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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過50歲女士沒簽勞動合同

來源:時尚冬    閱讀: 2.6W 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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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過50歲女士沒簽勞動合同,女士超過50歲一般都已經法定退休年齡了,達到退休年齡的,雙方應當簽訂勞務合同,而不是勞動合同。下面來看看超過50歲女士沒簽勞動合同。

超過50歲女士沒簽勞動合同1

女性超過了50週歲的話是不可以簽訂勞動合同的,因爲已經超過了退休年齡。

《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四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合同終止:

(一)勞動合同期滿的;

(二)勞動者開始依法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

(三)勞動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蹤的;

(四)用人單位被依法宣告破產的;

(五)用人單位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撤銷或者用人單位決定提前解散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超過50歲女士沒簽勞動合同

違反勞動合同的違約金是多少?

首先,勞動者違反服務期約定的,可以約定違約金。根據《勞動合同法》第22條規定:“勞動者違反服務期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約定違反服務期違約金的數額不得超過用人單位提供的培訓費用。違約時,勞動者所支付的違約金不得超過服務期尚未履行部分所應分攤的培訓費用。”

其次,勞動者違反競業限制規定的,可以約定違約金。但是勞動者同法對於違反競業限制應當承擔違約金的數額並沒有具體規定,這說明勞動者和用人單位可以協商約定,但是違反競業限制的違約金也不能違反相關法律的規定和公平原則。

勞動合同的種類有哪些?

1、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是指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合同終止時間的勞動合同。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訂立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2、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是指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無確定終止時間的勞動合同。原勞動法規定的長期合同。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超過50歲女士沒簽勞動合同2

一、50歲以上籤訂勞動協議的問題是怎麼規定的?

勞動者達到法定退休年齡的,原勞動合同自然終止,雙方終止勞動關係,單位不需要支付經濟補償金,如果單位繼續留用,那麼雙方應當簽訂勞務合同。如果勞動者達到法定退休年齡後新入職,那麼也應當簽訂勞務合同而不是勞動合同。

根據1978年6月國務院頒發的《關於工人退休、退職的暫行辦法》和《關於安置老弱病殘幹部的暫行辦法》(國發[1978]104號)規定,下列幾種情況可以辦理退休:

1、男性幹部、工人年滿60週歲,女幹部年滿55週歲,女工人年滿50週歲,連續工齡或工作年限滿10年。

2、從事井下、高空、高溫、繁重體力勞動和其他有害健康工種的職工,男年滿55週歲,女年滿45週歲,連續的工齡或工作年限滿10年。

3、男年滿50週歲,女年滿45週歲,連續工齡或工作年限滿10年的,經醫院證明,並經勞動鑑定委員會確認,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職工。

4、因工緻殘,經醫院證明(工人並經勞動鑑定委員會確認)完全喪失工作能力的。根據《工傷保險條例》(自2004年1月1日起施行)規定,職工因工緻殘被鑑定爲一級至四級傷殘的,保留勞動關係,退出工作崗位,按月享受傷殘津貼;

工傷職工達到退休年齡並辦理退休手續後,停發傷殘津貼,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基本養老保險待遇低於傷殘津貼的,由工傷保險基金補足差額。

超過50歲女士沒簽勞動合同 第2張

二、各地規定

我們來看各地不同的規定

1、認定爲勞務關係,以北京爲例。北京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關於轉發勞動保障部<關於確立勞動關係有關事項的通知>的通知》第一條規定,只要勞動者的年齡過了退休年齡的,一律按勞務關係處理,社會保險機構也不再允許繳納社會保險。

2、認定爲勞動關係,以廣東爲例。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廣東省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關於適用<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勞動合同法>若干問題的指導意見》第17條規定,用人單位招用已達法定退休年齡但未享受養老保險待遇或退休金的.人員,雙方形成的用工關係可按勞動關係處理。

3、認定爲特殊勞動關係,以上海爲例。上海市依據上海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關於特殊勞動關係有關問題的通知》認爲,退休人員與用人單位之間是一種特殊的勞動關係。

超過50歲女士沒簽勞動合同3

50歲以上達到退休年齡的,例如女工人,或者男性60歲以上、女幹部55歲以上的,對達到法定退休年齡仍然從事勞動的人員,法律並沒有禁止性規定。對於達到退休年齡的勞動者,雙方但是應當簽訂勞務合同,而不是勞動合同。

《勞動部關於實行勞動合同制度若干問題的通知》

13.已享受養老保險待遇的離退休人員被再次聘用時,用人單位應與其簽訂書面協議,明確聘用期內的工作內容、報酬、醫療、勞保待遇等權利和義務。

超過50歲女士沒簽勞動合同 第3張

《勞動合同法》第十七條 勞動合同應當具備以下條款:

(一)用人單位的名稱、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

(二)勞動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證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證件號碼;

(三)勞動合同期限;

(四)工作內容和工作地點;

(五)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

(六)勞動報酬;

(七)社會保險;

(八)勞動保護、勞動條件和職業危害防護;

(九)法律、法規規定應當納入勞動合同的其他事項。

勞動合同除前款規定的必備條款外,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可以約定試用期、培訓、保守祕密、補充保險和福利待遇等其他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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