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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籤勞動合同仲裁輸了

來源:時尚冬    閱讀: 7.1K 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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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籤勞動合同仲裁輸了,勞動仲裁是我們工作者的一個保障,很多勞動者在工作中有遇到被公司侵權的行爲,都會希望能夠爲自己維權,這時候就可以去勞動仲裁,那麼未籤勞動合同仲裁輸了怎麼辦呢?

未籤勞動合同仲裁輸了1

一、未籤勞動合同仲裁輸了怎麼辦?

如果因爲沒能證明勞動關係存在的事實,導致勞動者在勞動仲裁中輸了的,可以再重新積極準備證明勞動關係存在的證據材料,去相關法院提起訴訟,以爭取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根據《勞動法》第82條的規定,對仲裁裁決無異議的,當事人必須履行。

那麼,如果有異議,根據《勞動法》第83條的規定:勞動爭議當事人對仲裁裁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決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一方當事人在法定期限內不起訴又不履行仲裁裁決的,另一方當事人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根據《企業勞動爭議處理條例》第30條的規定:當事人對仲裁裁決不服的,自收到裁決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期滿不起訴的,裁決書即發生法律效力。可見,如果對仲裁裁決不服,可以在法定期間向人民法院起訴。

二、勞動關係的證明

因此,只要符合上述規定,你與單位就存在事實勞動關係。

未籤勞動合同仲裁輸了

同時,根據《關於確立勞動關係有關事項的通知》第二條的規定,用人單位未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認定雙方存在勞動關係時可參照下列憑證:

1、工資支付憑證或記錄職工工資發放花名冊、、繳納各項社會保險費的記錄;

2、用人單位向勞動者發放的“工作證”、“服務證”等能夠證明身份的證件;

3、勞動者填寫的用人單位招工招聘“登記表”、“報名表”等招用記錄;

4、考勤記錄;

5、其他勞動者的證言等。

其中,1、、3、、4、項的有關憑證由用人單位負舉證責任。

建議你注意保存出勤記錄、工作證、服務證、工資單、招聘登記表、報名表等資料,作爲確認勞動關係的證明並及時要求單位簽訂勞動合同,如單位拒不簽訂,可以到勞動部門投訴。

根據《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若干問題的意見》勞部發[1995]309號、的規定,事實勞動關係亦適用勞動法。

如單位不依法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二條的規定,“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不與勞動者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自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之日起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仲裁輸了絕對不是單純的就因爲沒有籤勞動合同就決定的,除非是自己沒有收集其他足夠證明勞動關係的證據,不過仲裁輸了不是就沒有救濟的途徑了。自己應該總結勞動仲裁輸掉的原因,然後提起民事訴訟之前要做好充分的`準備的,如果沒有新的證據就只能按照仲裁結果執行的。

未籤勞動合同仲裁輸了2

未籤勞動合同仲裁輸了怎麼辦

起訴解決。

未籤勞動合同仲裁怎麼做

申請勞動仲裁,立案時需攜帶仲裁申請書、身份證複印件、相關證據、用人單位的工商登記信息或營業執照複印件北京地區不需要提供登記信息、!立案後,開庭,然後調解,調解不成仲裁委會下達裁決書;

勞動者應當蒐集自己與用人單位之間存在勞動關係的證明,如:工作證或工作牌最好蓋有公章、、工資卡交易記錄、工資條、有公司名稱的工裝、去地稅局打印並蓋章的個稅完稅證明

用人單位爲你辦理的暫住證、考勤記錄、社會保險繳納記錄、派工單、同事證言離職在職的都可以、、錄音錄像或者其它有你名字和公章或老闆簽字的的書面材料等,只要確定雙方之間的勞動關係以及入職日期,一般仲裁委都會仲裁勞動者的雙倍工資。

未籤勞動合同仲裁輸了 第2張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六條發生勞動爭議,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主張,有責任提供證據。與爭議事項有關的證據屬於用人單位掌握管理的,用人單位應當提供;用人單位不提供的,應當承擔不利後果。

在勞動仲裁過程中,雖然勞動合同是一種很重要的證據,但並不是沒有勞動合同就無法維護自身的合法權益,在勞動仲裁過程中,根據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的規定

實行舉證責任倒置,這是和民事法律訴訟中最大的區別,也就是說用人單位承擔主要的舉證責任,但勞動者仍需證明與用人單位存在勞動關係的其他基礎證據,如工服、名片等等。

未籤勞動合同仲裁輸了3

一、未籤勞動合同仲裁輸了怎麼辦

未籤勞動合同仲裁輸了,起訴解決。

二、勞動合同沒寫工資合同有效嗎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十九條規定,勞動合同應當包括有關勞動報酬的條款。故而很多勞動者以及用人單位都據此認爲沒有約定薪水的勞動合同因不符合此項規定而屬無效合同。

然而在現實生活中這種情況大量存在,如果都按照無效合同來處理,那麼對於廣大勞動者的權利和經濟社會的穩定顯然是很不利的,也有悖於勞動法的立法宗旨。所以對於這個問題我們必須要有一個清楚的認識。

勞動法上的無效合同,是指所訂立的勞動合同不符合法定要件,不能發生當事人預期的法律後果的勞動合同。由此定義可知,一份勞動合同的有效與否關鍵看它是不是符合法律規定的有效的條件。

一方面包括所訂立的合同必須遵守的條件,包括雙方當事人是不是符合簽訂合同的條件,意思表示是不是真實等;

另一方面是指合同不能存在的情況,這在勞動法的第十八條有明確的規定:

一、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勞動合同;

二、採取期詐、威脅等手段訂立的勞動合同。所以,只要是符合上面所說的要求,我們就有理由認爲它合法有效,而對於其中沒有約定完全的條款,可以採取事後協商或者由仲裁機關,人民法院等有關機構根據相關規定予以確定。所以沒有約定薪水的勞動合同依然是有效合同。

未籤勞動合同仲裁輸了 第3張

三、勞動合同幾年籤一次

根據《勞動法》規定,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簽訂的勞動合同期限可以分爲三類:

1、有固定期限,即在合同中明確約定效力期間,期限可長可短,長到幾年、十幾年,短到一年或者幾個月。

2、無固定期限,即勞動合同中只約定了起始日期,沒有約定具體終止日期。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可以依法約定終止勞動合同條件,在履行中只要不出現約定的終止條件或法律規定的解除條件,一般不能解除或終止,勞動關係可以一直存續到勞動者退休爲止。

3、以完成一定的工作爲期限,即以完成某項工作或者某項工程爲有效期限,該項工作或者工程一經完成,勞動合同即終止。

簽訂勞動合同可以不約定試用期,也可以約定試用期,但試用期最長不得超過6個月。勞動合同期限在6個月以下的,試用期不得超過15日;

勞動合同期限在6個月以上1年以下的,試用期不得超過30日;勞動合同期限在1年以上2年以下的,試用期不得超過60日。試用期包括在勞動合同期限中。非全日制勞動合同,不得約定試用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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