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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方無收入離婚財產如何分割

來源:時尚冬    閱讀: 2.8W 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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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於共同財產的部分,應當平均分割

女方無收入離婚財產如何分割1

一、女方沒有收入財產分割是怎樣的

1、女方沒有收入的,離婚時不影響共同財產分割,共同財產分割由雙方協商,協商不成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如果女方因撫育子女、照料老年人、協助另一方工作等負擔較多義務的,可以主張經濟補償。

2、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條【離婚時夫妻共同財產的處理】、第一千零八十八條【離婚經濟補償】

二、離婚財產分割原則是什麼

1、堅持男女平等原則

一個家庭中,夫妻兩方的收入比例大多是有區別的,一般表現爲男方經濟收入高於女方。但在分割共同財產時,雙方應有平等的權利,不能因爲女方經濟收入較低、沒有經濟收入而少分或不分給她財產。夫妻雙方對共同所有的財產有平等的所有權,離婚時,任何一方對共同財產都依法享有平等分割的權利。

2、堅持照顧子女和女方利益的原則

這一原則意味着離婚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一方面不得侵害子女和女方的合法權益;另一方面,應視女方的經濟狀況及子女的實際需要給予必需的照顧。

3、照顧無過錯一方的原則

在照顧的程度上,應根據有過錯一方程度的大小和共同財產的實際情況由法官酌定,“照顧”只應向無過錯一方作適當的傾斜,不能顯失公平,更不能因此而影響有過錯一方的基本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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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公平原則

離婚不僅終止了婚姻關係,還涉及夫妻及子女等家庭成員的利益,在離婚財產分割時適用公平原則,一方面合理分割夫妻現有的共同財產;另一方面還應清算夫妻的經濟利益,例如,夫妻雙方對家務勞動、扶養子女的付出,一方離婚後生活水平的下降,妥善安置離異後的患病方,等等。

5、尊重當事人意願,財產約定先於法定的原則

民法典是私法,該原則即是私法中意思自治原則的.反映。公民有權處分自己的財產,民法典規定了約定的形式、範圍及對第三人的效力,這有利於滿足市場經濟條件下,夫妻因各種原因的多種形式處理雙方財產問題的需要,體現了夫妻享有的平等財產權利,有利於減少家庭糾紛,保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促進家庭經濟和社會經濟的發展。

依據《民法典》的規定,女方沒有收入的,離婚時不影響共同財產分割,共同財產分割由雙方協商,協商不成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如果女方因撫育子女、照料老年人、協助另一方工作等負擔較多義務的,可以主張經濟補償。希望以上內容能對你有所幫助,如果你還有其他問題可以點擊下方按鈕諮詢,或者到華律網諮詢專業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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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方沒上班離婚財產怎麼分?

“女方沒工作離婚財產一般對共同財產均分,對個人財產不予分割。夫妻共同財產均分與是否有工作沒有關係,婚後收入都屬於夫妻共同財產。一方因撫育子女、照料老人、協助另一方工作等付出較多義務的,離婚時有權向另一方請求補償,另一方應當予以補償。”

哪些財產是夫妻共同財產範圍?

1、夫妻雙方對財產歸誰所有以書面形式約定的,或以口頭形式約定,雙方無爭議的,離婚時應按約定處理。但規避法律的約定無效。

2、夫妻雙方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爲夫妻共同財產,包括:

(1)一方或雙方勞動所得的收入和購置的財產;

(2)一方或雙方繼承、受贈的財產;

(3)一方或雙方由知識產權取得的經濟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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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一方或雙方從事承包、租賃等生產、經營活動的收益;

(5)一方或雙方取得的'債權;

(6)一方或雙方的其他合法所得。

3、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復員、轉業軍人所得的復員費、轉業費,結婚時間10年以上的,應按夫妻共同財產進行分割。複員軍人從部隊帶回的醫藥補助費和回鄉生產補助費,應歸本人所有。

綜上所述,有些女性結婚後當上家庭主婦,這樣就沒有工作,也沒有收入來源。如果今後夫妻感情出現裂痕要離婚的,女方可以提出分割財產的要求。只要是婚後的收入,就是家庭共同財產,女方照樣可以拿到一半。如果女方離婚後生活困難,還可以多要些。

法律依據:《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條,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按照照顧子女、女方和無過錯方權益的原則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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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妥善審理好財產

一、房產類型的劃分

房屋類型的劃分根據其劃分標準有不同的類型表述,可以依據房屋用途進行分類,可依據房屋性質進行分類,也可按照房屋結構進行分類。對於離婚案件處理中涉及房屋的分割,司法實踐中按照房屋產權的不同進行分類,一般包括商品房、成本價住房、標準價住房、房改房、經濟適用房等。

之所以出現諸多不同類型的產權房屋,是與我國住房政策的變化分不開的。我國住房政策在不同的歷史時期先後經歷了福利分房、房改房、商品房等階段,加之購房形式的多元化,使得房屋產權歸屬日益複雜。本文重點分析當前司法實踐中較常遇到的幾種離婚房產分割糾紛,並對如何處理該類糾紛進行探討。

二、房產的認定和處理

1、房屋登記在夫妻一方名下或第三人名下的認定和處理

房屋權利的取得以登記爲準,產權登記具有公示、公信的效力。然而在實際生活中,還存在不少代表登記的情況。有的將房屋產權登記在夫妻單方名下,或者登記在子女、父母等第三人名下。在夫妻離婚時,對這類房屋的認定應當區別對待。

