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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生交通事故車輛貶值損失

來源:時尚冬    閱讀: 6.2K 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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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生交通事故車輛貶值損失,在我們的日常生活中其實很多方面都是有相關的法律規定的,有規矩才成方圓,很多時候在遇到難以處理的問題採用法律途徑就是最佳選擇,以下發生交通事故車輛貶值損失。

發生交通事故車輛貶值損失1

現實中,並沒有一家權威機構就車輛的貶值損失能給出令人信服的科學評估,目前相關車輛貶值損失的評估也是依賴中介機構的評估鑑定,司法實踐中多由價格認證中心進行評估鑑定,但評估鑑定的依據是參照二手車交易的評估方式,將車輛列爲待銷售的車輛與同類型未發生事故車輛的交易價格進行比對後得出的差價。

這種評估鑑定的方法,缺少統一科學的鑑定評估標準,受市場行情、鑑定人員對不同購買者的心理因素考慮等諸多主客觀原因的影響,這樣得出的車輛貶值損失是市場價值損失。而對車輛的所有者或使用者而言,車輛的主要功能是滿足自身的使用需求,在事故車輛修復好完全可以進行正常使用的情況下,該車的使用價值並不存在貶損。

延伸補充:

車輛貶值損失應否獲賠償

第一種意見認爲:交通事故案件中涉及的車輛損失,應當侷限於事故後因車輛受損所產生的直接損失。

1、對於車輛貶值損失,並非法律明文規定的賠損範圍,而在訴訟案件中,多是針對車輛在事故後除維修費用外,就車輛交易價值或適用性能上所遭受的貶損,因此尚無法就此項費用明確列爲法定的賠償項目。

2、侵權賠償案件中,適用侵權法的賠償目的主要是用於填補、回覆,因此事故後,車輛所受損失的範圍也僅是對其的修理、維護費用的賠償,車輛貶值損失的目的也已超出侵權賠償的範圍。

發生交通事故車輛貶值損失

3、當事人對其主張的車輛貶值損失,雖有評估機構的估價結論支持,但此種估價評估,多是參照二手車交易的評估方式,將車輛列爲待銷售的車輛與同類型未發生事故車輛的交易價格進行比對後得出的差價,即認定爲貶值損失,而侵權案件是對被侵權人及其財產所受損失的賠償,而該項財產在侵權發生時是用於交通運輸而並非交易商品,因此,要讓侵權行爲人預見到事故車輛可能進行的商品交易是缺乏依據的,同時,交易價格上的損失也不符合侵權法上的填補功能的賠償目的。

第二種意見認爲:

1、車輛貶值損失屬財產性損失,《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以及《民法通則》第一百一十七條第二款、第三款都有明確規定,可見請求支持車輛貶值損失是有明文法律依據的;

2、假如車輛貶值損失是經過具有車損鑑定資格的鑑定機構作出科學合理的鑑定結論的,證明在車輛修復後無法達到修復前的狀態的,侵權人承擔該項貶值的損失;

3、無論車輛貶值損失是直接損失,還是間接損失,司法實踐是支持的,如《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交通事故中的財產損失是否包括被損車輛停運損失問題的批覆》明確,如果受害人以被損車輛正用於貨物運輸或者旅客運輸經營活動,要求賠償被損車輛修復期間的停運損失的,交通事故責任者應當予以賠償。筆者同意第二種意見。

綜上可知,現實中,並沒有一家權威機構就車輛的貶值損失能給出令人信服的科學評估,目前相關車輛貶值損失的評估也是依賴中介機構的評估鑑定,司法實踐中多由價格認證中心進行評估鑑定,但評估鑑定的依據是參照二手車交易的評估方式,將車輛列爲待銷售的車輛與同類型未發生事故車輛的交易價格進行比對後得出的差價。

這種評估鑑定的方法,缺少統一科學的鑑定評估標準。此外,至於是否應當賠償,理論界目前也還有爭議,如果你對此還有疑問,歡迎你隨時諮詢我們律圖,我們將盡快爲您詳細解答。

