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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糾紛爲啥儘量避免仲裁

來源:時尚冬    閱讀: 1.98W 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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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糾紛爲啥儘量避免仲裁,籤合同的目的之一就是爲了避免糾紛,簽訂了合同還是會出現糾紛,我們可以通過起訴或者仲裁的方式來維護權利,那麼一起來看看合同糾紛爲啥儘量避免仲裁

合同糾紛爲啥儘量避免仲裁1

1、協商

合同糾紛的當事人,在自願互諒的基礎上,按照國家有關法律、政策和合同的約定,通過擺事實、講道理,以達成和解協議,自行解決合同糾紛,這是最佳的方式。

1.1合同雙方當事人之間自行協商解決糾紛應當遵守以下原則:

一是平等自願原則.不允許任何一方以行政命令手段,強迫對方進行協商,更不能以斷絕供應、終止協作等手段相威脅,迫使對方達成只有對方盡義務,沒有自己負責任的“霸王協議”。

二是合法原則。即雙方達成的和解協議,其內容要符合法律和政策規定,不能損害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利益。否則,當事人之間爲解決糾紛達成的協議無效。

1.2合同雙方當事人之間自行協商解決糾紛應當注意以下問題:

一是分清責任是非。協商解決糾紛的基礎是分清責任是非.當事人雙方不能一味地推卸責任,否則,不利於糾紛的解決。因爲,如果雙方都以爲自己有理,責任在對方.則難以做到互相諒解和達成協議。

二是態度端正,堅持原則。在協商過程中,雙方當事人既互相諒解,以誠相待、勇於承擔各自的責任,又不能一味地遷就對方,進行無原則的和解。尤其是對在糾紛中發現的投機倒把以及其他損害國家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的違法行爲,要進行揭發。

對於違約責任的處理.只要合同中約定的違約責任條款是合法的,就應當追究違約責任,過錯方應主動承擔違約責任,受害方也應當積極向過錯方追究違約責任,決不能以協作爲名.假公濟私,慷國家之慨而中飽私囊。

三是及時解決。如果當事人雙方在協商過程中出現僵局,爭議遲遲得不到解決時,就不應該繼續堅持協商解決的辦法,否則會使合同糾紛進一步擴大,特別是一方當事人有故意的不法侵害行爲時,更應當及時採取其他方法解決。

合同糾紛爲啥儘量避免仲裁

2、調解

合同當事人如果不能協商一致,可以在雙方當事人自願在第三者(即調解的人)的主持下,在查明事實、分清是非的基礎上,由第三者對糾紛雙方當事人進行說明勸導,促使他們互諒互讓,達成和解協議,從而解決糾紛的活動。

2.1調解有以下特徵:

一是調解是在第三方的主持下進行的,這與雙方自行和解有着明顯的不同。

二是主持調解的第三方在調解中只是說服勸導雙方當事人互相諒解,達成調解協議而不是作出裁決,這表明調解和仲裁不同。

三是調解是依據事實和法律、政策,進行合法調解,而不是不分是非,不顧法律與政策在“和稀泥”或進行行政干預。

2.2調解應當遵守以下原則:

一是自願原則。即:糾紛發生後.是否採用調解的方式解決,完全依靠當事人的自願,調解不同於審判;調解人既不能代替當事人達成協議,也不能把自己的意志強加給當事人,調解協議必須是雙方當事人自達成。

二是合法原則。雙方當事人達成協議的內容不得同法律和政策相違背,法律、法規沒有明文規定的,應根據黨和國家的方針、政策、並參照合同規定和條款進行處理。

2.3調解主要有以下3種類型:

一是行政調解。是指根據一方或雙方當事人的申請,當事人雙方在其上級業務主管部門主持下,通過說服教育,自願達成協議.從而解決糾紛的一種方式。

二是仲裁調解。是指合同當事人在發生糾紛時,依照合同中的仲裁條款或者事先達成的仲裁協議,向仲裁機構提出申請,在仲裁機構主持下,根據自願協商,互諒互讓的原則,達成解決合同糾紛的協議。

