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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產交易糾紛找哪個部門

來源:時尚冬    閱讀: 1.24W 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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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產交易糾紛找哪個部門,隨着房地產的火熱,房價也隨之上漲,有一些人仍會選擇買商品房,但是現在有很多的商品房也會存在一些問題,那麼房產交易糾紛找哪個部門呢?

房產交易糾紛找哪個部門1

一、房屋合同糾紛找哪個部門

1、按照買賣房屋的類型

若屬於一手房可以尋找建設局,消協等部門。若屬於二手房則通過法院進行法律訴訟爲佳。

2、按照合同糾紛的類型

若屬於合同本身存在法律問題的糾紛,除可提起法律訴訟或仲裁以外,還通過確定對其合同所約束的相對人爲何種責任主體來向管理相關領域的部門提出解決糾紛的訴求,例如商品房買賣中,開發商是與買受人直接負責的合同關係,買受人對房屋的問題或合同本身的問題都可直接尋求開發商提供解決方案,同時可以消費者的身份向當地消協發起投訴來進行糾紛調解。

若屬於合同內容與形式合法,因其他問題引發的合同糾紛,可通過引起糾紛責任主體來尋找相關解決部門,例如施工工程問題,物業管理問題,虛假廣告問題,可向當地規劃委員會,房管局,工商管理等政府本門提出解決糾紛的需求

二、房屋買賣合同糾紛的一般解決途徑

1、雙方協商

首先是雙方直接協商。民法中平等主體之間以自由平等的原則進行民事活動,這也是解決房地產糾紛的最常見途徑。例如《商品房買賣合同解釋》第十三條規定:“因房屋嚴重質量問題影響正常居住使用,買受人要求解除合同和要求賠償損失的

應予以支持。”房產交易中如果發生買賣合同糾紛導致自身權益受到侵害,購房者或者開發商可以採用口頭、書面等多種形式和對方直接溝通,提出存在的問題並商議解決方法。

2、向消費者協會投訴

求助消費者協會。一般來說購房者與開發商相對而言,購房者是處於劣勢的,所以出現糾紛的時候購房者吃虧的情況會稍多一些。因此當發生合同糾紛時,購房者可以向當地的消費者協會求助,搶他們作爲中介從中調解,處理問題解決糾紛。

房產交易糾紛找哪個部門

3、申請法律仲裁

當前兩種方法均不奏效時,可以向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不過申請仲裁的前提是雙方有仲裁協議。發生糾紛時受害一方就可以根據購房合同中的仲裁條款或者雙方另籤的仲裁協議向仲裁委員會提出申請,而且在仲裁委員會的仲裁結果對當事人雙方都有法律上的約束力。

4、提起法律訴訟

最後一種途徑就是法律訴訟了。購房者通過協商、調解乃至仲裁都無法解決糾紛,就只有通過司法途徑,向當地法院提起民事訴訟解決問題,但是一定要針對解決額問題來針對。

房屋合同糾紛是屬於民事案件,一般在雙方協議不成的情況下,就可以到有管轄權限的人民法院進行起訴處理。合同糾紛案件主要是以合同爲法律證據和賠償依據,在情節不嚴重的情況下,人民法院也是會先進行雙方調解的。

房產交易糾紛找哪個部門2

一、商品房糾紛找哪個部門處理

1、凡以房屋爲標的物的房屋確權、使用、買賣、租賃、典當、抵押和以土地爲標的物的土地出讓、轉讓、租賃、抵押等民事行爲發生的侵權糾紛,以及與房屋相關聯的房屋裝修、裝璜、設計、附屬設施的歸屬糾紛,當事人有權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

2、以房屋和土地爲標的物的建築承包(包括勘察、設計、建築等)、開發聯建、入股、代理、居間、拆遷中的補償安置等合同糾紛,以及以房屋和土地爲標的物的證書買賣等糾紛,由人民法院按照民事案件受理。

3、土地所有權和使用權爭議,須經鄉人民政府或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處理,當事人對處理決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處理決定書之日起30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

