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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後孩子的探視權法律規定

來源:時尚冬    閱讀: 2.39W 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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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後孩子的探視權法律規定,夫妻可以解除婚姻,愛情可以成爲過去,但孩子永遠是父母無法用法律來斷絕的,當雙方有孩子,那離婚後孩子的探視權就成了一個問題,下面跟着小編一起來看看離婚後孩子的探視權法律規定。

離婚後孩子的探視權法律規定1

一、孩子探視權法律規定

《婚姻法》第三十八條規定:“離婚後,不直接撫養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權利,另一方有協助的義務。行使探望權利的方式、時間由當事人協議; 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於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的權利; 中止的事由消失後,應當恢復探望的權利。”(情感問題諮詢可加導師/信:)

關於離婚後孩子的探視權,一般法院會判決另一方在每個月的單週或雙週的某一天行使探視權,也可能會有一至兩天的探視時間。如果另一方行使探視權明顯影響孩子的成長健康,或十週歲以下的兒童明確不願被另一方探視,可另行向法院起訴,由法院暫時中止另一方的探視權。除此之外,任何人不能剝奪另一方對孩子的探視權。

二、離婚孩子探視時間規定

關於離婚小孩的探視次數規定一般以協商爲主,雙方本着實際方便的原則來定,不能太多。具體方式在離婚時由你們雙方約定。如果不能達成一致,法院會判決。一般每個月兩、三次,情況不一樣,法院的判決會不一樣。沒有次數的法律規定。

夫妻離婚後,不直接撫養子女一方有探視子女的法定權利,直接撫養子女一方有協助和配合的法定義務。具體探視子女的方式和時間,由雙方當事人本着孩子利益出發自行協議,如果達不成一致意見,可以起訴解決。

第四十八條 對拒不執行有關扶養費、撫養費、贍養費、財產分割、遺產繼承、探望子女等判決或裁定的,由人民法院依法強制執行。有關個人和單位應負協助執行的責任。

綜上所述,只要是被判決離婚且已經決定好孩子的.撫養問題之後就必須在探望的時間或者次數上有所限制,以免對方的過度探望直接影響了當事人繼續生活的自由。

離婚後孩子的探視權法律規定2

離婚後孩子的探視權法律規定

法律上對探視權的規定

1、首先我們可以明確的一點就是探視權是一項立法權利。這種權利是父母在親子關係上享有親權的體現。就算是離婚也無法剝脫親權的哦。除非當事人在離婚或者是變更撫養關係的時候放棄這項權利,否則的話探望權就與直接撫養權都是同時成立的。而且這種權利是不需要確定的,而是直接享有的,需要協調的是探望的方式以及時間。

2、然後就是探視權的行使問題。由於探視權的行使,是涉及到直接撫養子女那一方以及子女的利益的。所以修訂後的《婚姻法》規定:“行使探視權的方式和時間是由當事人協議的;如果協議不能成立的話,則由人民法院判決。”所以確定探視權的行使問題上,有了當事人協議與法院判決兩種形式,但是會遵循當事人協議優先的原則。

3、根據上面說的當事人協議優先的原則可以知道,探視權的行使首先是當事人協議優先,協議的內容一般是包含了探望的時間、地點以及方式等問題。之所以遵循當事人協議優先的原則,是因爲當事人方對自己以及子女的實際狀況更加的瞭解。

如果一方不讓探視怎麼辦

1、這時候就要運用法律來捍衛自己權利。我國的《婚姻法》有規定:對於拒絕執行探望子女等判決或裁定的,是可以由人民法院依法強制執行的,相關的個人以及單位也要協助執行。

2、有一點需要注意的就是,這裏所說的強制執行的對象,只是拒絕履行協助責任的那一方而不是子女。因爲大部分的探望權糾紛案件都涉及了人身問題,所以萬一執行不當,會對子女的身心健康造成不良的傷害。

3、如果離婚以後,子女已經年滿10歲,那麼他們對於是否進行探望,已經具備了獨立思考的能力了,所以人民法院會徵求子女的意見,在子女不同意的情況下,是不能強制執行探望權的。所以,如果是一方不讓另一方探望子女的話,是可以申請強制執行的。

因爲離婚後,孩子一般只歸一方撫養,所以另一方雖然已經離婚但是仍有親情的牽絆。因此,法律上也規定了另一方享有探視權。在行使該權利的時候先可以當事人協商,最好籤好協議。如果有一方不讓探視的話,是可以申請強制執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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