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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後財產分割訴訟時效回遷房房產證纔下來

來源:時尚冬    閱讀: 7.9K 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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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後財產分割訴訟時效回遷房房產證纔下來,在我們瞭解的離婚訴訟過程中,回遷房也是有很大的爭議的,是很多人都不瞭解的部分,以下離婚後財產分割訴訟時效回遷房房產證纔下來。

離婚後財產分割訴訟時效回遷房房產證纔下來1

一、回遷房有房產證需要多長時間辦下來?

1、一定會有回遷房房產證的,具體辦理時間是根據開發商來的,和房管局也有關係,不會沒有的,這個得問開發商。

2、現在新出的回遷房房產證和土地證是一個證。

3、回遷房2年內不能過戶,2年後辦理房產證肯定沒問題。

4、回遷房也是正常的產權證,不會和商品房的產權證不一樣。

二、回遷房與商品房的區別

回遷房的概念源於拆遷,這是中國特殊的拆遷政策的產物。拆遷安置過程中,採取貨幣補償的方式,拆遷戶用補償款購買商品房與普通人購買商品房沒有任何區別,都是花錢買房,購房者的身份是相同的。採取的是回遷的方式補償,拆遷房不是商品房,不能當作商品房出售,二者之間存在一些區別:

1、在房價款方面,商品房與拆遷房有區別,商品房可立即上市,且在銀行做抵押進行貸款。而回遷房享受國家政策的優惠,不含土地轉讓金,價格相對低廉且有小產權之說,故不享有商品房的上述權能。拆遷人以回遷房補償被拆遷人的,補償房屋由市政府有關主管部門參照經濟適用住房政策覈定價格,並按照經濟適用住房政策管理。

2、商品房和回遷房買賣雙方的關係不同,商品房的購買基礎是開發商和購房者簽訂的《商品房買賣合同》,房屋的價款在合同中進行約定。而拆遷安置房屋的購買基礎是拆遷單位和被拆遷人簽訂的拆遷補償協議,在協議中進行約定。

另外,拆遷的是商品房,回遷房自然應當是商品房。拆遷的是集體土地上的私房,或者是經濟適用房,回遷房的性質一般不是商品房。購買回拆房一定要查清性質。經濟適用房不得買賣;集體土地上的私房拆遷的回遷房,回遷房的所佔土地性質,一般是劃撥所得,沒有交土地出讓金,正式辦理過戶手續時,需交土地出讓金。

離婚後財產分割訴訟時效回遷房房產證纔下來

三、簽訂回遷房買賣合同需要注意哪些問題?

1、一房多賣

回遷房買賣無法辦理預告登記,這就爲出賣人“一房數賣”留下漏洞可鑽,一旦房價高漲,違約成本過低,出賣人極有可能將房屋出售給他人。在房屋買賣合同都有效的情況下,辦理了交付或者登記手續,才能產生物權變動的法律效果。出賣人將商品房數次出賣所簽訂的合同,不違反法律的禁止性規定,均應當是有效的合同。購買時一定要注意。

2、儘量要求賣方的第一順序繼承人簽字

因回遷房房產證的取得具有一定的不確定性,在取得房產證之前,若賣方發生不測,該回遷房就可能作爲遺產由繼承人分割。因此,回遷房買賣協議中要儘量讓賣方的第一順序繼承人簽字,以表明對賣方出賣行爲的認可和對繼承權利的放棄。一般而言,順序繼承人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實踐中,要求賣方的第一順序繼承人簽字時,一定要注意說話的方式和技巧,以免不快。

3、必須約定房產過戶和交房的時間

簽訂回遷房買賣協議時,出賣人並沒有取得房產證,無法辦理過戶手續。因此,一定要約定房產過戶的時間,實踐中雖然不能保證何時取得房產證,但要寫明自取得房產證多少之日起辦理房屋所有權的轉移手續。簽訂回遷房買賣協議時,要確定具體的交房時間,若在簽訂合同時就是現房,則可以約定繳納首付之日即爲交房時間。

具體的還是需要和開發商進行協商的。我國現行法律的規定,回遷房在兩年之內是不能辦理房產證的,兩年以後再去辦理房產證的話肯定是沒有問題的。具體要看回遷房的土地性質是怎樣的,有些回遷房可能需要補交土地出讓金以後才能辦理房產證。

離婚後財產分割訴訟時效回遷房房產證纔下來2

離婚訴訟時回遷房分割原則

隨着城市改造和建設的快速發展,在離婚訴訟過程中,回遷房(即拆遷安置房)引起的爭議已越來越多,但現行的法律法規和司法解釋中關於拆遷安置房應如何分割處理作出的明確規定卻少之又少。那麼,回遷房進行分割時應該掌握那些原則哪?

