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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造成的車輛貶值損失

來源:時尚冬    閱讀: 1.73W 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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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造成的車輛貶值損失,在我們的日常生活中其實很多方面都是有相關的法律規定的,有規矩才成方圓,很多時候在遇到難以處理的問題採用法律途徑就是最佳選擇,以下交通事故造成的車輛貶值損失。

交通事故造成的車輛貶值損失1

交通事故車輛貶值損失能不能賠

首先,根據我國《民法典》的規定可以明確,我國現行的法律對財產損害是以受害人實際遭受的損失爲準,實行完全賠償原則。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四條 【財產損失計算方式】侵害他人財產的,財產損失按照損失發生時的市場價格或者其他合理方式計算。

其次,車輛貶值損失是客觀存在的。在交通事故糾紛中,被損壞的車輛往往會得到修理,一般認爲車輛得到修理就已經對被害人的財產損害進行了補償,不需要對車輛貶值損失進行賠償。

事實上,在交通事故中特別是比較嚴重的交通事故中,被損壞的車輛雖然得到修理,但很難完全恢復到事故前的性能,車輛安全性也相應降低。在交易市場上,車輛一旦發生交通事故,其交易價格要比同樣狀況但無事故的車輛要低,因此車輛貶值損失是事實上存在的。

交通事故造成的車輛貶值損失

再次,車輛貶值損失是交通事故造成的直接財產損失。在實際情況中,由於車輛貶值損失是“無形的損失”,往往被人忽視,甚至認爲是間接損失。事實上,車輛貶值損失是在交通事故中,由於肇事人的侵害行爲,而導致受害人的財產權利損害,是直接的財產損失。不能因爲該項損失是無形的,就認定爲間接損失。

最後,車輛貶值損失多少的認定。並非所有的事故車輛都存在貶值損失,如車輛剮蹭、非重要零部件的損壞,這些可以通過修理或更換,實現對受害人權益的完全賠償。只有在車輛損壞達到一定程度時,才能認定損壞車輛存在貶值損失。而且車輛貶值損失的多少,是專業性的問題,不應當由法官自由裁量。法院應當委託具有相應資質的評估機構,根據車輛的新舊程度、損壞情況等做出結論,以評估結論來確定貶值損失的多少。

交通事故後如果有車輛貶值的問題,可以按照相關情況來申請賠償,只要符合規定一般能夠順利拿到貶值賠償。

交通事故造成的車輛貶值損失2

交通事故車輛貶值損失能不也能獲得賠償

第一種意見認爲:交通事故案件中涉及的車輛損失,應當侷限於事故後因車輛受損所產生的直接損失。

1、對於車輛貶值損失,並非法律明文規定的賠損範圍,而在訴訟案件中,多是針對車輛在事故後除維修費用外,就車輛交易價值或適用性能上所遭受的貶損,因此尚無法就此項費用明確列爲法定的賠償項目。

2、侵權賠償案件中,適用侵權法的賠償目的主要是用於填補、回覆,因此事故後,車輛所受損失的範圍也僅是對其的修理、維護費用的賠償,車輛貶值損失的目的也已超出侵權賠償的範圍。

3、當事人對其主張的車輛貶值損失,雖有評估機構的估價結論支持,但此種估價評估,多是參照二手車交易的評估方式,將車輛列爲待銷售的車輛與同類型未發生事故車輛的交易價格進行比對後得出的差價,即認定爲貶值損失,而侵權案件是對被侵權人及其財產所受損失的賠償,而該項財產在侵權發生時是用於交通運輸而並非交易商品

因此,要讓侵權行爲人預見到事故車輛可能進行的商品交易是缺乏依據的,同時,交易價格上的損失也不符合侵權法上的填補功能的賠償目的。

交通事故造成的車輛貶值損失 第2張

第二種意見認爲:

1、車輛貶值損失屬財產性損失,《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以及《民法通則》第一百一十七條第二款、第三款都有明確規定,可見請求支持車輛貶值損失是有明文法律依據的;

2、假如車輛貶值損失是經過具有車損鑑定資格的鑑定機構作出科學合理的鑑定結論的,證明在車輛修復後無法達到修復前的狀態的,侵權人承擔該項貶值的損失;

3、無論車輛貶值損失是直接損失,還是間接損失,司法實踐是支持的,如《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交通事故中的財產損失是否包括被損車輛停運損失問題的批覆》明確,如果受害人以被損車輛正用於貨物運輸或者旅客運輸經營活動,要求賠償被損車輛修復期間的停運損失的,交通事故責任者應當予以賠償。

關於交通事故當中車輛貶值的損失是否能夠獲得賠償的問題,實踐中有兩種不同的意見。不過,更多人偏向於能夠賠償。具體的分析,還請各位從上文中進行詳細瞭解。要是你對此還有疑問的話,可以來電具體諮詢我們律圖網站的在線律師。

交通事故造成的車輛貶值損失3

交通事故發生後,能否要求責任方賠償車輛貶值損失?

問:我開了三年多的奧迪車輛被一輛五菱麪包車追尾,對方全責,現在花費了維修費用30000元,4S店說車輛貶值15000元。請問,我車輛的貶值損失,能否要求對方賠償?