(1)對登記在夫妻單方名下房屋的認定。我國法定夫妻財產製是婚後所得共同制,因此婚姻關係存續期間購買的房屋,原則上首先應認定爲夫妻共有。

但如登記方主張房屋歸其單方所有的,必須承擔舉證責任,證明該房屋系其個人出資所購,或符合《婚姻法解釋三》第七條規定的其父母出資爲其購買的情況。

(2)對登記在第三方名下房屋的認定。現實生活中,夫妻雙方共同出資購買房屋後,可能基於各種因素考慮將房屋登記在子女、父母或其他第三人名下。在離婚財產分割時,如主張房屋爲共有或一方所有,屬於產權爭議,主張方應承擔相應的舉證責任。無法提供證據證明的,則承擔不利後果。

但同時要注意區分將房屋產權登記在未成年子女名下的特殊情況。在這種情形下,並不意味着未成年子女是該房屋的真正權利人,應當審查夫妻雙方在購買房屋時的真實意思表示。如確爲將該房屋贈與未成年子女,則認定爲未成年子女的財產,由直接撫養一方暫時管理;如並不是將房屋贈與未成年子女,則應將該房屋作爲夫妻共同財產進行分割比較適宜。

2、婚前首付購買婚後按揭房屋的認定和處理

夫妻一方婚前以個人財產支付首付款,在銀行貸款購買房屋,婚後用夫妻共同財產償還貸款的情形在當前比較普遍。在這種情況下,不動產一般登記於首付款支付方名下。

對於離婚時此類房產性質的認定和處理,《婚姻法解釋三》第十條作出了明確規定,即離婚時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的,人民法院可判決該不動產歸產權登記一方,尚未歸還的貸款爲產權登記一方的個人債務。雙方婚後共同還支付的款項及相應的財產增值部分,在離婚時由產權登記一方按照照顧子女和女方權益的原則對另一方進行補償。

3、婚後父母爲子女購買不動產的認定與處理

《婚姻法解釋二》第二十二條規定:“當事人結婚後,父母爲雙方購置房屋出資的,該出資應當認定爲對夫妻雙方的贈與,但父母明確表示贈與一方的除外。

”《婚姻法解釋三》第七條規定:“婚後由一方父母出資爲子女購買的不動產,產權登記在出資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條第(三)項的規定,視爲只對自己子女一方的贈與,該不動產應認定爲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

由雙方父母出資購買的不動產,產權登記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該不動產可認定爲雙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資份額按份共有,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之所以作出如此規定,是由於傳統習慣的緣故,父母在出資時往往並不會明確贈與哪一方,極少有父母會在子女結婚時簽署書面協議明確房屋與子女的'配偶無關。

而目前畸高的房價壓力和較高的離婚增長率並存,父母傾其所有爲子女購買房屋,一旦雙方離婚出資父母不但感情上受到傷害,在經濟方面也會受到損失。將“產權登記主體”與“明確表示贈與一方”結合起來進行鏈接,可以使父母出資購房真是意圖的判斷依據客觀化,有利於均衡保護結婚雙方及其父母的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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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按房改政策購買房屋的認定和處理

房改房是指城鎮居民自行出資購買的根據國家房屋改革政策出售的房屋。根據政策,職工購買公有房屋實行市場價、成本價或者標準價。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條的規定,對於個人婚前購買的房改房,除當事人另有約定外,屬於一方婚前財產,離婚時不得作爲夫妻共同財產分割。

但在司法實踐中還有兩種情況應當分別處理。

(1)婚姻關係存續期間購買的取得所有權的房改房。按房改政策出售的房屋價格不是單純的房屋市場價格,該出售價格其實包含了夫妻雙方的工齡折扣、職務級別等福利待遇,如果該房屋由夫妻一方按當時購買價以個人財產購買,以此作爲個人財產處理對另一方明顯不公。考慮到我國實行婚後所得共同制,類似房屋應當首先認定爲夫妻共有。

如果登記方主張其個人所有,必須舉證證明該房改房的取得與對方並無任何關係,對方也未因此利益受損,否則認定爲共有較爲合適。在此前提下,可根據實際情況對出資方適當多分。

(2)尚未完全取得所有權的房改房的處理。對於尚未取得所有權或只享有部分所有權的房屋,在離婚訴訟時,不能對房屋所有權的歸屬和分割作出判決,只能就房屋的居住、使用權作出判決。待取得房屋所有權後可另行訴訟解決。司法實踐中,婚姻關係存續期間雙方用夫妻共同財產出資購買以一方父母名義參加房改的房屋,產權登記在一方父母名下,離婚時主張分割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針對購買該房屋時的出資,可以作爲債權處理。

5、離婚案件中涉及違法建築的認定和處理

違法建築一般尚未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和其他批准文件造成的,可以通過補辦相關審批手續而成爲合法建築,但在建築合法化之前,人民法院無論是判決分割違法建築還是確定違法建築的所有權或使用權均是沒有法律依據的。

故此類糾紛,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對於違法建築已經產生的所得收益,不如一方出租違法建築已收取的租金,則應當作爲夫妻共同財產進行分割,否則一方因違法建築獲益而另一方一無所獲,明顯不公,但對於違法建築可能產生的預期收益,人民法院不予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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