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 親子知識 > 早期教育 > 離婚後財產糾紛在哪裏起訴

離婚後財產糾紛在哪裏起訴

來源:時尚冬    閱讀: 1.29W 次
字號:

用手機掃描二維碼 在手機上繼續觀看

手機查看

離婚後財產糾紛在哪裏起訴,我們可以看見夫妻雙方如果是因爲越來越多的矛盾而無法繼續生活,夫妻若想要解除婚姻關係的話,就需要進行一些法律流程。以下分享離婚後財產糾紛在哪裏起訴

離婚後財產糾紛在哪裏起訴1

一、離婚糾紛在哪起訴

起訴離婚一般是在被告住所地法院起訴,如果被告住所地和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的話,在經常居住地法院起訴。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十一條規定,對公民提起的民事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被告住所地與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

注意,下列民事訴訟,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原告住所地與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

(一)對不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居住的人提起的有關身份關係的訴訟;

(二)對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蹤的人提起的有關身份關係的訴訟;

(三)對被採取強制性教育措施的人提起的訴訟;

(四)對被監禁的人提起的訴訟。

離婚後財產糾紛在哪裏起訴

二、如何起訴離婚

第一,寫離婚起訴狀

(一)在開頭寫明被告和原告的基本情況,具體是指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民族和住所地;

(二)寫明訴訟請求;

(三)書寫事實與理由,概括一下雙方何時結婚、何時生子,因何原因離婚等情況。

(四)具狀人的姓名和日期。

離婚起訴狀可以是書面形式,也可以是口頭形式,口頭到法院起訴的,法院會做記錄,需起訴人簽字或蓋章。

第二,準備訴訟需要的證據

這裏所講的證據主要是指,家庭暴力證據、結婚證、身份證、孩子的戶口或出生證原件和複印件,相關財產方面的證據,包括房產證等的原件和複印件。

第三,拿着之前準備好的起訴狀2份,證據材料的原件和複印件2份,到被告戶籍所在地或雙方居住1年以上的住所地所在的法院起訴,到立案庭辦理相關手續。

第四,立案庭審查是否受理該離婚案件,並交納訴訟費用,回家等通知。

第五,法院受理了該離婚案件後,將在法定的時間內向對方送達起訴狀副本,證據及其他材料。法院安排開庭時間並向雙方發送傳票。

第六,離婚調解是法律規定的必經程序,所以如果對方同意離婚,法院會組織雙方進行離婚調解,也可能是在庭前組織調解也可能是在開庭時首先問雙方是否願意調解。調解成功的,發民事調解書。如果不同意離婚或者調解不成功的將繼續開庭。

三、離婚案件的上訴狀包括哪些

離婚案件的上訴狀:

(一)首部。

1、標題: 寫“民事上訴狀”。

2、當事人欄:按上訴人、被上訴人、這個順序列寫他們的基本情況。

(二)上訴請求。

說明具體的請求目的,是要求撤銷原審裁判,全部改變原審的處理決定,還是要求對原審裁判作部分變更。離婚案件,相對地說比刑事案件的情節還要複雜一些,因此,請求目的,更要寫得明確、具體、詳盡。

(三)上訴理由。

離婚後財產糾紛在哪裏起訴2

怎麼提起離婚財產糾紛訴訟呢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案件案由規定》(2008年4月1日起實施)規定的案由爲“離婚後財產糾紛”(案由序列爲12)。離婚後財產糾紛是指當事人雙方離婚時未對婚姻關係存續期間的夫妻共同財產進行分割,離婚後對夫妻共同財產的分配問題產生的糾紛。同時,包括離婚後一方發現未分割的其他財產糾紛。

離婚後財產糾紛可以直接向法院訴訟的情形:

離婚有兩種形式,協議離婚和訴訟離婚。協議離婚是指婚姻當事人自願達成離婚協議,到民政部門辦理離婚登記手續,即登記離婚。訴訟離婚是指婚姻當事人達不成離婚協議,通過向法院訴訟解除婚姻關係。登記離婚和訴訟離婚,離婚後產生的財產糾紛可以向法院直接訴訟的情形是不一樣的,下面分別討論。

(一)登記離婚後可以直接向法院訴訟的情形有:

