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車輛貶值費法院支持嗎

來源:時尚冬    閱讀: 9.13K 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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車輛貶值費法院支持嗎,車因事故受損後對其造成了影響,在交通事故賠償中,要求賠償車輛貶值費的很少。保險公司沒有“車輛貶值費”這個理賠項目,下面看看車輛貶值費法院支持嗎及相關資料。

車輛貶值費法院支持嗎1

一般不會支持車輛貶值損失,但是新車可以。

依據最高院《關於“關於交通事故車輛貶值損失賠償問題的建議”的答覆》:

《關於道路交通損害賠償司法解釋》徵求意見中,對機動車“貶值損失”是否應予賠償的問題,討論最爲激烈。從理論上講,損害賠償的基本原則是填平損失,因此,只要有損失就應獲得賠償。

但司法解釋最終沒有對機動車“貶值損失”的賠償作出規定。主要原因在於,任何一部法律法規以及司法解釋的出臺,均要考慮當時的社會經濟發展情況綜合予以判斷,目前尚不具備完全支持貶值損失的客觀條件:

車輛貶值費法院支持嗎

(1)雖然理論上不少觀點認爲貶值損失具有可賠償性,但仍存有較多爭議,比如因維修導致零部件以舊換新是否存在溢價,從而產生損益相抵的問題等;

(2)貶值損失的可賠償性要兼顧一國的道路交通實際狀況。在事故率比較高、人們道路交通安全意識尚需提高的我國,賠償貶值損失會加重道路交通參與人的負擔,不利於社會經濟發展;

(3)我國目前鑑定市場尚不規範,鑑定機構在逐利目的驅動下,對貶值損失的確定具有較大的任意性。由於貶值損失數額確定的不科學,導致可能出現案件實質上的不公正,加重侵權人的負擔;

(4)客觀上講,貶值損失幾乎在每輛發生事故的機動車上都會存在,規定貶值損失可能導致本不會成訴的交通事故案件大量涌入法院,不利於減少糾紛。

車輛貶值費法院支持嗎2

車輛折舊費法院是否支持需要根據實際情況來認定,一般在符合一定條件的情況下,被侵權人提出的車輛折舊費纔有可能獲得法院的支持。

車輛的折舊費需要根據車輛的使用年限、事故的受損程度以及車輛本身的貶值率等因素有關,車輛被撞能否獲得賠償以及賠償多少就需要根據車輛的使用年限、事故受損程度和車輛本身的貶值率決定。

所以,如果發生重大事故導致車輛受損,可以向法院認可的權威部門申請技術鑑定,計算出車輛因本次事故造成的折舊損失,再向事故發生地或責任方所在地的法院起訴,要求責任方賠償折舊費,這種情況下法院是會支持的。

車輛貶值費法院支持嗎 第2張

最高人民法院對於車輛貶損費的賠償是持謹慎態度,傾向於原則上不予支持。不過,在少數特殊、極端的情形下,法院也是可以考慮予以適當賠償的,但是會經過慎重考量,嚴格把握。由於我國還沒有一部法律法規對於車輛的貶損費標準的參考,因此最高人民法院覺得以下的客觀條件不足以他們劇本完全支持車輛貶值損失。

1、雖然理論上優不少觀點是認爲車輛的.貶值具有損失賠償性,但是還是存在着很多的爭議,像維修零部件以舊換新是否會存在溢價的情況等;

2、車輛的貶值賠償會加重到了交通參與人的負擔,對於社會的發展存在不利;

3、賠償車輛的貶值費需要先經過鑑定機構的鑑定,確定車輛因本次事故造成的貶值損失,但是,目前我國的鑑定市場並不是很規範,鑑定機構可能在利益的驅使下對鑑定結果做手腳,這樣就會導致案件實質上出現不公;

