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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貸沒還完離婚

來源:時尚冬    閱讀: 7.61K 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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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貸沒還完離婚,現實生活中,由於房屋的價值較高,很多都會選擇按揭買房的方式,房貸償還期限都是比較長的,對於夫妻離婚時房貸還未還完的情況不少,那麼房貸沒還完離婚了怎麼辦?

房貸沒還完離婚1

一、房貸還未還清離婚怎麼辦

房貸還未還清離婚繼續還。如果房貸屬於夫妻共同債務的,那麼由夫妻協商償還,一般房貸都是由協商取得房子的一方進行償還,並給予另一方補償。如果貸款屬於夫妻個人債務的,則由房子的購買人承擔。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九條,離婚時,夫妻共同債務應當共同償還。共同財產不足清償或者財產歸各自所有的,由雙方協議清償;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決。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條,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按照照顧子女、女方和無過錯方權益的原則判決。

對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經營中享有的權益等,應當依法予以保護。

房貸沒還完離婚
  

二、房貸還款方式都有哪些

1、等額本息還款

這是目前最爲普遍,也是大部分銀行長期推薦的方式。把按揭貸款的.本金總額與利息總額相加,然後平均分攤到還款期限的每個月中。作爲還款人,每個月還給銀行固定金額,但每月還款額中的本金比重逐月遞增、利息比重逐月遞減。

2、等額本金還款

所謂等額本金還款,又稱利隨本清、等本不等息還款法。貸款人將本金分攤到每個月內,同時付清上一交易日至本次還款日之間的利息。這種還款方式相對等額本息而言,總的利息支出較低,但是前期支付的本金和利息較多,還款負擔逐月遞減。

3、一次還本付息

此前,銀行對這種還款方式的規定是,貸款期限在一年(含一年)以下的,實行到期一次還本付息,利隨本清。但是,隨着還款方式變革,一年的期限有望最高延長至5年。該方式銀行審批嚴格,一般只對小額短期貸款開放。

房貸沒還完離婚2

1、像這種情況,一般情況下會向法院去申請,這個房子到底由誰使用,一般是由使用的人繼續還房貸,那麼使用人還要給另外一方付費用,這個費用是指夫妻雙方存續期間對方還的房貸或者交的首付款。在把這些費用結清之後,這個房子就是屬於個人的,由個人去承擔房貸。

2、第二種方法就是夫妻兩個人在把這套房子給賣出去,用麥得的錢款,然後去把自己所有的房貸結清,剩餘的費用由兩個人進行平攤,不過也是有一定困難的,因爲你要想把房子賣出去的房子,

如果價值比較大,可能需要對方全款進行購買,因爲目前這套房子上面是有貸,不行,不能再進行第二次貸款,可能就需要購買方需要全款去支付這筆房費,然後你們再拿着全款去把這個房子的貸款結清。

房貸沒還完離婚 第2張
  

有房貸的夫妻離婚程序有哪些

1、第一個就是夫妻雙方協議離婚,夫妻雙方協議離婚,可以在離婚協議當中註明,房子由你們夫妻雙方哪一方所得,所得的那一方需要給另一方進行經濟補貼,也就是說如果房子的首付款或者在婚內生活當中共同支付的.防彈需要還給對方,如果對方不需要的話也可以,具體的就是以你們雙方協議爲準。

2、如果是訴訟離婚的話,一般就有法院進行處理,法院會按照你們雙方的經濟情況進行合理的分配,包括房子是你們雙方獲得還是你們賣掉之後再拿着費用去還房貸,這個都是可以協商的,可以根據你們當時的實際情況進行分配,就算沒有還房貸也是可以離婚的。

房貸沒還完離婚3

離婚時怎麼分割婚後按揭房

離婚時,對於婚後辦理按揭手續,但房屋產權登記在夫妻一方名下的房屋的歸屬問題,在司法實踐中比較難處理。主要原因在於判決變更產權人,即意味着變更還貸人,如果銀行不予辦理轉按揭手續,則判決得不到執行。

若將房屋判決給非產權登記名義方,實質上等於變更債務人,應徵得債權人(銀行)的同意,若銀行不同意,則無法判決。

通常情況下婚後以夫妻共同財產購買的房屋,雖然產權登記在夫妻一人名下仍然屬於夫妻共同財產,按揭的房屋也不例外。

如無證據證明該房屋是以個人財產辦理的按揭手續,在離婚時也應按照夫妻共同財產分割,與通常意義下的房屋並無區別。銀行拒絕辦理轉按揭的手續是沒有理論依據的。

一方面,不能以未經債權人(銀行)同意而變更債務人(名義還款人)爲由拒絕辦理轉按揭手續。按照上述的分析,這類案件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的實際還貸人是夫妻雙方,並不是產權證上名義產權人或還貸人。

另一方面,房屋產權在離婚時判決給任何一方都不影響銀行的信貸利益,任何人作爲還款名義人都不影響房屋作爲抵押財產對債務進行擔保。法院在判決時也不能僅僅以銀行的信貸利益作爲考慮的標準,將房屋判決給償貸能力較強的'一方。

應該考慮對房屋的需要程度,依然堅持保護婦女利益或照顧撫養子女一方的原則進行判決。

房貸沒還完離婚 第3張
  

第三,根據夫妻對婚姻存續期間的債務承擔連帶責任的原則,銀行可以向離婚當事人任何一方追究責任。而根據規定,即使法院在離婚判決中或者夫妻雙方離婚協議中對於夫妻之間債權債務的分配,也只在離婚當事人之間產生內部效力。

判決或離婚協議確定由哪一方承擔剩餘債務中的具體的比例,不能對抗債權人(銀行)。而離婚當事人一方因爲連帶責任超過自己應當承擔的比例承擔債務的,可以向對方追償。

《民法典》(2021年1月1日起實施)第一千零八十七條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按照照顧子女、女方和無過錯方權益的原則判決。

對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經營中享有的權益等,應當依法予以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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