。在雙方條件相同的情況下應照顧女方。

(9)離婚時一方所有的知識產權尚未取得經濟利益的,在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應根據具體情況對另一方予以適當的照顧。

(10)婚前個人財產在婚後共同生活中自然毀損、消耗、滅失,離婚時一方要求以夫妻共同財產抵償的,不予支持。

法律依據:

《婚姻法》

第三十九條【夫妻共同財產的離婚處理】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照顧子女和女方權益的原則判決。

夫或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經營中享有的權益等,應當依法予以保護。

第四十條【補償】夫妻書面約定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歸各自所有,一方因撫育子女、照料老人、協助另一方工作等付出較多義務的,離婚時有權向另一方請求補償,另一方應當予以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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