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過了三年訴訟時效還能起訴嗎

來源:時尚冬    閱讀: 2.07W 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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過了三年訴訟時效還能起訴嗎,現在人們的法律意識都是很強的,經常會會法律手段來保護自己,訴訟程序是法律規定的解決案件爭訟的步驟和方法。過了三年訴訟時效還能起訴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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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訴訟過了三年同樣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人民法院對於超過訴訟時效的案件,如果符合立案條件的,一定要受理立案,並且不會主動引用訴訟時效已過,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

但是被告接到起訴通知後可以選擇行使訴訟時效抗辯權,法院會進行審查並根據使用訴訟時效的規定,判決原告敗訴駁回訴訟請求。如果被告不以己超訴訟時效抗辯,而且原告提供的證據確鑿,事實清楚的話,依然會判決原告勝訴的,通常訴訟時效抗辯在一審審理階段提出法院纔會受理。

在3年的訴訟時效內,訴訟時效因提起訴訟、當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行義務而中斷,從中斷時起,訴訟時效期間重新計算,也就是當事人又擁有了3年的訴訟時效。

如果當事人一直不知道自身的合法權益被侵害,那麼法院保護當事人訴訟權利的時間也是規定,從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超過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護。有特殊情況的,人民法院可以延長訴訟時效期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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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律依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百八十八條普通訴訟時效、最長權利保護期間向人民法院請求保護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期間爲三年。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訴訟時效期間自權利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受到損害以及義務人之日起計算。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但是,自權利受到損害之日起超過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護,有特殊情況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權利人的申請決定延長。

第一百九十二條訴訟時效期間屆滿的,義務人可以提出不履行義務的抗辯。

訴訟時效期間屆滿後,義務人同意履行的,不得以訴訟時效期間屆滿爲由抗辯;義務人已經自願履行的,不得請求返還。

綜上所述,當事人產生民事糾紛無故通過協商形式達成共識,應當及時通過法律途徑保護自己的合法權益不受到侵害,根據國家相關法律規定,民事糾紛的訴訟時效是有3年期限的,超出訴訟時效雖然同樣可以起訴,但是被告可以提出訴訟時效抗辯,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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訴訟程序是法律規定的解決案件爭訟的步驟和方法。司法機關及案件當事人在訴訟活動中,必須依照法定程序分階段有連貫地進行活動。

奴隸制和封建制時代訴訟分爲控告式與糾問式兩種。資本主義時代大陸法系和英美法系國家的訴訟程序各有不同特點。英美法系實行辯論主義訴訟程序;大陸法系則實行糾問式與辯論式相結合的職權主義訴訟程序。中國的訴訟程序由刑事訴訟法和民事訴訟法所規定。

訴訟程序包含兩方面的規定性:一方面是程序活動的階段和過程,一方面是一種關係安排,體現了程序主體之間的關係結構。訴訟程序有廣義和狹義之分。

在廣義上,由於訴訟活動既包括審判行爲、偵查行爲、執行行爲,又包括當事人的訴訟行爲,因而訴訟程序也相應地有審判程序、偵查程序、執行程序以及當事人訴訟行爲的程序之分。

在狹義上,訴訟程序僅指審判權和訴訟權行使的程序。大凡訴訟,必然涉及國家司法權力,尤其是審判權力,故有不少學者習慣上將訴訟程序簡稱爲審判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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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當說,“審判程序”這一用語揭示了訴訟程序的實質,把居中裁判的法官擺在了主導地位。但由此造成的後果恰恰是否認或抹煞了權利主體的訴訟地位,以審判權力爲本位考察訴訟過程,從而造成訴訟程序結構的失衡。

可見,不能用審判程序代替訴訟程序這一概念。爲便於論述的集中,下文中除另有指明外,專從狹義上使用這個概念。

以訴訟程序形式調整社會關係,是統治者維護其政治穩定和經濟秩序,解決社會矛盾和衝突的需要。訴訟程序適用的範圍,在很大程度上取決於社會矛盾和衝突對統治秩序的危害大小,危害越大

