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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績效爲由被扣員工工資合法嗎

來源:時尚冬    閱讀: 2.56W 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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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合同中沒有約定,那麼以績效爲由被扣員工工資不合法

以績效爲由被扣員工工資合法嗎1

如果公司在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時約定了具體的績效工資標準,那麼公司通過績效考覈來扣除績效工資是合理合法的;如果合同中沒有約定,那怎麼扣都是違法的。

一、績效考覈制度的制定:

1、如果勞動者的工資結構中包含績效工資,必須是雙方約定一致的,公司是不能單方面從原有的固定工資中拆分出一部分作爲績效工資;

2、績效考覈的具體考覈內容必須合理合法的,這包括考覈的指標、標準、結果及相對應的績效工資浮動機制等內容;

3、績效考覈制度必須要經過民主制定程序及公示,並履行了告知員工的義務。

二、績效考覈結果的應用:

1、績效考覈的結果是必須要員工簽字確認表示認同的;如果員工不認同,那麼公司是要提供給員工績效申訴的'通道;

2、對於員工認同的績效結果,在績效工資扣減上,要和考覈制度相對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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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公司無故扣除績效工資的賠償和補償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五十條規定,工資應當以貨幣形式按月支付給勞動者本人。不得剋扣或者無故拖欠勞動者的工資。

1、用人單位未按照勞動合同的約定或者國家規定及時足額支付勞動者勞動報酬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支付勞動報酬;勞動報酬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應當支付其差額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責令用人單位按應付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標準向勞動者加付賠償金;

2、用人單位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勞動者月工資高於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佈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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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無故扣除績效工資的維權方法:

(一)可以向勞動行政部門投訴:

1、用人單位違反國家規定,拖欠或者未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勞動者可以向勞動行政部門投訴,勞動行政部門應當依法處理;

2、用人單位未按照國家規定及時足額支付勞動者勞動報酬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支付勞動報酬;

3、勞動報酬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應當支付其差額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責令用人單位按應付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標準向勞動者加付賠償金。

4、投訴的解決的優點是:

一旦用人單位是接到勞動行政部門的處理通知的,如果沒有特別的原因,用人單位在勞動行政部門的壓力下就可能會及時支付勞動者的工資,這樣勞動者可能用最短的時間,最低的成本解決拖欠的工資問題。

以績效爲由被扣員工工資合法嗎 第2張
  

(二)可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

1、申請勞動仲裁的時效:

(1)勞動爭議申請仲裁的時效期間爲一年。仲裁時效期間從當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計算。

(2)前款規定的仲裁時效,因當事人一方向對方當事人主張權利,或者向有關部門請求權利救濟,或者對方當事人同意履行義務而中斷。從中斷時起,仲裁時效期間重新計算。

(3)因不可抗力或者有其他正當理由,當事人不能在本條第一款規定的仲裁時效期間申請仲裁的,仲裁時效中止。從中止時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時效期間繼續計算。

(4)勞動關係存續期間因拖欠勞動報酬發生爭議的,勞動者申請仲裁不受本條第一款規定的仲裁時效期間的限制;但是,勞動關係終止的,應當自勞動關係終止之日起一年內提出。

對仲裁裁決不服的,除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另有規定的外,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1、勞動仲裁是解決勞動爭議的前置程序,必須要先經勞動仲裁,如果對仲裁結果不服的.,除《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另有規定的外,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起訴應當向人民法院遞交起訴狀,並按照被告人數提出副本。

2、起訴必須符合下列條件:

(1)原告是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係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

(2)有明確的被告;

(3)有具體的訴訟請求和事實、理由;

(4)屬於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訴訟的範圍和受訴人民法院管轄。

3、符合起訴條件的,應當在七日內立案,並通知當事人;不符合起訴條件的,應當在七日內作出裁定書,不予受理;原告對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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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勞動仲裁的程序:

(1)提交申請書:

當事人申請仲裁,應當提交書面仲裁申請書,並按照被申請人數提交副本,並提交相關證據材料。

仲裁申請書應當載明下列事項

①勞動者和用人單位基本信息;

②仲裁請求和所根據的事實、理由;

③證據和證據來源、證人姓名和住所。

申請仲裁需要準備的其他材料:

①申請人身份信息:身份證複印件;

②被申請人身份信息:工商企業信息;

③證明勞動關係:如果簽了勞動合同,但不返還給員工的,可以內部先溝通一下,如果人事閃爍其詞、支支吾吾,勞動者可以投訴到勞動監察大隊。

④證明事實勞動關係:工裝,工牌、打卡記錄,社保繳費記錄,工資條、入職申請表、授權委託書、釘釘打卡記錄、考勤記錄、公司規章制度確認書等組成完整有效的證據鏈綜合加以證明。

⑤加班記錄:如果有加班申請表或者審批表、加班餐費補貼、加班打卡記錄等等。

⑥違法辭退證據:如果公司出具了《解除勞動合同通知書》或者有其他證據證明用人單位違法解除勞動合同、違法辭退試用期員工、勞動合同到期公司拒絕續簽等方面的證據也是可以提交。

以績效爲由被扣員工工資合法嗎 第3張
  

(2)仲裁受理:

仲裁委員會應當自收到仲裁申請之日起五日內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決定。仲裁委員會決定受理的',應當自作出決定之日起五日內將申訴書副本送達被申請人。決定不予受理的,應當說明理由。

(3)開庭審理:

仲裁庭應當於開庭的五日前,將開庭日期、地點書面通知雙方當事人。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經仲裁庭同意中途退庭的,對申請人按照撤訴自理,對被申請人可以做缺席裁決。

(4)仲裁調解:

仲裁庭處理勞動爭議應當先行調解,在查明事實的基礎上促使當事人雙方自願達成協議。調解達成協議的,仲裁庭應當根據協議內容製作調解書,調解書自送達之日起具有法律效力;調解未達成協議的,仲裁庭應當及時裁決。

(5)仲裁裁決:

仲裁庭裁決勞動爭議案件,應當自勞動仲裁委員會受理仲裁申請之日起四十五日內結束。案情複雜需要延期的,經批准可以延期並書面通知當事人,延長期限不超過十五日。仲裁庭裁決後應當製作仲裁書送達雙方當事人。當事人對仲裁裁決不服的,自收到裁決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期滿不起訴的,裁決書即發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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