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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該如何看待求職違約

來源:時尚冬    閱讀: 6.66K 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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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該如何看待求職違約,畢業生在求職過程中可以接治多個單位,但多方簽約是不允許的。適當的時候就要做出選擇和決斷,承擔必要的風險和“犧牲”。以下分享應該如何看待求職違約?

應該如何看待求職違約1

隨着畢業日子的臨近,各大校園BBS(電子公告板)上對簽約違約話題的討論也越來越多,清華大學的水木清華BBS上甚至有人貼出了一篇《就業違約全攻略》,針對是否簽訂三方協議、是否辦理戶口等不同情況給予了相關對策。

據瞭解,一般情況下,學校會給每個畢業生髮一份就業推薦表和一份格式化的就業協議書(俗稱三方協議)。畢業生找到工作後,把就業推薦表交給單位,若接收單位有能力解決戶口和接受檔案,再由學校、接收單位、畢業生本人簽訂三方協議。但是大學生找工作時,一般都要同時找好多家單位,有時簽了三方協議,還有更好的單位願意接收,很多畢業生就想毀約,到更好的單位就業。

有高校相關負責人告訴記者,原則上就業推薦表和三方協議每個畢業生只有一份,而且接收單位也不希望招來的員工未報到就跳槽。於是很多畢業生會與接收單位商定,先將推薦表和三方協議用人單位一聯交用人單位收下待籤,雙方先簽一份接收協議,或可稱爲“兩方協議”,協議中列有畢業生違約情況下的處理辦法。

畢業季,走好每一步

《就業違約全攻略》說的就是畢業生如何應對各種情況下的違約事件。當然,這份攻略並非對所有人都有效。中國政法大學的畢業生小吳3月份爲了“保底”和某地方商業銀行簽訂了“接收協議”,協議規定,一旦違約,小吳要支付5000元違約金。對於該銀行這種規定的合法合理性,小吳表示質疑。

“我很想知道如果我硬是不交會怎樣?”小吳說。

對此,《就業違約全攻略》中說得明白:三方協議很可能就要不回來,這將會影響求職者與下一個公司簽約。

應屆生

不清楚收違約金是否有依據

北京大學的小趙和小吳一樣,在今年年初爲了保底,跟浙江某物產公司簽訂了兩方協議,並把推薦表和三方協議文本寄給對方。近日她拿到了某中央級媒體的接收意向書,並選擇與浙江公司解約。

“和浙江公司簽約時對方要求我先匯5000元過去,算是對違約金的提前支付,畢竟是浙江的公司,籤北京的同學會更謹慎一些。”小趙對本報記者說,5000元是公司決定跟求職者簽約的前提條件。錢匯過去後,公司纔會把就業推薦表和三方協議書寄回來。

“現在我毀了約,5000元自然也打水漂兒了。”小趙有點兒鬱悶。

在接受採訪的應屆畢業生中,記者發現了一個有趣的現象:雖然違約的求職者都會因繳納違約金感到鬱悶,但大部分人都表示理解公司的行爲。

“我覺得公司這麼做也有理由。大學生作爲所謂的‘新新人類’,誠信狀況不盡如人意的事實確實存在。而且每個同學也都有自己的判斷和權衡取捨。”小趙對記者說。

應該如何看待求職違約

據記者瞭解,從過去的1000元、3000元到如今的5000元、8000元,違約金一路“高歌猛進”。但談及是否問過公司違約金制定標準或者是否知道公司收取違約金有何法律依據時,受訪者紛紛表示並沒有考慮那麼多。

“‘接收協議’上似乎把一切都寫得很清楚,我也就沒有再問了。”小趙說。

應屆生, 你被"催"籤三方了嗎? 警惕8大細節!

專家

尚無法律針對應屆生違約進行規定

某國有金融企業人力資源專業人士郭偉輝告訴記者,現在確實沒有明確的法律規定對“兩方協議”中的違約金進行限制。

“但我們的每一份協議都是公司經過深思熟慮後製定的,各個公司違約金的標準與公司的管理理念相關。”郭偉輝說,違約金是對公司招聘成本的補償,特別是在公司舉辦招聘會之後,不可能因爲一個人的離職而再以招聘會的形式尋找相同人才填補空缺,這也在無形中爲公司的正常運轉帶來了影響。

對於一些同學拒絕繳納違約金的情況,郭偉輝認爲“接收協議是在雙方公平的條件下籤訂的,所以如果一方違約,沒有按規定繳納違約金的話,公司會按協議實施限制和處罰,但各個公司的做法不盡相同”。