三是法院調解,又稱訴訟中的調解。是指在人民法院的主持下,雙方當事人平等協商,達成協議,經人民法院認可後,終結訴訟程序的活動。

3、仲裁

合同當事入協商不成,不願調解的,可根據合同中規定的仲裁條款或雙方在糾紛發生後達成的仲裁協議向仲裁機構申請仲裁。合同仲裁,即由第三者依據雙方當事人在合同中訂立的仲裁條款或自願達成的仲裁協議,按照法律規定對合同爭議事項進行居中裁斷,以解決合同糾紛的一種方式。

合同糾紛爲啥儘量避免仲裁 第2張

4、訴訟

如果合同中沒有訂立仲裁條款,事後也沒有達成仲裁協議,合同當事人可以將合同糾紛起訴到法院,尋求司法解決。合同訴訟是指合同糾紛的一方當事人將糾紛訴諸國家審判機關,由人民法院對合同糾紛案件行使審判權,按照民事訴訟法規定的程序進行審理,查清事實,分清是非,明確責任,認定雙方當事人的權利義務關係.從而解決爭議雙方的合同糾紛。

申請勞動仲裁,不需要先解除勞動合同後再申請,勞動者和用人單位存在勞動糾紛,勞動者在仲裁時效內都可以到用人單位所在地的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勞動仲裁。

勞動部《關於勞動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26條規定:勞動合同的解除是指勞動合同訂立後,尚未全部履行以前,由於某種原因導致勞動合同一方或雙方當事人提前消滅勞動關係的法律行爲。

勞動合同的解除分爲協商解除、法定解除和約定解除三種;解除勞動合同是勞動合同從訂立到履行過程中可以預見的中間環節,依法解除勞動合同是維護勞動合同雙方當事人正當權益的重要保證。

擴展資料:

申請勞動仲裁的種類:

(一)因確認勞動關係發生的爭議;

(二)因訂立、履行、變更、解除和終止勞動合同發生的爭議;

(三)因除名、辭退和辭職、離職發生的爭議;

(四)因工作時間、休息休假、社會保險、福利、培訓以及勞動保護髮生的爭議;

(五)因勞動報酬、工傷醫療費、經濟補償或者賠償金等發生的爭議;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勞動爭議。

常見的合同糾紛,主要是民商事合同糾紛。民商事合同糾紛的解決途途徑很多,包括協商、第三方調解,協商調解不成的,合同有仲裁條款,或者各方達成仲裁協議的,可以向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仲裁是一裁終局,處理糾紛一般比較快捷。沒有仲裁條款或約定仲裁,或者仲裁條款無效的,可以向法院提起訴訟。至於何種途徑是最優選擇,要看選擇什麼標準衡量,從快捷、和諧的角度,只能說協商、調解最好,仲裁比訴訟一般更快捷。

當然還有勞動合同的糾紛,此種糾紛,要先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勞動爭議仲裁,對仲裁結果不服的,可以向法院起訴(涉及一裁終局的按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處理)。這與民商事合同的處理不全相同。

經濟仲裁具有技術性強,時間短的特點,而且仲裁是一裁終局,不能夠再以同一事實理由起訴.

而且仲裁員可以選擇,一般情況下,雙方各選擇一名仲裁員,然後再共同選擇首席仲裁員,組成仲裁庭.

雙方在簽訂合同時約定仲裁條款或者發生爭議時共同達成仲裁協議就可以了.

根據仲裁法第三條的規定,有兩類糾紛不能仲裁:

1、婚姻,收養,監護,扶養,繼承糾紛不能仲裁。這類糾紛雖然屬於民事糾紛,也不同程度涉及財產權益爭議,但這類糾紛往往涉及當事人本人不能自由處分的身份關係,需要法院作出判決或由政府機關作出決定,不屬仲裁機構的管轄範圍。

2、行政爭議不能裁決。行政爭議,亦稱行政糾紛,行政糾紛是指國家行政機關之間,或者國家行政機關與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以及公民之間,由於行政管理而引起的爭議。外國法律規定這類糾紛應當依法通過行政複議或行政訴訟解決。 《仲裁法》還規定:勞動爭議和農業集體經濟組織的內部的農業承包合同糾紛的仲裁,由國家另行規定,也就是說解決這類糾紛不適用仲裁法。這是因爲,勞動爭議,農業集體經濟組織內部的農業承包合同糾紛雖然可以仲裁,但它不同於一般的民事經濟糾紛,因此只能另作規定予以調整。

