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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職糾紛找哪個部門投訴

來源:時尚冬    閱讀: 2.84W 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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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職糾紛找哪個部門投訴,在日常生活中有時候避免不了會發生一些糾紛,一旦雙方沒有處理好,引起爭執,可以會發生嚴重後果,所以糾紛發生之後一定要及時地協商處理,避免矛盾的激化。以下了解,離職糾紛找哪個部門投訴。

離職糾紛找哪個部門投訴1

一、離職糾紛如何維權

1、離職糾紛維權,有三種方法:向當地的勞動監察行政部門投訴;向當地的仲裁委申請勞動仲裁;直接向法院起訴;離職糾紛起訴或者申請仲裁的應當要準備好相關證據。

2、法律依據:

根據《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五條

發生勞動爭議,當事人不願協商、協商不成或者達成和解協議後不履行的,可以向調解組織申請調解;不願調解、調解不成或者達成調解協議後不履行的,可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對仲裁裁決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六條

發生勞動爭議,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主張,有責任提供證據。

與爭議事項有關的證據屬於用人單位掌握管理的,用人單位應當提供;用人單位不提供的,應當承擔不利後果。

離職糾紛找哪個部門投訴

二、員工離職維權之方法和技巧有什麼

應當採取下列相關方法、技巧和注意事項:

1、用人單位具有勞動法和勞動合同法規定的侵害勞動者合法權益的違法事實及相關證據;

2、以書面形式通知和適當方式有效送達用人單位,並保留相關證據;

3、在書面通知中,應當明確告知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時間;

4、勞動合同解除後,彼此之間的權利義務因此終止或歸於消滅,勞動者無須履行提供勞動的義務,用人單位也無須履行支付勞動報酬和其他義務;

5、因解除勞動合同所產生的相關權利,可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提出申訴。

離職糾紛找哪個部門投訴2

1.用人單位解僱、解僱、解僱勞動者,以及勞動者離職、自動離職的勞動爭議。

2.在簽訂、執行、變更、解除勞動合同的過程中,用人單位拒絕簽訂合同,用人單位違法解除勞動合同。

3.用戶非法招聘童工。

4.用人單位強迫勞動者加班,勞動者加班,用人單位未依法安排勞動者休假。用人單位違反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規定的。

5.用人單位違反社會保障規定,如用人單位未依法爲勞動者購買社會保障,或者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支付社會保障費用。

6.用人單位未提供勞動保護的,如用人單位安排女職工和未成年工從事嚴禁工作。

7.工人認爲用人單位侵犯了其他勞動保障的合法權益;

離職糾紛找哪個部門投訴 第2張

勞動爭議什麼時候應該舉報?

違反勞動保險規定的投訴有效期爲兩年。勞動者在工作中受到用人單位損害的',應當自損害之日起2年內向勞動監督大隊投訴。勞動保障行政機關在兩年內未發現或者投訴的,勞動保障行政機關不予調查。

當工人覺得自己的合法權益受到損害時,可以先與公司協商。協商不成的,可以向勞動監察部門投訴。投訴無效的,勞動者應當進行仲裁和訴訟。

離職糾紛找哪個部門投訴3

一、勞動糾紛找哪個部門

1、找委員會進行調解。

2、調解不成的找當地的勞動仲裁委員會對案子做分析並做出仲裁。

3、雙方當事人如果對勞動仲裁不服或有異意,可以向當地人民法院提請勞動糾紛訴訟。

二、勞動糾紛的解決方式:

(1)協商程序。協商是指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就爭議的問題直接進行協商,尋找糾紛解決的具體方案。與其他糾紛不同的是,的當事人一方爲單位,一方爲單位職工,因雙方已經發生一定的勞動關係而使彼此之間相互有所瞭解。

雙方發生糾紛後最好先協商,通過自願達成協議來消除隔閡。實踐中,職工與單位經過協商達成一致而解決糾紛的情況非常多,效果很好。但是,協商程序不是處理勞動爭議的必經程序。雙方可以協商,也可以不協商,完全出於自願,任何人都不能強迫。

(2)申請調解。調解程序是指勞動糾紛的一方當事人就已經發生的勞動糾紛向委員會申請調解的程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八十條規定:在用人單位內,可以設立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負責調解本單位的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委員由單位代表、職工代表和工會代表組成。一般具有、政策水平和實際工作能力,又瞭解本單位具體情況,有利於解決糾紛。

離職糾紛找哪個部門投訴 第3張

除因簽訂、履行集體發生的爭議外均可由本企業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調解。但是,與協商程序一樣,調解程序也由當事人自願選擇,且調解協議也不具有強制執行力,如果一方反悔,同樣可以向仲裁機構申請仲裁。

(3)仲裁程序。仲裁程序是勞動糾紛的一方當事人將糾紛提交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進行處理的程序。該程序既具有勞動爭議調解靈活、快捷的特點,又具有強制執行的效力,是解決勞動糾紛的重要手段。

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是國家授權、依法獨立處理勞動爭議案件的專門機構。申請勞動仲裁是解決勞動爭議的選擇程序之一,也是提起訴訟的前置程序,即如果想提起訴訟打勞動官司,必須要經過仲裁程序,不能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

(4)訴訟程序。根據《勞動法》第83條規定:“勞動爭議當事人對仲裁裁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決書之日起15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一方當事人在法定期限內不起訴,又不履行仲裁裁決的,另一方當事人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訴訟程序即我們平常所說的。

訴訟程序的啓動是由不服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裁決的一方當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後啓動的程序。訴訟程序具有較強的法律性、程序性,作出的判決也具有強制執行力。

當你與用人單位產生勞動糾紛的時候,可以通過找勞動仲裁委或人民法院進行解決,而解決的方式也是多樣的,包括協商、調解、仲裁以及訴訟。具體選擇哪種方式解決,還需要當事人根據實際情況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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