答:現在由於二手車交易市場的繁榮,車輛的交易價值越來越受到重視。常有人諮詢,我的車輛發生事故後,車輛貶值的損失,保險公司不賠,該損失能否要求對方賠償。尤其是一些豪車車主,因貶值較嚴重,有較強的動機要求責任方賠償車輛貶值損失。

關於這個問題,長期以來爭議很大。最高人民法院內部經過激烈討論,最終確定了交通事故中車輛貶值損失以不賠償爲原則,以賠償爲例外的司法原則。

交通事故造成的車輛貶值損失 第3張

一、《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法釋〔2020〕17號)的規定

該解釋第12條規定,因道路交通事故造成的下列財產損失,當事人向侵權人要求賠償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1、維修被損壞車輛的費用,車輛所載貨物的損失,車輛施救費用;

2、車輛滅失或者無法修復的,爲購買交通事故發生時與被損壞車輛價值相當的重置車輛的費用;

3、依法從事從事貨物運輸,旅客運輸的經營性活動的的車輛,在停運期間所產生的合理的停運損失;

4、經營性車輛因無法繼續使用,所產生的通常替代性交通工具所產生的合理費用。

以上規定,並未包括車輛遭受交通事故中的貶值損失。

二、最高人民法院就該問題的專門答覆

2016年3月4日,最高人民法院專門就車輛貶值賠償問題作出《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關於交通事故車輛貶值賠償問題的建議”的.答覆》,在該答覆中,最高人民法院闡明瞭關於這個問題的觀點:

最高人民法院在起草《關於道路交通損害賠償司法解釋》徵求意見中,對機動車“貶值損失”是否應予賠償的問題,討論最爲激烈。從理論上講,損害賠償的基本原則是填平損失,因此,只要有損失就應獲得賠償,但司法解釋最終沒有對機動車“貶值損失”的賠償作出規定。

主要原因在於,最高人民法院認爲,任何一部法律法規以及司法解釋的出臺,均要考慮當時的社會經濟發展情況綜合予以判斷,目前我國尚不具備完全支持貶值損失的客觀條件:

(1)雖然理論上不少觀點認爲貶值損失具有可賠償性,但仍存有較多爭議,比如因維修導致零部件以舊換新是否存在溢價,從而產生損益相抵的問題等;

(2)貶值損失的可賠償性要兼顧一國的道路交通實際狀況。在事故率比較高、人們道路交通安全意識尚需提高的我國,賠償貶值損失會加重道路交通參與人的負擔,不利於社會經濟發展;

(3)我國目前鑑定市場尚不規範,鑑定機構在逐利目的驅動下,對貶值損失的確定具有較大的任意性。由於貶值損失數額確定的不科學,導致可能出現案件實質上的不公正,加重侵權人的負擔;

(4)客觀上講,貶值損失幾乎在每輛發生事故的機動車上都會存在,規定貶值損失可能導致本不會成訴的交通事故案件大量涌入法院,不利於減少糾紛。

綜合以上考慮,目前,最高人民法院對該項損失的賠償持謹慎態度,傾向於原則上不予支持。當然,在少數特殊、極端情形下,也可以考慮予以適當賠償,但必須慎重考量,嚴格把握。最高人民法院會繼續密切關注理論界和審判實務中對於機動車貶值損失賠償問題的發展動態,加強調查研究,將來如果社會客觀條件允許,也會適當做出調整。

交通事故造成的車輛貶值損失 第4張

三、可以獲得賠償的幾種情形

根據以上答覆,我想答案已經很清晰了,對於車輛貶值損失,原則上不支持,但在少數特殊、極端情形下,可以考慮予以適當賠償,但人民法院必須慎重考量,嚴格把握。那麼哪些情況屬於“少數特殊、極端情形”呢?我們舉例說明。

1、車輛爲新車,因事故影響車輛安全性能,貶值較大。

車輛爲新車,一般以車輛購買後一年以內,超過一年的,一般不再認定爲新車。

車輛在事故中造成車輛安全性能較低,貶值較大,需要以比較權威的鑑定機構的鑑定意見作爲參考。

例如,在(2020)京0105民初65072號案中(該案歷經一審、二審、再審),人民法院認爲陳某伶的車輛購買半年左右,事發時行駛里程僅4000公里左右,且因事故導致後圍板等重要部位受損,且部分受損部位無法恢復原狀,存在安全隱患,一審法院酌情支持其貶值損失35000元。

2、車輛應被認定爲買賣或者運輸的貨物,發生交通事故。

例如,待售車輛停放在汽車經銷商專門用於停放待售車輛的經營場所內,或者在被運輸途中,被其他車輛碰撞發生交通事故。

這個時候,因爲車輛專門用於買賣,或者在被運輸途中,且並未停放在公共車位或者在道路上行駛,本質上該車輛是一種待交易的貨物,如果被其他車輛碰撞造成交通事故,責任方應當賠償車輛的貶值損失。

例如,2020年8月,福建某公司從外地購買了一輛170多萬元的雷克薩斯SUV。次月,該公司委託一家物流公司運輸,物流公司爲該車投保了國內水路、陸路貨物運輸保險。車輛由物流公司駕駛員駕駛貨車從天津運至福州。不料,在山東省境內的高速公路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SUV部分部件損毀。

法院經審理認爲,物流公司作爲承運人,應當及時、安全地將車輛運至指定地點。此時的車輛是貨物,而不是行駛於道路上的車輛,車輛因事故造成的貶值損失不應排除在損害賠償範圍之外,判決物流公司賠償車輛貶值損失103140元。

當然,雖然交通事故造成的車輛貶值損失,人民法院原則上不予支持,但最高人民法院在答覆中也明確,會繼續密切關注理論界和審判實務中對於機動車貶值損失賠償問題的發展動態,加強調查研究。將來如果社會客觀條件允許,最高人民法院也會對“少數特殊、極端情形,可以考慮予以適當賠償”交通事故受損車輛的貶值損失的司法原則進行調整,但目前我們還沒有看到最高人民法院對這個司法原則進行調整的跡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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