4、拆遷人與被拆人因拆遷補償、安置等問題發生糾紛,雙方經協商達不成協議的,由批准拆遷的房屋拆遷主管部門或與房屋拆遷主管部門同級的人民政府裁決,當事人對裁決不服的,可在接到裁決書之日起15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

5、單位內部建房、分配公房使用權,是單位內部的行政管理行爲,職工對單位分房有意見,或者單位分房不合理引起的糾紛,不屬於法院受理範圍,而應由本單位或者有關行政部門解決。

6、單位分配給職工住房使用權並訂立有分房合同的,職工由於本人原因而離職、辭職、或被單位除名、開除時,單位根據合同規定要求收回公房使用權的,可以由法院提起民事訴訟。

7、單位之間因行政命令調整劃撥、機構撤併分合等原因引起的房產糾紛,不屬法院受理範圍,應當由有關主管部門解決。但是,因歷史原因由行政劃撥房屋使用權的,現房屋產權人要求收回房屋自用或要求明確租金的,可以向法院起訴,法院一般作爲民事案件受理。

8、因爲有關部門審批建築執照不當,影響他人通風、採光或者由光污染引起的糾紛,一般應由原告向有關部門申請解決,也可以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9、因違章建築引起的房產糾紛,以及因違章建築的認定、拆除引起的糾紛,行政機關不依法處理或處理不當,當事人不服的,可以作爲行政案件提起訴訟。但是,當事人以違章建築物爲標的發生的買賣、租賃、抵押等民事糾紛以及因違章建築妨礙他人通風、採光等引起的相鄰糾紛,可作爲民事案件向法院起訴。

10、因落實政策而引起的房屋糾紛,如私房主義改造中的問題、建國初期由有關部門代管的房產問題、落實華僑及港、澳、臺胞私房政策的問題引發的糾紛,原告應向當地落實私房政策部門或有關主管部門申請解決。但有關部門按私房落實政策先落實了房產,後又予以撤銷的,如當事人對撤銷的具體行政行爲不服,可以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房產交易糾紛找哪個部門 第2張

二、房屋買賣糾紛受時效影響嗎

房屋買賣糾紛是受訴訟時效影響的,當事人向人民法院主張權利的時效是3年,從權利知道被侵犯後開始計算,但如果要求返還不動產物權的,不受訴訟時效限制。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總則》

第一百八十八條 向人民法院請求保護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期間爲三年。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訴訟時效期間自權利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受到損害以及義務人之日起計算。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但是自權利受到損害之日起超過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護;有特殊情況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權利人的申請決定延長。

第一百九十六條 下列請求權不適用訴訟時效的規定:

(一)請求停止侵害、排除妨礙、消除危險;

(二)不動產物權和登記的動產物權的權利人請求返還財產;

(三)請求支付撫養費、贍養費或者扶養費;

(四)依法不適用訴訟時效的其他請求權。

有關商品房糾紛問題如果雙方協商不成,那麼一般都需要去當地法院部門進行解決。房屋買賣一般都需要簽訂房屋交易合同,合同上一定要標明房屋的面積大小房屋的具體屬性具體的位置和房屋的'總體價格,並且簽訂合同之前要了解房子有沒有房產證。

房產交易糾紛找哪個部門3

一、買房糾紛找哪個部門

解決購房過程中發生的房產糾紛,可以通過協商、調解、仲裁、行政和訴訟等辦法加以解決。

(1)協商解決。

(2)調解解決。調解,是指購房糾紛的買賣雙方,在不能通過相互協商解決糾紛時,根據一方當事人的申請,在房地產管理部門、消費者協會或其他組織部門的主持下,通過說服教育,促使雙方當事人根據有關商品房銷售的法規和政策的規定,相互諒解,達成和解協議,使購房糾紛及時得到解決的一種方式。