拆遷安置房主要是指按照國家法律法規及有關房屋拆遷政策由拆遷人以產權置換或房屋補償的方式爲被拆遷人原地回遷或易地安置的房屋。(不包括拆遷時被拆遷人選擇了貨幣補償方式取得貨幣後,自己以市場價格購買的房屋)

一、由於拆遷安置房取得方式的多樣化,房屋權屬狀態也是多樣化,具體需要區分不同情況處理:

A、以產權置換的方式取得的種類:(2001年11月1日以後居多)

1、被拆遷房是私有住房,其所有權是夫妻一方在結婚登記之前取得的,此種拆遷安置房應認定爲一方個人財產,而不能作爲夫妻共同財產分割。

2、被拆遷房是私有住房,其所有權是在結婚登記之後取得的,被拆遷房和安置房的差價是以夫妻共同財產出資結清的,此種拆遷安置房應認定爲夫妻共同財產。

3、被拆遷房是夫妻一方父母的私有住房,婚後該房拆遷,安置房產權登記在夫妻一方名下,被拆遷房與安置房產權調換之間的差價是以夫妻共同財產出資結清的,拆遷安置房應認定爲夫妻共同財產。原被拆遷私有住房的評估價值可參考《婚姻法司法解釋(二)》第22條規定,推定爲父母對夫妻雙方的贈與,離婚時可直接將產權房按夫妻共同財產分割處理。

4、夫妻一方婚前承租的公有住房,婚後該房拆遷,安置房產權登記在夫妻一方名下的,應當認定爲夫妻共同財產,離婚時應當依法分割。

離婚後財產分割訴訟時效回遷房房產證纔下來 第2張

5、被拆遷房是夫妻一方父母承租的公有住房,婚後該房拆遷,安置房產權登記在夫妻一方名下,差價是以夫妻共同財產出資結清的,拆遷安置房應認定爲夫妻共同財產;拆遷時承租人購買的原公有住房的評估價值可參考《婚姻法司法解釋(二)》第22條規定,推定爲父母對夫妻雙方的贈與,離婚時可直接將產權房按夫妻共同財產分割處理。

B、以房屋補償的方式取得的:(2001年11月1日以前居多)

1、夫妻一方婚前承租的公有住房,是在拆遷其父母原承租的房屋時與其他家庭成員以房屋補償方式共同安置的拆遷房。夫妻一方承租人身份是因爲其單位能夠支付該拆遷安置房供暖費等原因,父母纔將承租人寫成了該子女的名字,婚後按房改房政策用父母的工齡、以夫妻共同財產出資購買爲產權房的,產權登記在夫妻一方名下,是夫妻共同財產還是家庭共有財產?

此種仍應認定爲夫妻共同財產,只是在財產分割時,應酌情考慮該房產來源、共同安置的其他家庭成員享有的居住權利及享用父母工齡內涵的福利性、優惠性價值等等因素。

2、夫妻一方婚前承租的公有住房,婚後因該房屋拆遷而取得安置房屋承租權的,離婚時雙方均可承租,承租方對另一方可給予適當的經濟補償。

3、夫妻一方婚前承租的公有住房是婚前與父母及其家庭成員共同以房屋補償方式安置的拆遷房,雖然結婚5年以上,離婚時未經其他共同安置人同意,另一方不可以承租。

因爲其不是拆遷安置房的共同安置人,共同安置人的居住權是基於拆遷安置協議取得的,這種居住權具有人身依附性,在協議約定的期限內限制房屋所有權人和第三人行使其權利,因而具有排他性。所以,不應當適用《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離婚案件中公房使用、承租若干問題的解答(1996)》中“婚前由一方承租的公房,婚姻關係存續5年以上的;離婚後,雙方均可承租。”的規定。

