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僱傭糾紛找哪個部門

來源:時尚冬    閱讀: 2.7W 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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僱傭糾紛找哪個部門。很多時候因爲各種各樣的原因發生糾紛的,我們知道,在日常生活中,與客人路人或者朋友發生糾紛以及打架,一般都是民事糾紛,,如果私下解決不了的話就要趙相關部門解決,下面是僱傭糾紛找哪個部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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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於真正屬於僱傭關係的,只適用《合同法》,不適用任何勞動方面的法律法規(比如勞動法、勞動合同法、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等),勞動仲裁不會受理。

對於名義上是僱傭關係實質上是勞動關係的,還要看勞動仲裁申請的具體事項,符合勞動仲裁受理範圍的就會受理,不是所有的申請事項都會受理。

仲裁裁決應在多長時間內作出

根據現行規定,仲裁裁決一般應在收到仲裁申請的六十日內作出;如果案情複雜確需延期的,經法定程序批准可適當延期,但是延長的期限不得超過三十日。

爲了提高勞動爭議仲裁效率,更好地保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縮短了勞動爭議仲裁裁決的時限,規定仲裁庭裁決勞動爭議案件,應當自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受理仲裁申請之日起四十五日內結束。案情複雜需要延期的,經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主任批准,可以延期並書面通知當事人,但是延長期限不得超過十五日。

逾期未作出仲裁裁決的,當事人可以就該勞動爭議事項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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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種勞動爭議處理機構受理勞動爭議的範圍

關於勞動爭議範圍的界定及定性問題我國目前處理勞動爭議的直接法律依據有二個,其一是《勞動法》;其二爲《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勞動爭議處理條例》(以下簡稱《企業勞動爭議處理條例》)。除此之外,還有原勞動部《關於貫徹執行勞動法若干問題的意見》,以及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等。

依照上述法律,《條例》、《意見》及《解釋》的`規定,我國現階段各種勞動爭議處理機構受理勞動爭議的範圍有:

(1)我國境內的企業及個體經濟組織與職工之間發生的勞動爭議;

(2)國家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與本單位建立了勞動關係的職工之間發生的勞動爭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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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勞動糾紛找哪個部門解決

根據《企業勞動爭議處理條例》的有關規定,我國目前處理勞動爭議的機構主要有:

(1)企業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

企業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在企業職工代表大會領導下,負責調解本企業內勞動爭議的羣衆組織。調解委員會由職工、企業行政代表和企業工會委員會代表組成。職工代表由職工代表大會或者職工大會推舉產生,企業行政代表由企業行政方面指定。

工會代表由企業工會委員會指定。調解委員會主任由調解委員會在其成員中選舉產生,其辦事機構設在企業工會。沒有建立工會組織的企業,調解委員會設立及組成,由職工代表和企業代表協商決定。調解委員會的調解不是解決勞動爭議的必經程序。

(2)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

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是處理勞動爭議的專門機構。縣、市、市轄區設立的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負責處理本行政區域的勞動爭議。設區的市、市轄區的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受理勞動爭議案件的範圍由省、自治區人民政府規定。

各級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由勞動行政主管部門的代表、工會代表、政府指定的經濟綜合管理部門的代表組成,主任由勞動行政主管部門的負責人擔任。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的仲裁是勞動爭議處理的必經程序。

(3)人民法院

人民法院是國家的審判機關,也擔負着處理勞動爭議的任務。勞動爭議當事人對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的裁決不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人民法院對符合立案條件的案件予以受理。

僱傭糾紛找哪個部門 第2張

二、哪些情況下員工不宜要求加薪

職業表現缺乏說服力時免開尊口

沒有任何一家公司會規定“時間一到,就一定漲錢”。特別是當你缺乏有說服力的職業表現,比如經常不能按時完成任務、人際關係冷漠或緊張、甚至出現過重大責任過失時,都不應當以“時間”爲理由提出加薪,從而進一步惡化你在老闆心中的職業形象。

剛出校門的大學生應實事求是

大學生們在進入工作崗位一段時間後,往往會產生一些成就感。但是這種“收穫感”與實際具備的“貢獻力”根本是兩回事。除非你具備在短時間內明顯超越於其他人的價值貢獻,否則切不可自以爲是地提出加薪。