4、基本上每輛車都會存在貶值損失的情況,如果法院規定了貶值損失,那麼就可能導致本不會成訴的交通事故案件大量涌入法院。

車輛貶值費法院支持嗎3

這個問題我們主要先要了解我國有沒有關於這方面的規章制度,可以解釋法院是否會支持車輛貶值損失,由人民法院《關於“關於交通事故車輛貶值損失賠償問題的建議”的答覆》裏會有所答覆。

在有關機關開始想要開始寫《關於道路交通損害賠償司法解釋》之前,會提前去了解很多人的想法,以便了解情況完善規定,而在此之內關於機動車因爲自身磨損等原因造成的車輛自身價值降低的情況,可不可以受到相應的經濟支持這一話題是衆說紛紜,交流情況千變萬化相當熱烈。

1、其實從根本上我們可以理解,對於經濟賠償來說最根本的就是要將已經失去的經濟重新補償回來,所以但凡會有經濟價值降低的情況理所應當的會得到相應的補償,但問題就出現在正規的司法解釋最終並沒有對於經濟降低的補償給出相應的準則。

這是因爲,普遍性可以理解,無論哪部正規的法律法規和司法解釋的擬定,修改直至面向大衆宣佈,都要以現實的大衆經濟增長或下降作爲依託統籌策劃在進行評判,在現有的大背景下並沒有可以全部支撐貶值損失的客觀條件。

2、即使在理想領域裏會有很多人認爲貶值損失的可補償性,但是還是有很多地方值得商榷,例如車主自身對車輛進行保養,進行車輛配件的更換,用時間很久的零件換成新的零件所造成的經濟增幅,使得本身缺失的經濟被彌補了一些的情況發生。所以很難界定。

車輛貶值費法院支持嗎 第3張

3、而且車輛貶值損失費還要考慮到我國交通運輸所現有的問題,駕駛人員缺少自身知識培訓,對於保護自身不受傷害的法律瞭解不夠,導致我國交通事故頻發,如果每一項都叫進行經濟賠償,那麼對於我國應用於道路交通安全上的經費,從而拖慢我國自身的經濟發展。

4、還有一個就是我國的鑑定市場是沒有太嚴格的規定的,各種鑑定機構魚龍混雜急求規範,個別機構爲了自身利益的最大化會出現誇大鑑定事實謀求更高立意的事件發生,這樣的話鑑定數額不規範,監管不嚴,會使最後的決斷上出現誤差,使得本不應該付出很大代價的侵權人增大自身的經濟支出,導致出現判決的不公平性。

5、最後從最理智哪一方都不偏袒的角度上來說,貶值損失在所有發生過車輛事故的機動車上都會有,所以如果真的有相關法律支持了貶值費的出現,肯定會使很多本來不用到法院進行審判的車輛糾紛,被損傷的車主會爲了自身利益着想,從而進行訴訟請求,這樣勢必會加大法院的自身負擔,會使法院自身變得更加忙碌,對於降低車輛紛爭是很不利的。

所以根據以上的解釋我們可以得出,在當今社會,司法機關對於車輛貶值費要有嚴謹的方式方法,從根本上不要同意,但就其它實際的情況真的很特別,極其嚴重的情況下,是可以稍微調整一下妥善處理進行補償。但是必須經過層層審覈的前提下,才能做出決策。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五條 因道路交通事故造成下列財產損失,當事人請求侵權人賠償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一)維修被損壞車輛所支出的費用、車輛所載物品的損失、車輛施救費用;

(二)因車輛滅失或者無法修復,爲購買交通事故發生時與被損壞車輛價值相當的車輛重置費用;

(三)依法從事貨物運輸、旅客運輸等經營性活動的車輛,因無法從事相應經營活動所產生的合理停運損失;

(四)非經營性車輛因無法繼續使用,所產生的通常替代性交通工具的合理費用。

所以我們可以得出結論,對於車輛貶值費的損失賠償問題,在很多時候我國的最高執法機關是不給予賠償的,但是法不外於人情,在十分特別,至極的情況發生後才能考慮補償這個問題,但數額肯定不會很大。根據各地的實際情況不同,每個訴訟的複雜程度不同,做出的判決是不一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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