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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離婚後房產分割

來源:時尚冬    閱讀: 1.82K 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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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離婚後房產分割,婚姻自由以後,離婚率也跟着增高,當然在離婚的時候也避免不了財產的分割,而房產如何分割是在離婚中遇到最常遇到的問題,看看夫妻離婚後房產分割。

夫妻離婚後房產分割1

(一)婚前一方購買的房屋,付清所有房款的,屬一方的婚前財產。

《婚姻法》規定:一方的婚前財產,爲夫妻一方的財產。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婚姻法》司法解釋(一)同時規定:夫妻一方所有的財產,不因婚姻關係的延續而轉化爲夫妻共同財產。既然夫妻一方婚前付清了全部房款,並取得了房產證,那麼該房屋無疑是婚前財產。

(二)婚後一方用個人財產購買的房屋,屬一方的財產。

(三)夫妻雙方婚後一次性出資,取得房屋產權證書後離婚的

根據《婚姻法》第十七條的規定,“夫妻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只要夫妻間沒有事先對於房產明確約定產權歸屬於其中一方,不論購房合同或者房屋所有權證書上面的購房人或者房屋所有權人是哪一方,不論購房合同或者房屋所有權證書上面是否載明共有人,不論夫妻雙房的出資份額多少,該房產均屬於夫妻雙方共同共有。

夫妻離婚後房產分割

(四)由一方婚前承租、婚後用共同財產購買的房屋,房屋權屬證書登記在一方名下的,應當認定爲夫妻共同財產。

在現實生活中主要集中在房改房等帶有福利政策性質的.房屋上,這些房屋的取得往往是由一方婚前承租或與職務、級別、工作年限等掛鉤,所花費的費用要遠遠低於房屋的市場價值。

而且當初分得房屋的情況又有許多具體情況,使得處理此類房屋爭議相當棘手,而產權證往往由單位直接辦在本單位職工名下,這在我國是比較普遍的現象,以前爭議較大,現在有了明確的“說法”。按《婚姻法》的基本原理和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婚姻法》司法解釋(二)的規定,這一類的房屋還是屬於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且用夫妻共同財產購買,應認定爲夫妻共同財產。

(五)夫妻雙方婚後用共同財產購買的(包括貸款)房屋,應屬於夫妻共同財產,離婚時,一般均等分割

如果當事人是在全部償還銀行的貸款之後提起離婚訴訟,此種法律關係較簡單,一般平均分割房產。但在房屋價格飛漲的今天,夫妻雙方具備一次性全額繳納購房款實力的畢竟還是少數,大多數都是採取商業按揭貸款的方式購買房屋。商業按揭貸款大都要經歷繳納首付,銀行支付開發商剩餘房款,辦理房屋產權證書,業主償還全部貸款之後從銀行手裏取得產權證等步驟。

實踐中大多數案例出現在繳納首付款,按揭貸款之後,尚未全部償還貸款之後的環節。因爲業主還應當償還銀行的貸款,在償還貸款之前,儘管已經辦理了房屋所有權證書,但是業主並不實際掌握房產證,該房產證被抵押在銀行手裏。

也就是說,該房產還存在抵押權。分割按揭財產時候存在首付款、已經償還貸款、尚未償還貸款、房屋實際升值等四個組成部分。實際上房屋的合同價值就是已經支付房款與剩餘貸款本息的總和。

對於分割按揭房產,因爲還存在繼續償還銀行銀行貸款的問題,因此不能簡單的分割房屋合同價值。房屋的實際價值(合同價值與房屋升值之和)減去尚未償還的銀行貸款後的剩餘價值纔是雙方的分配對象。由其中的一方取得房產,繼續向銀行償還貸款本金、利息,同時向另一方支付房屋價值的一半。

如果房屋的實際價值低於首付款、已經償還貸款、還應繼續償還貸款之總和的(實踐中極少出現),則應當由其中一方取得房產,繼續向銀行償還貸款本金、利息,同時另一方向其支付房屋價值差額部分的一半。

夫妻離婚後房產分割2

一、離婚房產如何分割

1、夫妻一方婚前購買的房屋,且付清全部房款,應屬於一方的婚前財產,離婚時,另一方無權要求房產分割。這種情況又細分爲以下兩點:

(1)婚前取得產權證

《民法典》(於2021年1月1日生效)規定:“一方的婚前財產,爲夫妻一方的財產。”

既然夫妻一方婚前付清了全部房款,並取得了房產證,那麼該房屋無疑是婚前財產。所以,離婚時,另一方無權要求分割。

(2)婚後取得產權證

同樣屬於一方的婚前財產,離婚時,另一方無權要求分割。產權證雖然是物權憑證,但並不意味婚後取得產權證的房屋就應當是婚後財產,關鍵看出資情況,既夫妻一方在婚前是否已付清全部房款,既對房屋權利是在婚前取得的。

2、夫妻雙方婚後用共同財產購買的(包括貸款)房屋。應屬於夫妻共同財產,離婚時,一般均等分割。

由一方婚前承租、婚後用共同財產購買的房屋,房屋權屬證書登記在一方名下的,應當認定爲夫妻共同財產。

不論房產證上是一方的名字,還是雙方的名字,均爲夫妻共同財產。離婚時,一般均等分割,分割時應按房屋的市場價(評估價)計算,而不是按購房合同金額計算,取得房屋的一方要支付對方半價。如果涉及貸款,要先將貸款部分減去。

夫妻離婚後房產分割 第2張

二、離婚房產分割可能遇到的問題

1、父母在婚前爲子女買了房,房產證寫了子女和配偶兩人的名字

父母在婚前爲子女購買的房屋,登記在了子女夫妻雙方的名下,這種行爲能否算作父母明示給予子女夫妻雙方的贈與,不能一概而論,這種情況下雙方需要舉證支持自己的觀點。

2、父母在婚前爲子女買了房,房產證只寫了子女配偶的名字

這種情況要看父母當時把房屋登記在子女配偶名下的真實意思表示是什麼。並且這種意思表示一定是要在離婚訴訟前形成的。如果屬於贈與性質,那麼該房屋屬於子女配偶的個人財產。

3、父母在婚前爲子女買了房,房產證只寫了子女配偶的名字,並且公證房子贈送給子女的配偶

當事人結婚前,父母爲雙方購置房屋出資的,該出資應當認定爲對自己子女的個人贈與,但父母明確表示贈與雙方的除外。

父母在婚前爲子女買了房,房產證只寫了子女配偶的名字,並且公證房子贈送給子女的配偶,父母實際上是將房屋明確贈與給了子女的配偶,並且還用公證加強了此行爲的法律效力。所以這個房子應該屬於子女配偶的個人財產,在離婚時,另一方不能主張分割此房產。

夫妻離婚後房產分割3

離婚房產分割如下:

1、婚前或者婚姻關係存續期間一方將房產贈與另一方,未過戶的,可以撤銷贈與行爲;

2、婚後由一方父母出資爲子女購買的不動產,產權登記在出資人子女名下的,視爲只對自己子女一方的贈與,該不動產應認定爲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

離婚財產分割中的一方父母出資的情況,即使房子是婚後由父母購買的,如果是產權登記在出資方父母子女名下的,離婚時屬於一方個人財產,離婚時不予分割。

夫妻離婚後房產分割 第3張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八十七條 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按照照顧子女、女方和無過錯方權益的原則判決。 對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經營中享有的權益等,應當依法予以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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