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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法拖欠工資30天

來源:時尚冬    閱讀: 6.79K 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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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法拖欠工資30天,在工地生涯中,我們多多少少都會遇到拖欠工作的情況,少則10天半,月多則甚至半年以上!面對公司的“百般拖賴”不少勞動者真是有苦說不出。那麼勞動法拖欠工資30天是怎麼處理的呢?

勞動法拖欠工資30天1

部分員工上有老,下有小!甚至還面臨房貸、車貸等壓力!在這種情況下,根本無法保障員工的基本生活需求。畢竟我們工作的目的就是爲了生活。

實際上!要知道!單位拖欠員工工資的行爲,本身就是屬於違法的行爲!公司拖欠工資違反勞動合同,並且違反勞動法律規定,嚴重的還可能違反刑事法律。單位除了必須要及時支付員工工資以外,還要承擔一定的賠償責任!

勞動法拖欠工資30天

拖欠工資多久算違法?

根據我國《勞動法》規定,“工資應當以貨幣形式按月支付給勞動者本人。不得剋扣或者無故拖欠勞動者的工資”,“按月支付”即包括工資應當以月薪的形式發放,也包括應當每月支付,因此用人單位應當在自然月結束的30天內結算工資,超過30天即構成拖欠工資。

如果用人單位是在因生產經營困難,資金週轉不足等原因,暫時無法按時給員工支付工資,經與本單位所有員工協商一致,可以延期在一月內支付勞動者工資。

延期支付工資的時間應告知全體勞動者,並報主管部門備案,無主管部門的報市或區、縣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備案。

《工資支付暫行規定》規定“工資必須在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的日期支付。如遇節假日或休息日,則應提前在最近的工作日支付。工資至少每月支付一次,實行周、日、小時工資制的可按周、日、小時支付工資”。

企業單位拖欠工資怎麼辦?

(1) 向當地勞動保障監察機構投訴舉報;

(2) 向當地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需要注意的是,要在勞動爭議發生之日起60日內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提出書面申請;

(3) 通過訴訟途徑解決。

這又分三種情況:

一是針對勞動糾紛案件,經勞動仲裁後任何一方不服的,可以向法院提起訴訟;

二是經仲裁後都服從,勞動仲裁裁決生效後,用人單位不執行的,農民工可申請法院強制執行;

三是屬於勞務欠款類的可直接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

勞動法拖欠工資30天2

拖欠工資,是工作中常遇到的.情況。單位拖欠員工工資的行爲,本身是違法的。除了要及時支付員工工資外,還要承擔一定的的賠償責任。

單位拖欠工資將會有這四大處罰

1、接受勞動行政部門的處罰

勞動部門可以責令其限期支付工資,如果逾期不支付,即會責令公司按應付金額50%以上100%以下的標準向員工加付賠償金。

2、接受人社部門的處罰

對無故拖欠數額大、時間長、性質惡劣的公司,按照有關規定,通過省市場主體信用信息公示系統和省社會信用體系向社會公佈,並記入相關“黑名單”。

3、接受住房城鄉建設部門、市場監督管理部門的處罰

對拖欠、未足額支付農名工工資以及逾期拒不支付的建築施工單位,住房城鄉建設部門會依法停止其投標資格、清出建築市場等,並由市場監督管理部門依法吊銷營業執照。

4、接受刑事處罰

公司以轉移財產、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員工工資,或者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員工工資,數額較大,經有關機關監督後仍不肯支付工資的,即構成拒不支付勞動報酬罪。

勞動法拖欠工資30天 第2張

構成該罪的,具體要接受以下處罰:

1、將會被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

2、造成嚴重後果的,會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3、公司老闆等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也將會根據具體情況接受以上的處罰。最後,這裏需要特別指出的是,用人單位拖欠工資的賠償金是要分情況計算的。

如果單位在規定時間內不支付工資,則要加發工資報酬25%的賠償金;如果單位在勞動行政部門限期內仍不支付工資,則要按金額50%以上100%以下的標準向勞動者加付賠償金。

拖欠工資經濟補償金是多少?

《違反和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辦法》規定,用人單位剋扣或者無故拖欠勞動者工資的,以及拒不支付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工資報酬的,除在規定的時間內全額支付勞動者工資報酬外,還需加發相當於工資報酬25%的經濟補償金;

用人單位支付勞動者的工資報酬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要在補足低於標準部分的同時,另外支付相當於低於部分25%的經濟補償金。

勞動法拖欠工資30天3

拖欠工資超過30天即構成違法。勞動者可以通過與單位協商索要拖欠的工資。協商不成可以通過勞動仲裁、訴訟等方式索要工資。

用人單位沒有正當理由超過規定發工資的時間還沒有發工資給勞動者。按我國《勞動法》規定,工資應當以貨幣的形式按月支付給勞動者本人。

根據《勞動法》第五十條,工資應當以貨幣形式按月支付給勞動者本人,不得剋扣或者無故拖欠勞動者的工資。

“按月支付”即包括工資應當以月薪的形式發放,也包括應當每月支付,因此用人單位應當在自然月結束的30天內結算工資,超過30天即構成拖欠工資。《工資支付暫行規定》也規定,工資必須在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的日期支付。工資至少每月支付一次。

因此用人單位應當在自然月結束的30天內結算工資,超過30天即構成拖欠工資。

勞動法拖欠工資30天 第3張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五條規定,在勞動行政部門責令支付的期限內還不支付的,那麼用人單位還要按應付金額50%以上100%以下標準向勞動者加付賠償金。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五條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支付勞動報酬、加班費或者經濟補償;勞動報酬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應當支付其差額部分;

逾期不支付的,責令用人單位按應付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標準向勞動者加付賠償金:

(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的約定或者國家規定及時足額支付勞動者勞動報酬的;

(二)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支付勞動者工資的;

(三)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費的;

(四)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未依照本法規定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

《勞動法》第五十條,工資應當以貨幣形式按月支付給勞動者本人,不得剋扣或者無故拖欠勞動者的工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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