(3)仲裁解決。仲裁又稱公斷,是指買賣雙方在爭議發生之前或爭議發生後達成協議,自願將爭議交給仲裁機關依照國家法律、法規和地方性行政規章、規定做出對各方均具有約束力的裁決。仲裁不受行政機關、社會團體和個人的干預,仲裁委員會與行政機關之間沒有隸屬關係。

仲裁裁決一經做出,即具有法律效力,並且仲裁裁決是終局的,不存在當事人上訴的問題。如要採用仲裁方式解決糾紛,購房者和開發商必須訂有仲裁協議,自願將糾紛遞交仲裁解決。如果雙方中有一方不願將糾紛遞交仲裁,那麼就不能採用這種方式解決糾紛。

(4)行政解決。購房糾紛的行政解決,是指經商品房所在地的房地產管理機關等部門調解無效或達成協議後,當事人又反悔的糾紛,或者是購房糾紛當事人直接到行政部門投訴,由該行政管理部門對其糾紛進行處理的一種具體行政行爲。

就方式而言,行政解決一般經過一級行政決定和行政複議兩個階段。其中,一級行政決定是行政複議的前提和必經程序。包括購房糾紛在內的房地產案件的行政複議依《行政複議法》的規定進行。

(5)訴訟解決。購房糾紛的訴訟解決,是人民法院在糾紛當事人和其他訴訟參與人的共同參加下,解決購房糾紛的一種方式。購房糾紛訴訟有民事訴訟和行政訴訟兩種。民事訴訟的當事人是發生購房糾紛的平等民事主體,即公民、法人或非法人組織,購房糾紛的民事訴訟,由人民法院民事審判庭(有些地方人民法院設有專門的房地產審判庭)根據《民事訴訟法》的規定進行審理。

行政訴訟是行政行爲的相對人因不服具體行政行爲而提起的訴訟。行政訴訟一方當事人是公民、法人或非法人組織,另一方是對前者做出具體行政行爲的行政機關。購房糾紛的行政訴訟,由人民法院行政審判庭根據《行政訴訟法》的規定進行審理。

無論是民事訴訟,還是行政訴訟,均分爲一審訴訟與二審訴訟。如果當事人對一審人民法院的判決不服,可向其上一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如再對二審

房產交易糾紛找哪個部門 第3張

二、二手房買賣糾紛的律師費

(一)按計時收費方式收費的收費標準:

200-3000元/小時。

(二)按計件收費方式收費的收費標準:

在收取基礎費用1000-8000元的基礎上再按其爭議標的額分段按比例累加計算收取: 5萬元(含5萬元)以下:免加收 5萬-10萬(含10萬元):8% 10萬-50萬(含50萬元):5% 50萬-100萬(含100萬元):4% 100萬-500萬(含500萬元):3% 500萬-1000萬(含1000萬元):2% 1000萬-5000萬(含5000萬元):1% 5000萬元以上:0.5%

(三)收費說明

1、上述收費標準允許上下浮動20%。

2、上述二、三項收費標準和比例是代理訴訟案件一個審級或仲裁案件的收費標準。未代理一審而代理二審的,按一審標準收費;曾代理一審再代理二審的或曾代理一審或二審,再代理髮回重審、再審申請或確定再審案件的,按一審標準減半收費;涉及仲裁的案件,曾代理仲裁的,訴訟一審或二審階段按仲裁標準減半收費。

執行案件按一個審級收費。涉及財產關係的民事案件依照爭議標的,在規定的比例幅度內分段累計協商收費: 爭議標的 收費標準 速算增加數(元) 1萬元以下的 手續費500—800元 1萬元—10萬元 (含10萬元)

5 % 300 10萬元—50萬元 (含50萬元)4 % 1300 50萬元—100萬元(含100萬元)3 % 6300 100萬元—500萬元(含500萬元)2 % 16300 500萬元—1000萬元(含1000萬元)1 % 66300 1000萬元以上 0.5% 116300

注:收費數額 = (爭議標的 × 收費標準) + 速算增加數 曾辦一審又辦二審的案件可以按一審標準的50%收費。案情複雜或影響重大的案件,可以在規定標準2倍以內與當事人協商收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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