薪資水平在業內偏高莫強人所難

任何一個行業,都有它相對標準的薪資水平。如果你目前的薪金已經與這個標準持平甚至略高於這個標準,而你所任職的企業又並非同行業中出類拔萃、財大氣粗的佼佼者,那麼你的薪資浮動空間實際上已經非常有限,與其強人所難地申請加薪,不如鄭重其事地考慮一下跳槽或者晉級到更高的職業層次再作打算。

企業擁有固定工資體系時慎提加薪

在中國,一些年代悠久的國有企業和大型公司都擁有固定的薪資體系。當你的工齡到達一定年限,或者符合了企業的某些加薪標準時,工資自然會按比例上調。如果你在這類企業中拼命申請加薪,非但不會奏效,還會降低自己的職業忠誠度,使領導質疑你的職業操守與專業素質。

企業處於“不景氣”狀態時要識時務

一般說來,如果所處的企業正在遭遇經營危機或陷入發展瓶頸時,企業都會刻意營造一種“攜手同心,共渡難關”的氛圍,不識時務的加薪請求會使員工看起來是一個“不管企業死活”的冷血動物,是非常不明智的。

就爲大家介紹到此。根據上文的介紹,在遇到勞動糾紛或者勞動爭議的時候,如果雙方無法協商一致處理的話,則可以向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申請調解,當然也是可以申請勞動仲裁的。而要是對勞動仲裁裁決結果不服,還可以去法院提起勞動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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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勞務糾紛找哪個部門處理?

1、找委員會進行調解。

2、調解不成的找當地的勞動仲裁委員會對案子做分析並做出仲裁。

3、雙方當事人如果對勞動仲裁不服或有異意,可以向當地人民法院提請勞動糾紛訴訟。

我們會將勞動者與用人單位之間產生的糾紛稱爲勞動糾紛,當然並不是他們之間所有的糾紛都是勞動糾紛。

二、勞動糾紛的解決方式:

(1)協商程序。協商是指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就爭議的問題直接進行協商,尋找糾紛解決的具體方案。與其他糾紛不同的是,勞動爭議的當事人一方爲單位,一方爲單位職工,因雙方已經發生一定的勞動關係而使彼此之間相互有所瞭解。

雙方發生糾紛後最好先協商,通過自願達成協議來消除隔閡。實踐中,職工與單位經過協商達成一致而解決糾紛的情況非常多,效果很好。但是,協商程序不是處理勞動爭議的必經程序。雙方可以協商,也可以不協商,完全出於自願,任何人都不能強迫。

(2)申請調解。調解程序是指勞動糾紛的一方當事人就已經發生的勞動糾紛向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申請調解的程序。根據《勞動法》規定:在用人單位內,可以設立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負責調解本單位的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委員由單位代表、職工代表和工會代表組成。一般具有法律知識、政策水平和實際工作能力。

又瞭解本單位具體情況,有利於解決糾紛。除因簽訂、履行集體勞動合同發生的爭議外均可由本企業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調解。但是,與協商程序一樣,調解程序也由當事人自願選擇,且調解協議也不具有強制執行力,如果一方反悔,同樣可以向仲裁機構申請仲裁。

僱傭糾紛找哪個部門 第3張

(3)仲裁程序。仲裁程序是勞動糾紛的一方當事人將糾紛提交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進行處理的程序。該程序既具有勞動爭議調解靈活、快捷的特點,又具有強制執行的效力,是解決勞動糾紛的重要手段。

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是國家授權、依法獨立處理勞動爭議案件的專門機構。申請勞動仲裁是解決勞動爭議的選擇程序之一,也是提起訴訟的前置程序,即如果想提起訴訟打勞動官司,必須要經過仲裁程序,不能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

(4)訴訟程序。根據《勞動法》第83條規定:“勞動爭議當事人對仲裁裁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決書之日起15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一方當事人在法定期限內不起訴,又不履行仲裁裁決的。

另一方當事人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訴訟程序即我們平常所說的打官司。訴訟程序的啓動是由不服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裁決的一方當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後啓動的程序。訴訟程序具有較強的法律性、程序性,作出的判決也具有強制執行力。

綜上所述,一般勞動者可能會在某些問題上與用人單位之間產生勞動糾紛,那麼這時候雙方可以通過勞動仲裁委或者是當地的人民法院來進行解決,當然解決的方式也有很多,雙方也可能通過協商私下調解來進行解決,當然最好要冷靜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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