1、一方不履行離婚協議給付財產和相關款項的

婚姻當事人離婚後,一方拒不履行離婚協議或者不完全履行離婚協議給付另一方財產或者相關款項的,另一方可以直接向法院起訴請求確認離婚協議的效力,要求對方履行離婚協議。

2、在簽訂離婚協議時,一方有脅迫、欺詐等行爲的

在簽訂離婚協議時,一方有脅迫、欺詐等行爲,另一方可以直接向法院起訴請求撤銷離婚協議,重新分割夫妻共同財產。如果經過法院審理,另一方在簽訂離婚協議時沒有脅迫、欺詐等行爲的,則會維持離婚協議的效力。一方認爲在簽訂離婚協議時顯失公平或者重大誤解,而訴訟請求法院重新分割財產的,法院不予支持。

3、婚姻當事人在簽訂離婚協議時未涉及的夫妻共同財產

婚姻當事人在簽訂離婚協議時,由於某種情況沒有涉及到的夫妻共同財產,即漏分的夫妻共同財產,一方可以直接向法院訴訟請求分割漏分的夫妻共同財產。

4、離婚後,一方發現另一方有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夫妻共同財產或者製造債務侵吞夫妻共同財產的

離婚後,一方發現另一方有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夫妻共同財產或者製造債務侵吞夫妻共同財產的,可以直接向法院起訴請求分割夫妻共同財產。

(二)訴訟離婚後,可以直接向法院提起離婚後財產糾紛的情形:

1、離婚後,一方發現另一方有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夫妻共同財產或者製造債務侵吞夫妻共同財產的

離婚後,一方發現另一方有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夫妻共同財產或者製造債務侵吞夫妻共同財產的,可以直接向法院起訴請求分割夫妻共同財產。

2、訴訟離婚時未涉及到的財產

訴訟離婚中未涉及到的夫妻共同財產,一方發現後可以直接向法院訴訟請求分割這些夫妻共同財產。

3、離婚判決書、調解書表明某些財產有證據後可以另案再訴的

在訴訟離婚時,因證據的原因,法院沒有認定夫妻共同財產的存在,離婚判決書、調解書中表明這些財產有證據後可以另案再訴的,一方當事人在離婚後發現了證明夫妻共同財產存在的證據,可以直接向法院起訴請求分割這些夫妻共同財產。

離婚後財產糾紛不能直接向法院起訴,只能申請再審的情形:

離婚後財產糾紛不能直接向法院起訴,只能申請再審的情形是指訴訟離婚後,一些財產糾紛不能再行向法院訴訟只能向法院申請再審的情況

1、離婚訴訟中,雙方當事人提及但離婚判決書、調解書中未處理的財產

在離婚訴訟中,雙方當事人提及了某些夫妻共同財產,可能是由於法院認爲沒有證據或者其他原因在判決時未涉及到這些財產,或者是法院在調解時未對該部分財產進行調解,調解書中未處理這些財產。離婚後,雙方當事人對這些財產不能達成協議,發生糾紛的只能申請法院對分割夫妻共同財產部分再審,以糾正生效判決書、調解書的錯誤。

這是因爲根據“一事不再理”原則,這些財產在離婚訴訟中已經提及到,原審法院對這些財產應當進行處理,如果沒有處理、或者處理不當都屬於法院判決或者調解的問題,只能通過審判監督的程序予以解決,而不能再行直接向法院提起訴訟。

2、對離婚判決書、調解書分割的夫妻共同財產不服的

訴訟離婚後,一方對離婚判決書、調解書分割的夫妻共同財產不服的,只能向法院申請再審,通過審判監督程序予以糾正,而不能直接向法院提起離婚後財產糾紛訴訟。對法院生效的法律文書所涉及到的夫妻共同財產,當事人已經喪失了訴權,生效的法律文書對當事人具有約束力,當事人只能行使申訴權,對生效的法律文書申請再審。

離婚後財產糾紛的訴訟時效

1、一方不履行離婚協議的,訴訟時效爲兩年,自約定履行到期之次日起起算。

2、在離婚時未涉及到的財產,訴訟時效爲兩年,自發現之次日起起算。

3、離婚後,一方發現另一方有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夫妻共同財產或者製造債務侵吞夫妻共同財產的,訴訟時效爲兩年,自發現之次日起起算。