合同糾紛爲啥儘量避免仲裁2

一、合同糾紛能用仲裁嗎

依據我國仲裁法的規定,合同糾紛是可以通過仲裁的方式解決的,而仲裁機構應該依據合同的約定進行確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仲裁法》

第二條 平等主體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之間發生的合同糾紛和其他財產權益糾紛,可以仲裁。

第十六條 仲裁協議包括合同中訂立的'仲裁條款和以其他書面方式在糾紛發生前或者糾紛發生後達成的請求仲裁的協議。

仲裁協議應當具有下列內容:

(一)請求仲裁的意思表示;

(二)仲裁事項;

(三)選定的仲裁委員會。

第十九條 仲裁協議獨立存在,合同的變更、解除、終止或者無效,不影響仲裁協議的效力。

仲裁庭有權確認合同的效力。

合同糾紛爲啥儘量避免仲裁 第3張

二、哪些合同糾紛可以申請仲裁

第一,經濟合同糾紛。包括購銷、建設工程承包、加工承攬、貨物運輸、供用電、倉儲保管、財產租賃、借款、財產保險以及其他經濟合同糾紛。

第二,房地產合同糾紛。包括房地產轉讓、房地產抵押、房屋租賃合同糾紛。

第三,技術合同糾紛。包括技術開發、技術轉讓、技術諮詢和技術服務合同糾紛。

第四,金融、證券、期貨交易糾紛。

第五,知識產權合同糾紛。包括著作權與商標許可證使用合同糾紛、專利使用許可合同糾紛等。

第六,涉外經濟合同糾紛。包括涉外買賣、委託買賣、運輸、技術轉讓、租賃、保險和中外合資、合作合同糾紛,以及涉外經濟貿易中的其他合同糾紛。

第七,海事、海商合同糾紛。包括海上貨物運輸、海上旅客運輸、船舶租賃、海上拖船、海上保險合同等糾紛。

第八,民事合同和其他財產權益糾紛。包括民間借貸、個人合夥等糾紛,財產侵權及其他非合同糾紛。

三、合同仲裁與訴訟有什麼區別

第一,啓動的前提不同。

要啓動仲裁程序,首先,必須要雙方達成將糾紛提交仲裁的一致的意思表示,這可以通過專門的仲裁協議也可以通過合同中的仲裁條款表現出來。達成一致意思表示的時間可以是在糾紛發生前,糾紛中也可以在糾紛發生之後。其次,雙方還必須一致選定具體的仲裁機構。只有滿足上述條件仲裁機構才予受理。

對訴訟而言,只要一方認爲自己的合法權益受到侵害,即可以向法院提起訴訟,而無需徵得對方同意。由此,訴訟的條件要寬泛得多。

第二,受案範圍不同。

仲裁機構一般只受理民商、經濟類案件(婚姻、收養、監護、撫養、繼承糾紛不在此列),不受理刑事、行政案件。而對上述案件,當事人均可訴訟有門。

第三,管轄的規定不同。

仲裁機構之間不存在上下級之間的隸屬關係,仲裁不實行級別管轄和地域管轄。一般情況下,當事人可以在全國範圍內任意選擇裁決水平高、信譽好的仲裁機構,而不論糾紛發生在何地、爭議的標的有多大。

人民法院分爲四級,上級法院對下級法院具有監督、指導的職能,訴訟實行級別管轄和地域管轄。根據當事人之間發生的爭議的具體情況來確定由哪一級法院及由哪個地區的法院管轄。無管轄權的法院不得隨意受理案件,當事人也不得隨意選擇。

第四,選擇裁判員的權利不同

在仲裁中,當事人約定由三名仲裁員組成仲裁庭的,應當各自選定或者各自委託仲裁委員會主任指定一名仲裁員,第三名仲裁員由當事人共同選定或者共同委託仲裁委員會主任指定仲裁員。