離婚後財產分割訴訟時效回遷房房產證纔下來 第3張

C、尚未辦理產權登記、尚未取得所有權的拆遷安置房在離婚和繼承案件中可以儘量採取調解的方式處理結案。

二、被拆遷房是私有住房,其所有權是夫妻一方在結婚登記之前取得的,拆遷安置房的所有權也登記在原被拆遷房屋所有人名下,拆遷安置房應認定爲個人財產而不能作爲夫妻共同財產分割。

依據《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第四條規定,拆遷人應當對被拆遷人給予補償、安置。被拆遷人是指被拆遷房屋的所有人。因此,被拆遷房屋是私有住房的,以產權調換方式取得的拆遷安置房的所有權屬於原被拆遷房屋所有人。

產權調換是房屋拆遷補償安置的方式之一,其特點是以實物形態來體現拆遷人對被拆遷人的補償。

在產權調換法律關係中,被拆遷人因產權調換而取得新調換房屋的所有權,並作爲對價將被拆遷房屋的所有權轉讓給拆遷人。因此,如果被拆遷房屋的所有權是在結婚登記後取得的,拆遷安置房的所有權無論登記在夫妻誰的名下,都應認定爲夫妻共同財產。

如果被拆遷房屋的所有權是在結婚登記之前取得的,拆遷安置房的所有權也登記在原被拆遷房屋所有人名下,拆遷安置房應認定爲個人財產而不能作爲夫妻共同財產分割。

如果房款差價是以夫妻共同財產出資結清的,或者是以按揭貸款方式結清後,以月供的方式用夫妻共同財產償還的,房屋所有權的歸屬是否改變了?我們認爲,不能改變拆遷安置房爲原被拆遷房屋所有人一方個人財產的性質。但是,對於該部分出資,離婚時房屋所有權人應當給予另一方適當的補償。

另外,分割時應當注意:

1、對居住房屋的裝修等添附部分中屬於另一方應有的份額,屋所有權人也應當折價予以補償。

2、對另一方因拆遷安置取得的居住權,屋所有權人一方應當給予適當補償。

三、夫妻一方婚前承租的'公有住房的,婚後該房拆遷,安置房產權登記在一方名下的,差價是以夫妻共同財產出資結清的,應當認定爲夫妻共同財產,離婚時應當依法分割。

依據《北京市城市房屋拆遷管理辦法》第三十四條規定,在本市確定的房改危改區,屬於直管公有住房的,被拆遷人放棄補償。拆遷人對房屋承租人給予就地安置的,房屋承租人按照規定價格購買就地安置房。由此可見,被拆遷房是承租的公有住房,公有住房承租人購買現住房後就可以成爲被拆遷人直接獲得補償。拆遷安置房的所有權屬於原被拆遷房屋承租人。

夫妻一方婚前承租的公有住房的,婚後該房拆遷,安置房產權登記在夫妻一方名下,差價是以夫妻共同財產出資結清的,拆遷安置房應當適用《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十九條規定“由一方婚前承租、婚後用共同財產購買的房屋,房屋權屬證書登記在一方名下的,應當認定爲夫妻共同財產。”離婚時應當依法分割。

離婚後財產分割訴訟時效回遷房房產證纔下來 第4張

四、如果拆遷安置房同時安置了其他家庭成員,而且享有人均15平方米的安置標準,該拆遷安置房是夫妻共同財產還是家庭共有財產?拆遷安置房同時安置的其他家庭成員的居住權如何保護?