4、在簽訂離婚協議時,一方有脅迫、欺詐等行爲,訴訟時效爲一年,自離婚之次日起起算。

5、不服生效的判決書、調解書申請再審的,時效爲兩年,自判決書、調解書生效之次日起起算。

提起離婚後財產糾紛訴訟時應注意的事項

1、首先要審查涉案的財產是否在離婚訴訟中處理過,如果處理過,能否直接向法院起訴應認真審查,盲目向法院起訴,往往面臨着被駁回起訴的風險。

2、其次,應考慮是否超過訴訟時效,如果超過訴訟時效,會喪失勝訴權,法院駁回訴訟請求的可能性較大。

3、要審查證據,蒐集的證據是否能夠形成證據鏈條,是否能夠證明夫妻共同財產的存在,否則,面臨着法院駁回訴訟請求的風險。

離婚財產糾紛訴訟費是多少

原告向人民法院起訴離婚,人民法院作出立案受理決定時,同時通知原告預交訴訟費。

人民法院確定訴訟費的承擔方和雙方責任的大小各自承擔的比例,如果訴訟費交繳後原告又撤訴,人民法院只退還訴訟費的50%。

離婚案件按最高人民法院的規定,每件10-50元;

如果涉及分割財產,財產的總額不超過一萬元,不另收費用,超過一萬元,超過部分增收1%作爲訴訟費;該離婚訴訟費由誰承擔,在案件結束時,由人民法院確定。

家庭財產離婚案件徵收的費用,按雙方爭議財產的價值計算離婚訴訟費:

價值在1000元以下,每件50元,1000元至5萬元,按4%徵收,即標的×4%+10元;

5萬元至10萬元的',按3%徵收,即標的×3%+510元;

10萬元至30萬元部分,按2%徵收,即標的×2%+1510元;

20萬元至50萬元的,按1.5徵收,即標的×1.5%+2510元;

50萬元至100萬元的,按1%徵收,即標的×1%+5010元;

100萬元以上的,按0.5徵收,即標的×0.5%+10010元。

離婚後財產糾紛在哪裏起訴3

起訴離婚財產怎麼分割

1、夫妻共同財產,一般應均等分割。也就是說,夫妻共同財產,原則上均等分割;根據生產、生活的實際需要和財產的來源等情況,具體處理時也可以有所差別。屬於個人專用的物品,一般歸個人所有。

2、夫妻分居兩地分別管理、使用的共同財產,分割時各歸管理、使用方所有;相差懸殊的差額部分,由多得財產的一方以與差額相當的財產抵償另一方。

3、已登記結婚尚未共同生活,按照習俗給付的彩禮的,或婚前給付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的,離婚時可以請求對方退還彩禮。

4、一方以夫妻共同財產與他人合夥經營的,入夥的財產可以給一方所有,分得入夥財產的一方對另一方應給予相當於入夥財產一半價值的補償。

5、對夫妻共同經營的當年無收益的養殖、種植業等,離婚時應從有利於發展生產、有利於經營管理考慮,予以合理分割或折價處理。

離婚後財產糾紛在哪裏起訴 第2張

6、雙方對婚前一方所有的房屋進行過修繕、裝修、原拆原建,離婚時未變更產權,增殖部分中屬於另一方應得的份額,由房屋所有人折價補償給另一方。

7、借婚姻關係索取的財物,離婚時,如結婚時間不長,或者因索要財物造成對方生活困難的。可酌情返還。對取得財物的性質是索要還是贈與難以認定的,可按贈與處理。

8、對不宜分割使用的夫妻共有的房屋,應根據雙方住房情況和照顧撫養子女或無過錯方等原則分給一方所有。分得房屋的一方對另一方應給予相當於該房屋一半價值的補償。在雙方條件相同的情況下應照顧女方。

9、離婚時一方所有的知識產權尚未取得經濟利益的,在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應根據具體情況對另一方予以適當的照顧

懷孕手冊
新媽手冊
育兒寶典
孕育飲食
早期教育
母嬰用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