而訴訟之中,當事人無權選擇審判員。但是在法定的情況下,可以要求審判員迴避,或者要求將審判由簡易程序(只有一位審判員)轉入普通程序(三位審判員組成合議庭)。

合同糾紛爲啥儘量避免仲裁3

一、合同糾紛仲裁麻煩嗎

出現合同糾紛時,通過仲裁的方式解決要比訴訟的方式簡便,所以如果協商不成的,仲裁是解決合同糾紛比較好的方式。

《中華人民共和國仲裁法》

第二條 平等主體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之間發生的合同糾紛和其他財產權益糾紛,可以仲裁。

第十六條 仲裁協議包括合同中訂立的仲裁條款和以其他書面方式在糾紛發生前或者糾紛發生後達成的請求仲裁的協議。

仲裁協議應當具有下列內容:

(一)請求仲裁的意思表示;

(二)仲裁事項;

(三)選定的仲裁委員會。

第十九條 仲裁協議獨立存在,合同的變更、解除、終止或者無效,不影響仲裁協議的效力。

仲裁庭有權確認合同的效力。

合同糾紛爲啥儘量避免仲裁 第4張

二、仲裁的基本程序

1、受理:

仲裁委員會在收到仲裁申訴書後,應在7日內決定是否受理,並將決定在7日內通知當事人。被受理的爭議案件,當事人應按時交納仲裁費用,被訴人應在收到“應訴通知書”後15日內提交答辯書及有關證據。

2、仲裁準備:

發生勞動爭議的職工一方有3人以上,並有共同理由的,應推舉代表參加仲裁活動。當事人可以委託1~2名律師或其他人代理參加仲裁活動。委託他人蔘加仲裁活動,必須向仲裁委員會提交有委託人簽名或蓋章的委託書,委託書應當明確委託事項和權限。

3、案件審理:

仲裁庭審理勞動爭議案件,應於開庭四日前,將開庭時間、地點通知當事人。當事人收到通知後,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或在開庭期間未經仲裁庭同意自行退庭的,對申訴人按撤訴處理,對被訴人作缺席裁決。

仲裁庭審理勞動爭議應當先行調解。調解不成的案件由仲裁庭作出裁決。調解自調解書送達之日起當即生效。當事人對仲裁裁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裁決書之日起15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一方當事人不履行生效調解書、裁決書確定的義務的,另一方可向人民法院申請執行。

雙方當事人對爭議事項可自行和解,並由申訴人向仲裁委員會辦理撤訴手續。

三、選擇以仲裁方式解決合同爭議應注意的問題

合同當事人將合同爭議提請仲裁,必須基於有效的仲裁協議。根據《仲裁法》第十六條第二款的規定,仲裁協議內容必須具備三個要素:一是要有請求仲裁的意思表示;二是要有仲裁事項;三是要有選定的仲裁委員會。其中對第一項和第三項的規定,合同當事人往往會由於不瞭解仲裁製度和仲裁機構的設置,在合同爭議條款中做出以下幾種不規範的仲裁協議:

第一、約定了仲裁地點,但沒有約定仲裁機構,或雖然有約定,但約定的仲裁機構名稱的方式、術語不規範。如:爭議在"合同簽訂地(履行地)仲裁解決"、"爭議所在地仲裁解決"、爭議由"本市仲裁機關仲裁"、"本市有關部門仲裁"、 "當地仲裁委員會仲裁"、爭議由"XX市經濟合同仲裁委員會仲裁"等。

第二、同時約定兩個仲裁機構仲裁。如:爭議可提交"A市有關仲裁機構仲裁"或"B市有關仲裁機構仲裁"。

第三、既約定仲裁,又選擇訴訟。如:發生爭議向"合同履行地(簽訂地)仲裁機關申請仲裁,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爭議由"合同履行地仲裁機關仲裁,對仲裁不服,向人民法院起訴"等。

在現實案例中,上述各類不規範的仲裁協議,雖不是一律被認定爲無效,但多數會因爲無法明確當事人的仲裁意思表示或無法確定仲裁機構而導致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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