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車輛貶值損失誰來賠

來源:時尚冬    閱讀: 1.73K 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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車輛貶值損失誰來賠,汽車,現在對於人們來說就是個代步工具,一般階層的人都能開起,因爲不再像以前是奢侈品了,價格也越來越大衆化了,但是有時候開車出去會發生意外。以下分享車輛貶值損失誰來賠?

車輛貶值損失誰來賠1

車輛貶值損失可以找保險公司和肇事者賠償。

《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條款》明文規定:“被保險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致使受害人停業、停駛、停電、停水、停氣、停產、通訊或者網絡中斷、數據丟失、電壓變化等造成的損失以及受害人財產因市場價格變動造成的貶值、修理後因價值降低造成的損失等其他各種間接損失”也都屬於賠償範圍。因此,肇事者應對車輛貶值損失進行賠償。

關於貶值損失的具體數額,應委託有資質的鑑定機構(如各地物價部門價格認證中心)進行評估,一般情況下貶值損失數額與購車時間、車價、修理部位、修理費用有關。車越新、車價越高、修理費越大、大件更換越多車輛貶值率越高。

車輛貶值損失誰來賠

車輛損失賠償要注意什麼

損害國家的、集體的財產或者他人的財產的,應當恢復原狀或者折價賠償。受害人因此遭受其他重大損失的,侵害人應當賠償損失。車輛碰撞和修復後,確實存在價值減損的問題。這些減損的直接原因是發生交通事故,而不是自然的使用和磨損。

因此應當屬於賠償的物質損失範圍之內。取得賠償的關鍵是獲得減損的明確證據,這就需要獲得減損數額的證明,實踐中一般是到專業的評估機構進行價格評估。

事故後車輛的減值損失是普遍存在的,不只侷限於新車,只是舊車在評估過程中存在折舊的情況,可能到最後所得的減值損失相對少一些。這類案件的訴訟時效爲兩年,超過兩年,法院將不予受理。所以一定要在2年內舉證、起訴。如果事故中的受害者意識到車輛損壞可能會貶值,就一定要保留自己追究對方賠償責任的權利和積極收集相關的證據,不要輕易和對方達成某種賠償協議。

車輛貶值損失誰來賠2

一、車輛被撞後貶值損失誰來賠償

需要確定事故當事人的責任,根據責任承擔相應的賠償比例,因此在這種情況下,並不是完全就由肇事的一方承擔車輛貶值損失賠償。若被撞的車輛的'車主對事故發生也有責任的話,那麼可以適當的減輕肇事者的賠償責任。

在國外,保險公司會承擔肇事車主的這筆貶值費。對於貶值費,肇事車主不能在支付賠償金後再向保險公司追償。目前,在保險公司名目繁多的各項保險險種裏,並不包括車輛減值損失這項險保險的基本原則是補償,它保護車輛的合理修復和正常的使用,而不是賠償汽車發生的所有損失。貶值損失應該屬於保險公司責任免責部分。

車主上法院索要貶值費,可請求法院委託專業價格認證部門對該車的貶值費進行鑑定,要求法院對該車的損失做出認定並賠償經濟損失。

《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一千二百一十三條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損害,屬於該機動車一方責任的,先由承保機動車強制保險的保險人在強制保險責任限額範圍內予以賠償;不足部分,由承保機動車商業保險的保險人按照保險合同的約定予以賠償;仍然不足或者沒有投保機動車商業保險的,由侵權人賠償。

車輛貶值損失誰來賠 第2張

二、車輛買賣不過戶肇事責任誰來賠

機動車出賣後,應當前往車管所辦理變更車主,即所有權人的登記,不過現實中有些車輛買賣並沒有辦理變更登記,甚至多次轉手仍沒有辦理過戶手續也也不缺人在。

這類車輛發生交通事故後,如果肇事司機及新車主能夠承擔賠償責任的,尚沒有大問題,一旦這些人無力承擔鉅額賠償的時候,就會涉及原車主。受害人要求機動車行駛證上登記的原車主承擔墊付責任或連帶責任的,將原車主列爲共同被告。

如果車輛發生交通事故,肇事司機和車主成爲連帶賠償義務人,車輛出賣交易後沒有過戶,實際出現了法律形式上的車主和事實上的車主,登記車主是否也要承擔連帶賠償責任呢,目前尚有爭議。

車輛貶值損失誰來賠3

車輛貶值損失怎樣追償

1、交通事故車輛貶值賠償應該由肇事者賠償 我國《民法通則》第117條規定:“損壞國家的、集體的財產或者他人財產的,應當恢復原狀或者折價賠償。受害人因此遭受其他重大損失的,侵害人並應當賠償損失。”財產損害賠償的首要原則應該是全面賠償原則。只要損害與侵權行爲存在因果關係,有多少損失,就賠償多少,即便是間接損失,也應該予以賠償。

2、具體數額由具有相應資質的評估鑑定機構確定 關於貶值損失的具體數額,應委託有資質的鑑定機構(如各地物價部門價格認證中心)進行評估,一般情況下貶值損失數額與購車時間、車價、修理部位、修理費用有關。車越新、車價越高、修理費越大、大件更換越多車輛貶值率越高。

車輛貶值損失誰來賠 第3張

3、車輛貶值損失鑑定程序 交通事故受害人所遭受的車輛停運損失,有權利要求事故責任人予以賠償。在肇事車主不能在支付賠償金後,車主可以向保險公司追償。根據直接財產損失賠償的規定,這一賠償也應當以車輛停運期間實際發生的損失爲限。其計算方法與直接財產損失的計算方法相同。

根據1999年最高人民法院發佈的《關於道路交通事故中的財產損失是否包括被損車輛停運損失問題的批覆》規定:在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中,如果受害人以被損車輛正用於貨物運輸或者旅客運輸經營活動,要求賠償被損車輛修復期間的停運損失的,交通事故責任者應當予以賠償。 生產經營損失,一般根據正常生產經營情況下平均實際收入和停產、停業期間的實際收入進行計算。

實際收入應爲正常業務收入扣減可變成本後的餘額,不扣除稅金。 成本是由可變成本和不變成本組成。不變成本包括稅費、保險、運輸管理費、客貨運輸附加費、工商管理費等;可變成本包括司機工資、燃油費、過路過橋費等。

這就是說:每日純收入=每日營業額-每日不變成本-每日可變成本。停運直接導致每日營業額和每日可變成本歸零,但是原來每日營業額中支付的不變成本照常交納,所以在計算停運損失時,不變成本是應該考慮在內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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