就越有必要採用訴訟程序來調整。訴訟程序以國家的司法權爲依託,是解決社會矛盾和衝突的最有力的和最終的救濟方式。按解決衝突的內容可以把訴訟程序細分爲刑事訴訟程序、行政訴訟程序、民事訴訟程序三類。

刑事訴訟程序是指國家司法機關在當事人和其他訴訟參與人的參加下,解決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是否犯罪和應否受刑事懲罰的活動以及由此發生的關係。

由於刑事訴訟以實行國家刑罰權爲目的,雖刑事訴訟在實行國家刑罰權之中,也寓有保障人權之意,但此非刑事訴訟之主要目的,因此刑事訴訟程序多表現爲權力行使的程序,一項完整的刑事訴訟程序通常包括立案、偵查、公訴、審判、執行等程序階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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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訴訟時效

訴訟時效是指民事權利受到侵害的權利人在法定的'時效期間內不行使權利,當時效期間屆滿時,債務人獲得訴訟時效抗辯權。

在法律規定的訴訟時效期間內,權利人提出請求的,人民法院就強制義務人履行所承擔的義務。而在法定的訴訟時效期間屆滿之後,權利人行使請求權的,人民法院就不再予以保護。

值得注意的是,訴訟時效屆滿後,義務人雖可拒絕履行其義務,權利人請求權的行使權發生障礙,權利本身及請求權並不消滅。當事人超過訴訟時效後起訴的

人民法院應當受理。受理後,如另一方當事人提出訴訟時效抗辯且查明無中止,中斷,延長事由的,判決駁回其訴訟請求。如果另一方當事人未提出訴訟時效抗辯,則視爲其自動放棄該權利,法院不得依照職權主動適用訴訟時效,應當受理支持其訴訟請求。

二、除斥期間

除斥期間是指法律規定某種權利預定存續的期間,債權人在此期間不行使權利,預定期間屆滿,便可發生該權利消滅的法律後果。如《繼承法》第二十五條規定,受遺贈人應在知道受遺贈後兩個月內作出接受遺贈的表示,否則視爲放棄,兩個月即爲受遺贈權的除斥期間。

除斥期間是指法律規定或當事人依法確定的某種權利預定的存續期間,該期間屆滿,則權利當然消滅,故又稱爲權利預定存續期間,即預定期間。除斥期間是學理名詞而非法典名詞,在民法及其他相關法律中,尚無除斥期間或預定期間的專門用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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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訴訟時效和除斥期間的主要區別

二者的區別如下:

1、適用對象不同。訴訟時效僅適用於請求權;除斥期間主要適用於形成權,也可適用於請求權,如中國產品質量法第45條第2款規定之10年期間。

2、構成要件不同。訴訟時效須兩個要件,即法定期間經過和權利繼續不行使之事實狀態;除斥期間只需一個要件,即法定期間經過。

3、法律效力不同。訴訟時效並不使不行使權利本身消滅,而只是消滅附着於其上的勝訴權;而除斥期間則使權利本身消滅。

4、期間起算點不同。訴訟時效期間自權利人知道或應當知道權利被侵害之日即權利人能行使權利之日起開始計算;而除斥期間自權利成立之時起算。

另外需要說明的是,中國《民法通則》第137條規定的20年期間,既非訴訟時效期間,又非除斥期間,而是權利的最長保護期限,自權利被侵害之日起開始計算。

5、期間是否可變不同。訴訟時效期間是可變期間,可以中止、中斷、延長;而除斥期間爲不變期間,不能中止、中斷、延長。

6、法院是否可依職權主動適用不同。訴訟時效之經過必須經享有時效利益之人爲主張之後法院纔可適用之;除斥期間之是否經過,法院應依職權主動調查而適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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