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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對婦女就業有哪些特殊規定?

來源:時尚冬    閱讀: 4.46K 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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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對婦女就業有哪些特殊規定?就業性別歧視現象普遍存在,已成爲構建和諧社會的制約因素,那麼婦女就業保護政策有哪些特殊規定的呢?接下來小編就帶大家一起來看看以下的政策與規定。

法律對婦女就業有哪些特殊規定?
法律對婦女就業有哪些特殊規定?1

《勞動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婦女權益保障法》、上海市實施《婦女權益保障法》辦法等法律、法規,對婦女勞動就業權利都作出了明確規定:

1、婦女享有與男子平等的就業權利;

2、用人單位在錄用職工時,除國家規定不適合婦女的錄用標準;

3、報刊、電視、廣播以及其他新聞媒介不得傳播限制婦女就業的招工、招聘啓事;

4、任何單位不得以結婚、懷孕、產假、哺乳等爲由,辭退女職工或單方面造成單位利益重大損害和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用人單位不得在女職工孕期、產期、哺乳期內解除勞動合同。

女職工勞動保護特別規定

《女職工勞動保護特別規定》共有16條。其中規定了用人單位應當遵守女職工禁忌從事的勞動範圍,並在附錄中詳細規定了女職工在經期、孕期、哺乳期等禁忌從事的勞動範圍。

《規定》指出,用人單位不得因女職工懷孕、生育、哺乳降低其工資、予以辭退、與其解除勞動或者聘用合同。

《規定》指出,女職工在孕期不能適應原勞動的.,用人單位應當根據醫療機構的證明,予以減輕勞動量或者安排其他能夠適應的勞動。對懷孕7個月以上的女職工,用人單位不得延長勞動時間或者安排夜班勞動,並應當在勞動時間內安排一定的休息時間。懷孕女職工在勞動時間內進行產前檢查,所需時間計入勞動時間。

《規定》第七條指出,女職工生育享受98天產假,其中產前可以休假15天;難產的,增加產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個嬰兒,增加產假15天。女職工懷孕未滿4個月流產的,享受15天產假;懷孕滿4個月流產的,享受42天產假。

《規定》同時對違反該《規定》的後果確定了相應的處罰辦法。

法律對婦女就業有哪些特殊規定?2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四十二條 【用人單位不得解除勞動合同的情形】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條、第四十一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

(四)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

第十三條 婦女享有與男子平等的就業權利。在錄用職工時,除國家規定的不適合婦女的工種或者崗位外,不得以性別爲由拒絕錄用婦女或者提高對婦女的錄用標準。

第五十九條 禁止安排女職工從事礦山井下、國家規定的第四級體力勞動強度的勞動和其他禁忌從事的勞動。

第六十條 不得安排女職工在經期從事高處、低溫、冷水作業和國家規定的第三級體力勞動強度的勞動。

第六十一條 不得安排女職工在懷孕期間從事國家規定的第三級體力勞動強度的勞動和孕期禁忌從事的勞動。對懷孕七個月以上的女職工,不得安排其延長工作時間和夜班勞動。

第六十二條 女職工生育享受不少於九十天的產假。

第六十三條 不得安排女職工在哺乳未滿一週歲的嬰兒期間從事國家規定的第三級體力勞動強度的勞動和哺乳期禁忌從事的其他勞動,不得安排其延長工作時間和夜班勞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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