在拆遷安置房的所有權人因離婚分割房產的情況下,夫妻之外的其他家庭成員作爲共同安置人的居住權應當得到保護。

拆遷法律關係是建立在拆遷補償與安置協議基礎之上的拆遷人與被拆遷人之間的民事法律關係。對於被拆遷人的其他家庭成員來講,不屬於被拆遷房屋的產權人或承租人,在產權調換中無權單獨以自己的名義與拆遷人簽定拆遷安置協議。

但是在拆遷行爲中,依據其戶籍、與被拆遷人的親屬關係以及長期與被拆遷人共同居住在被拆遷房屋內等實際條件,享有具有政府用於改善原拆遷房屋使用人居住條件的福利措施和補助政策,他們的居住權是以拆遷安置協議條款的形式作爲被安置人口明確約定的,應當受到法律保護。這種居住權具有人身依附性,在協議約定的期限內限制房屋所有權人和第三人行使其權利,因而具有排他性。

由此可見,共同安置人的居住權是基於拆遷安置協議取得的,長期有效。所以,拆遷安置房的所有權和居住權都應當得到保護。夫妻離婚分割處分拆遷安置房的所有權時,應當注意到共同安置的其他家庭成員的居住權利,否則對居住權人來說是明顯有失公平。

要想徹底實現所有權和居住權的統一,必須解決居住權人的住房問題。因此,離婚時應當給予其他居住權人補償後才能分割處分拆遷安置房的所有權。同理,因繼承分割處分拆遷安置房的所有權時,也應當同時注意到繼承人以外的共同安置人的居住權利。

居住權不得轉讓和繼承,但是居住權人有權要求房屋所有人保障其對住房及其附屬設施佔有、使用的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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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房產的分割原則

根據我國婚姻家庭法律和有關司法解釋的規定,在離婚關係中,對夫妻共有房屋的分割主要採取以下原則:

1、自願協商的原則。

我國《婚姻法》第39條:“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照顧子女和女方權益的原則判決。”該條文明確規定了處理夫妻共同財產時的首要原則就是自願協商,先由夫妻雙方協議處理。

夫妻雙方在離婚時的,只要不非法處分與其他人共有的財產或第三人所有的財產,人民法院在審查離婚雙方處理財產的協議時,就應當尊重當事人意思自願的財產分割自治協議。

2、男女平等原則。

男女平等是憲法規定的基本權利,也是民事法律領域的基本原則,體現在夫妻中,就是男女婚姻地位平等和夫妻關係平等,無論是協議離婚還是訴訟離婚,根據我國《婚姻法》第17條:“夫妻對夫妻共同所有的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以及《婚姻法解釋(一)》第17條“夫或妻在處理夫妻共同財產上的權利是平等的”規定,夫妻共同財產的分割理應堅持男女平等原則。

3、照顧子女和女方權益的原則。

對夫妻的共同財產,夫妻雙方有平等的所有權和使用、處分的權利,離婚時雙方當然有平等分割共同財產的權利。

同時,爲了保證婦女不因經濟原因影響離婚權利的行使,影響生活質量和子女的健康成長,我國《婚姻法》第39條規定“離婚時,夫妻共同財產在協議分割不成時,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照顧子女和女方權益的原則判決”,對不宜分割使用的夫妻共有的房屋,應根據雙方住房情況和照顧女方或無過錯方等原則給一方所有。

離婚後財產分割訴訟時效回遷房房產證纔下來 第5張

4、有利於生產、生活原則。

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居住的房屋屬於一方所有,另一方以離婚無居住地爲由要求暫住的,經查實可根據實際情況的需要給予暫住,但一般不超過2年。如果採取折價補償方式分割共有房產,分得房屋的一方對另一方應給予對方相當房屋一半價值的補償。共有房屋分割時,不能破壞財產的使用價值和經濟價值,儘量使分割後的財產一如既往發揮作用。[page]

5、照顧無過錯方原則。

根據《婚姻法》第46條規定:一方有重婚、姘居、虐待和遺棄等行爲而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基於過錯行爲給無過錯方可能帶來極大的身心傷害,嚴重影響夫妻感情的破裂,所以在分割共同財產時應當對無過錯方給予照顧。即便是在離婚前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共同財產或者僞造共同債務企圖侵佔另一方財產的,也屬於離婚中有過錯,對其可以少分或者不分共同財產。

6、不損害國家、集體,他人利益原則。

夫妻雙方在離婚時的財產分割協議,不能非法處分夫或妻一方或者婚姻家庭與其他人共有的房產,更不能非法處分基於管理等佔有的第三人所有的房產,否則,不產生處分的效力,人民法院在中應當審查離婚協議不損害國家、集體,他人利益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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