發生交通事故車輛貶值損失2

有事故中造成機動車貶值如何理賠

賠償車輛貶值損失的確定需要綜合考量多種因素

在判斷貶值損失能否獲賠時,需要參考評估報告,也需要審查參考當事人提供的其他證據予以綜合認定,尤其是要考慮經過維修後的車輛其損害是否達到一定程度。受損車輛事發前的使用年限、事發後的修理費用、修理後的組成部件更新和車輛性能恢復等情況也是法官判斷車輛貶值損失應否獲賠的重要參考因素。

在司法實踐中,新近購置車輛在發生比較嚴重的交通事故尤其是關鍵部位受損,且經有資質的機動車鑑定機構鑑定出具車輛貶值損失報告的,貶值損失賠償請求在大多數情況都能得到法院的支持。

發生交通事故車輛貶值損失 第2張

車輛貶值損失的賠償主體是侵權責任人而非保險公司

車輛貶值損失並不屬於交通事故所導致的直接損失,不屬於保險責任,不屬於交強險賠償範圍。如果商業三者險條款中已經明確不賠償“第三者財產因市場價格變動造成的貶值,修理後因價值降低引起的減值損失”,則車輛貶值損失亦不屬於商業三者險的賠償範圍。在司法實踐中,車輛貶值損失應由侵權責任人承擔,而非保險公司承擔。

評估報告對於確定車輛貶值損失具有重要參考作用

當事人主張車輛貶值損失,一般要經過評估機構的鑑定才能確定一個具體貶值數額。實踐中,評估機構關於車輛貶值損失的評估,主要是根據車輛在事故發生前的價值、成新率、修復費用、二手市場交易價格的下調等因素綜合判斷。故而評估報告不但是當事人用以支持其訴訟請求的重要依據,也是法官據以判斷車輛貶值損失是否存在及其程度的參考依據。

雖然有的法院直接依據評估報告確定的貶值損失額確定賠償具體數額,但法官只是參考評估報告,其並不是確定車輛貶值損失的唯一依據。

綜上所述我們可以清楚知道,在交通事故中車輛的貶值是要進行相應的評估的,而且在賠償的問題上是需要綜合考量多種因素。需要參考評估報告,也需要審查參考當事人提供的其他證據予以綜合認定,尤其是要考慮經過維修後的車輛其損害是否達到一定程度。

發生交通事故車輛貶值損失3

交通事故車輛貶值損失能不能賠

首先,根據我國《民法典》的`規定可以明確,我國現行的法律對財產損害是以受害人實際遭受的損失爲準,實行完全賠償原則。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四條 【財產損失計算方式】侵害他人財產的,財產損失按照損失發生時的市場價格或者其他合理方式計算。

其次,車輛貶值損失是客觀存在的。在交通事故糾紛中,被損壞的車輛往往會得到修理,一般認爲車輛得到修理就已經對被害人的財產損害進行了補償,不需要對車輛貶值損失進行賠償。

發生交通事故車輛貶值損失 第3張

事實上,在交通事故中特別是比較嚴重的交通事故中,被損壞的車輛雖然得到修理,但很難完全恢復到事故前的性能,車輛安全性也相應降低。在交易市場上,車輛一旦發生交通事故,其交易價格要比同樣狀況但無事故的車輛要低,因此車輛貶值損失是事實上存在的。

再次,車輛貶值損失是交通事故造成的直接財產損失。在實際情況中,由於車輛貶值損失是“無形的損失”,往往被人忽視,甚至認爲是間接損失。事實上,車輛貶值損失是在交通事故中,由於肇事人的侵害行爲,而導致受害人的財產權利損害,是直接的財產損失。不能因爲該項損失是無形的,就認定爲間接損失。

最後,車輛貶值損失多少的認定。並非所有的事故車輛都存在貶值損失,如車輛剮蹭、非重要零部件的損壞,這些可以通過修理或更換,實現對受害人權益的完全賠償。只有在車輛損壞達到一定程度時,才能認定損壞車輛存在貶值損失。而且車輛貶值損失的多少,是專業性的問題,不應當由法官自由裁量。法院應當委託具有相應資質的評估機構,根據車輛的新舊程度、損壞情況等做出結論,以評估結論來確定貶值損失的多少。

交通事故後如果有車輛貶值的問題,可以按照相關情況來申請賠償,只要符合規定一般能夠順利拿到貶值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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