北京大學法學院葉靜漪教授告訴記者,公司規定的違約金標準基本上是5000元。而提及誰來監督用人單位與求職者之間針對違約金簽訂的協議的公平性問題,葉靜漪表示目前法律上沒有明確的規定。

“應屆畢業生和就業單位之間簽訂的兩方協議或者三方協議比較特殊,這樣的協議是畢業生在畢業前夕,與用人單位、所在高校三方協商後簽訂的,表明畢業生願意到用人單位就業,用人單位同意接收該畢業生,學校同意推薦該畢業生的意向性協議。這兩種協議是現階段規範高校畢業生就業管理工作的政策性措施,一般被視爲高校編制畢業生就業計劃和畢業派遣的依據。

由於這樣的協議簽訂發生在勞動關係確定前,不是勞動合同,也不能替代勞動合同,所以不能用勞動合同法來對其進行約束。用人單位和學生之間應該本着公平合理的原則約定違約金條款。如果在學生交了違約金後單位依舊扣押材料,可以民事糾紛爲由申請法院調解。”葉靜漪說。

面對學生對違約金的抱怨和無奈,中國政法大學就業指導與服務中心主任解廷民認爲,現在大部分高校的大學生還是理智的,部分同學違約也是出於一種“迫不得已”的原因,“因爲企業招聘時間往往比公務員或者研究生考試成績公佈時間早,畢業生爲了保險,一般會選擇先和別的用人單位籤協議”。

校方

學生違約要考慮對學校聲譽影響

儘管應屆畢業生面臨着就業壓力大的困境,但中國勞動關係學院教授林燕玲仍表示,大學生雖有擇業自主權,但是爲了得到更好的工作頻頻違約、毀約,對個人、對勞資關係雙方、對社會都會造成不良的影響。

“對個人而言,如果頻頻違約,勞動者個人就要承擔違約責任。這種違約責任,一種是看得見的,即違約金的給付;另一種也許是看不見的,即個人信用記錄不佳,用人單位通常不願意接收頻頻跳槽的員工。

對單位而言,大學生爲了獲得更好的工作頻頻違約,不僅給用人單位的生產經營和工作安排帶來了不良的影響,而且使勞資雙方不得不花費時間和精力處理這個問題,甚至由此可能造成勞資矛盾和勞資衝突。”林燕玲說。

解廷民則認爲,學生在違約時應考慮到這種行爲對學校聲譽的影響。“每一個畢業生作爲成年人都應該有自己的價值判斷方式。相關協議的簽署應該是學生和用人單位經過仔細斟酌後你情我願進行的。市場經濟是法治經濟,更有一個講究誠信原則的經濟環境。

學生在簽訂協議之前都應該知道,一旦簽訂協議就要承擔起法律和經濟責任。學生頻頻違約,也會給學校的聲譽帶來一定的影響。”解廷民說,雖然從2005年開始,教育部規定學校不能向學生收取賠償校方的違約金,但最基本的“誠信”二字,學生還是應該時刻牢記。

北大未名BBS上就曾有人勸誡畢業生們儘可能不要違約、毀約。該貼主人寫道:“如果你將來還在你所違約的公司的行業,那麼一旦違約,不誇張地說,可能整個行業都能知道你這個人和這樁事情,口碑就壞掉了,以後在這個行業都不好混。並且,就算你確定不會再從事這個行業,對自己沒有影響,但是還是應該有責任心地想想你的違約事件對師弟師妹們的影響。”

貼子裏舉了一個例子:曾經就有一個學校某專業的女生因爲惡性違約,導致被違約單位之後若干年不在她的學校招人。而之前,該單位一直是那個學校、那個專業的重要就業去向。

針對應屆畢業生違約可能產生的種種不良影響,受訪專家都建議求職者要慎重對待所籤的協議。

“不僅簽約要慎重,違約更是如此。每一個崗位都是一個可以磨練人的機會,不要因爲一時衝動,既繳納了高額的違約金,又影響了自己的信譽,做了得不償失的事。”

應該如何看待求職違約2

職場中幾種常見的可能產生違約金的情況

1、應屆畢業生的“三方協議”違約金

這可以說是職場中最常見的.一種違約金了。

尤其是很多條件相對艱苦一點的國企,因其每年的應屆生招聘計劃都是嚴格按照編制和既定計劃,人選確定後有一系列的後續準備工作。

一旦簽訂好“三方協議”後毀約,會對單位的後續工作造成一定程度的影響,因此會在“三方協議”中約定違約金。

我知道很多人最關心的問題是:這個是不是合法呢?

