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 健康生活 > 生活保健 > 復婚後再離婚財產如何分割

復婚後再離婚財產如何分割

來源:時尚冬    閱讀: 2.54W 次
字號:

用手機掃描二維碼 在手機上繼續觀看

手機查看

復婚後再離婚財產如何分割,現在的社會離婚率是非常高的,離婚就會有很多的問題出現。其中財產問題是特別多的,財產問題關注很多。那麼,復婚後再離婚財產如何分割,一起看一下吧。

復婚後再離婚財產如何分割1

復婚以後再離婚財產如何分割

雙方原有的共有財產應當依法分割,分割後的個人財產歸個人所有。復婚時,個人婚前財產歸個人所有,離婚時候不用分割;復婚後經營所得的財產屬於夫妻共同財產,應當依法分割。

離婚財產分割即夫妻共同財產的分割,是指離婚時依法將夫妻共同財產劃分爲各自的個人財產。夫妻共同財產是在夫妻關係存續期間取得的財產,以列舉式和概括式的方式規定了夫妻共同財產的內容,該法也規定了夫妻共同財產的分割有協議分割和判決分割兩種做法。

復婚後再離婚財產如何分割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條 【離婚時夫妻共同財產的處理】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按照照顧子女、女方和無過錯方權益的原則判決。對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經營中享有的權益等,應當依法予以保護。

第一千零八十九條 【離婚時夫妻共同債務清償】離婚時,夫妻共同債務應當共同償還。共同財產不足清償或者財產歸各自所有的,由雙方協議清償;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決。

《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條 【離婚損害賠償】有下列情形之一,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

(一)重婚;

(二)與他人同居;

(三)實施家庭暴力;

(四)虐待、遺棄家庭成員;

(五)有其他重大過錯。

復婚後再離婚財產如何分割2

復婚後再離婚,財產怎麼分?

《婚姻法》第18條規定:一方的婚前財產包括復婚前的財產,婚後未作特別約定的,爲夫妻一方的財產,離婚後仍歸一方所有。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第19條規定:《婚姻法》第18條規定爲夫妻一方所有的財產,不因婚姻關係的延續而轉化爲夫妻共同財產。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根據司法解釋,離婚時所分割的財產,在離婚生效後即屬於個人所有,且在下一個結婚的婚姻關係中依然爲個人所有。離婚所破壞的婚姻關係和復婚所組成的婚姻關係並不具有法律層面上的延續性,它們是各自獨立的兩個婚姻關係。實際上覆婚就是第二次結婚,這個道理本來很簡單,只是因爲當事人沒變,所以讓人把本不該混爲一談的兩組婚姻攪和到一塊去了。

復婚後再離婚財產如何分割 第2張

復婚前的財產屬於夫妻共同財產嗎?

離婚又復婚,離婚時分割的'財產屬於婚前財產。因爲離婚使婚姻關係終止,復婚所組成的婚姻關係並不具有法律的延續性,是兩個行爲,它們是各自獨立的兩個婚姻關係。根據新的司法解釋,離婚時所分割的財產,在生效後即屬於個人所有,除非當事人自願,否則在下一個結婚的婚姻關係中依然爲個人所有。而復婚實際上就是第二次結婚,離婚時分割的財產屬於婚前財產。復婚後取得的財產在沒有特別約定的情況下,屬於夫妻共同財產。

《婚姻法》第十八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爲夫妻一方的財產:

1、一方的婚前財產;

2、一方因身體受到傷害獲得的醫療費、殘疾人生活補助費等費用;

3、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

4、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

5、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

第十九條規定,夫妻可以約定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約定應當採用書面形式。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確的,適用本法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的規定。

夫妻對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具有約束力。

夫妻對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約定歸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對外所負的債務,第三人知道該約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財產清償。

對於復婚後又離婚財產分割怎麼分割的問題我們可以看出,確實是遵循着婚前個人財產和婚後的共同財產來進行分配的,復婚之前肯定是分有財產了,這樣的話還是屬於各自的,但是復婚之後如果說雙方又有共同的財產了應該還是需要按照比例進行分割。

復婚後再離婚財產如何分割3

離婚後復婚財產怎麼算:

新的《民法典》於2021年1月1日生效,《婚姻法》有效時期爲2020年12年31日止,屆時與《民法典》相沖突的條款失效,由新頒佈的司法解釋替換。

《民法典》生效前的規定:

根據我國《婚姻法》的規定,只要是在結婚證登記日之前的財產,無論是初婚登記,還是復婚登記,都屬於婚前財產。而離婚後所分得的財產,即使是復婚,也屬於個人財產。

復婚後再離婚財產如何分割 第3張

下面我們再來了解一下哪些是夫妻共同財產:

婚姻法第十七條對夫妻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應歸夫妻共同所有的財產範圍作出了規定,即夫妻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1)工資、獎金,指在夫妻關係存續期間一方或雙方的工資、獎金收入及各種福利性政策性收入、補貼;

(2)生產、經營的收益,指的是在夫妻關係存續期間,夫妻一方或雙方從事生產、經營的收益;

(3)知識產權的收益,指的是在夫妻關係存續期間,夫妻一方或雙方擁有的知識產權的收益;

(4)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是指在夫妻關係存續期間一方或雙方因繼承遺產和接受贈與所得的財產。對於繼承遺產的所得,指的是財產權利的取得,而不是對財產的實際佔有。即使婚姻關係終止前並未實際佔有,但只要繼承發生在夫妻關係存續期間,所繼承的財產也是夫妻共同財產,但本法第十八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5)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6)雙方實際取得或者應當取得的住房補貼、住房公積金;

(7)雙方實際取得或者應當取得的養老保險金、破產安置補償費;

(8)發放到軍人名下的復員費、自主擇業費等一次性費用的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應得部分夫妻共有。

健康養生
生活保健
常見疾病
女性健康
單身
戀愛
婚姻
話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