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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者怎樣可以立馬解除勞動合同

來源:時尚冬    閱讀: 6.75K 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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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者怎樣可以立馬解除勞動合同,步入職場以後都是需要和單位籤合同,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協商一致的,可以立即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有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等行爲的,勞動者可以立即解除勞動合同。下面是勞動者怎樣可以立馬解除勞動合同。

勞動者怎樣可以立馬解除勞動合同1

一、勞動者可以立即解除勞動合同的是哪些情形?

即時解除:《勞動合同法》第38條規定,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員工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1、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2、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3、未依法爲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4、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5、因本法第二十六條(勞動合同無效或者部分無效的種種情形)第一款規定的情形(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或者變更勞動合同)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6、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或者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勞動者可以立即解除勞動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單位。

勞動者怎樣可以立馬解除勞動合同

二、勞動合同法律關係的特徵

勞動法律關係特徵:

1、勞動法律關係主體雙方具有平等性和隸屬性。

2、勞動法律關係具有以國家意志爲主導、當事人意志爲主體的特徵。

3、勞動法律關係是在社會勞動中形成和實現的。

三、勞動合同的訂立原則是什麼?

1、平等原則

平等原則是指勞動者和用人單位在法律上處於平等的地位,平等地決定是否締約,平等地決定合同的內容。任何一方可拒絕與對方簽訂合同,同時任何一方都不得強迫對方與自己簽訂合同。

2、自願原則

自願原則是從平等原則引申出來的。當事人地位的平等性要求雙方對於勞動合同的訂立不得享有任何特權。當事人訂立合同只能出於其內心意願。用人單位不得強迫勞動者訂立勞動合同,其他任何機關 、團體和個人都無權強迫勞動者訂立勞動合同。

3、協商一致原則

協商一致原則要求當事人雙方就勞動合同的主要條款達成一致意見後,勞動合同才成立。可能雙方當事人都有與對方訂立勞動合同的意向,但在具體條款上,如工作期限、勞動報酬等問題上往往意見不一,這時合同就不能成立。

4、合法原則

合法原則是指勞動合同的訂立不得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這裏所說的法律、法規,根據勞動部1994年9月5日發佈的《關於〈勞動法〉若干條文的說明》的解釋,既包括現行的法律、行政法規,也包括以後頒佈實行的法律、行政法規,既包括勞動法律、法規,也包括民事、經濟方面的法律、法規。

簡單來說,勞動者可以立即解除勞動合同的基本上都是因爲公司不尊重自己的合法權益。不僅不需要提前告知公司,在離職以後應得的工資和因公司的這種侵權行爲給自己造成的損失都可以向公司索賠的。其實不管以上哪一種情形,當時就要和公司溝通好,解決好,不行的話最好就馬上離職。律圖有在線律師,如果您有任何的疑惑,歡迎您隨時諮詢。

勞動者怎樣可以立馬解除勞動合同2

1、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1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

案例簡介

2009年,浙江籍的劉某承包了某建材廠與於某共同管理該廠,2011年2月份他們招收了一批外來民工,採用扣押工人的證件及通訊工具、延長勞動時間、剋扣工資並安保人員以毆打、看管等手段限制工人人身自由,強迫工人進行勞動,情節嚴重。工人不堪忍受,紛紛逃離。

案件分析

強迫職工勞動罪侵犯了公民的人身自由權和勞動自由權利,劉某和於某的行爲構成強迫勞動,工人們可立即解除勞動合同,沒有任何理由。並且李某與於某的性質惡略,可能構成刑法上的強迫職工勞動罪,承擔刑事責任。

勞動者怎樣可以立馬解除勞動合同 第2張

2、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

案例簡介

朱某繼承了父親的煤窯進行煤炭開採工作,王某是朱某煤窯裏的工人,這天下大雨,朱某爲了創收,強令王某等工人下井作業,王某進入作業區後發現礦井不斷掉渣滲水,有坍塌的可能,忙向朱某反應,誰知朱某不但不要求撤離,反而命人將礦井出口封住,強迫工人勞動,王某見勢不妙,一把推開朱某,朝井下喊了聲快跑,奪路而逃。其餘工人聽到後也慌忙逃竄。

案件分析

此案中朱某的行爲明顯強令冒險作業,使工人遭受生命危險,這時的王某等工人逃跑後可立即解除合同,不受任何條件的束縛。

法條依據

《勞動法》第九十六條: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的,由公安機關對責任人員處以15日以下拘留、罰款或者警告;構成犯罪的,對責任人員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刑法》第二百四十四條:用人單位違反勞動管理法規,以限制人身自由方法強迫職工勞動,情節嚴重的,對直接責任人員,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

《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第二款: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1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或者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勞動者可以立即解除勞動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單位。

(ps:《勞動法》有效期截止2020.12.31日,2021年1月1日《民法典》正式生效)

勞動者怎樣可以立馬解除勞動合同3

一、用人單位勞動者可以立即解除勞動合同嗎

1、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可以立即解除勞動合同,立即解除勞動合同的情形如下:

(1)、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協商一致的,可以立即解除勞動合同;

(2)、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或者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勞動者可以立即解除勞動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單位。

2、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六條 【協商解除勞動合同】、第三十八條 【勞動者單方解除勞動合同】

勞動者怎樣可以立馬解除勞動合同 第3張

二、勞動合同糾紛處理的方式有哪些

1、協商,合同當事人在友好的基礎上,通過相互協商解決糾紛,這是最佳的方式。

2、調解,合同當事人如果不能協商一致,可以要求有關機構調解如,一方或雙方是國有企業的,可以要求上級機關進行調解。上級機關應在平等的基礎上分清是非進行調解,而不能進行行政干預。當事人還可以要求合同管理機關、仲裁機構、法庭等進行調解。

3、仲裁,合同當事入協商不成,不願調解的,可根據合同中規定的仲裁條款或雙方在糾紛發生後達成的仲裁協議向仲裁機構申請仲裁。

4、訴訟,如果合同中沒有訂立仲裁條款,事後也沒有達成仲裁協議,合同當事人可以將合同糾紛起訴到法院,尋求司法解決。

依據《勞動合同法》的規定,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協商一致的,可以立即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有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等行爲的,勞動者可以立即解除勞動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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