我得很遺憾地說,只要用人單位、學校蓋了章,自己也簽字確認過了,就代表大家都認可了這個協議,它是生效的,一旦違約,用人單位要求支付違約金,一般來說,求職者都是需要支付的。

需要特別提醒2點:

一、三方協議不具備勞動合同的法律屬性,不適用勞動法律關係來調整;

二、正式入職單位後簽訂勞動合同,三方協議失效,勞動者跟單位才建立勞動法律關係。

我們來具體解釋一下,你可以這麼簡單理解:

應該如何看待求職違約 第2張

我們勞動者跟單位相比是相對弱勢的一方,因此相關部門在制定適用勞動關係的法律時,會傾向於保護相對弱勢的勞動者一方的利益,但三方協議不適用。

也就是說,你因爲三方協議跟公司發生爭議,和你因爲勞動合同跟公司發生爭議,適用的法律、要走的程序等都是不同的。

相對來說,因勞動合同產生的爭議,你作爲勞動者能夠爭取到更大利益的可能性更大。

2、競業協議

競業協議全稱叫競業禁止協議,競業禁止是指根據法律規定或用人單位通過勞動合同和保密協議禁止勞動者在本單位任職期間,同時兼職於與其所在單位有業務競爭的單位,或禁止他們在原單位離職後一段時間內從業於與原單位有業務競爭的單位,包括勞動者自行創建的與原單位業務範圍相同的企業。

一般在實踐中,企業都會要求員工不得從事兼職,因此更常見的是後面一種。

即因爲掌握了公司的重要商業機密等,在離職時要求勞動者在一定的時間範圍內不能去競爭對手公司或者創辦有競爭關係的公司。

關於這個競業禁止協議,劃重點如下:

簽訂協議後原單位需要在禁止期限內按月支付勞動者補償,補償金額可以由雙方協商約定,未約定的按照離職前十二個月平均工資的30%覈算;

簽訂對象:高級管理人員、高級技術人員及其他負有保密義務的人員;

禁止期限:不得超過2年;

如果原單位超過3個月未支付勞動者補償,勞動者可請求解除競業禁止協議。

3、培訓服務期協議

培訓服務期協議是指,如果公司給勞動者提供了專項培訓費用,供其參加專業技能的培訓,可以約定一定的服務期限。

如果勞動者期限未滿提出離職,應按照培訓總費用進行分攤覈算,將未滿期限應分攤的金額作爲違約金,支付給公司。

這裏劃重點如下:

約定服務期是需要用人單位切切實實提供了專項培訓費用來勞動者提升專業技能,內部講師組織的沒發生費用的入職培訓、專業培訓等是不可以約定服務期的;

違約金的總金額不能超過用人單位支付的培訓費用;

如果服務期內非勞動者的原因離職的,無需支付賠償金(比如被公司裁員)。

應該如何看待求職違約3

如何看待大學畢業生頻繁違約現象?

頻繁違約的現象體現出來的是對於責任感意識的淡薄,大學生應當有着責任意識,對自己,對社會,對自己所負責的事情,所做的事情都應當有責任,頻繁違約就代表着大學生的責任感意識淡薄,我們應當對其進行教育和引導,使其變爲更優秀的大學生,更好的爲社會,爲人民做出應有的社會價值和貢獻。

應該如何看待求職違約 第3張

關於簽約,是公司和個人的雙向選擇,很多大學畢業生手拿多份offer,選擇其中一份簽了保底以求尋找更好的單位。雖然最後違約要支付違約金,但很多單位的違約金都在5000左右,是個可以接受的數額。

對於這樣將一些公司作爲備胎,最後違約,一方面影響這個學校在一些企業中的信譽度,會爲以後本校的畢業生帶來很大的就業影響,並且重新辦理三方協議同樣比較麻煩;另一方面,往往你找到更好單位的時候,已簽單位都已經完成了自己的需求,大家頻繁違約很大程度上可能會打亂公司的計劃,給其帶來額外的損失。

第二十二條 用人單位爲勞動者提供專項培訓費用,對其進行專業技術培訓的,可以與該勞動者訂立協議,約定服務期。 勞動者違反服務期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

違約金的數額不得超過用人單位提供的培訓費用。用人單位要求勞動者支付的違約金不得超過服務期尚未履行部分所應分攤的培訓費用。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服務期的,不影響按照正常的工資調整機制提高勞動者在服務期期間的勞動報酬。

第二十三條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可以在勞動合同中約定保守用人單位的商業祕密和與知識產權相關的保密事項。 對負有保密義務的勞動者,用人單位可以在勞動合同或者保密協議中與勞動者約定競業限制條款,並約定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後,在競業限制期限內按月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勞動者違反競業限制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

第二十五條 除本法第二十二條和第二十三條規定的情形外,用人單位不得與勞動者約定由勞動者承擔違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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