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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籤勞動合同仲裁輸了被反告

來源:時尚冬    閱讀: 2.57W 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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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籤勞動合同仲裁輸了被反告,我們都知道,如果沒有與公司簽訂勞動合同的話我們是可以去仲裁機構申請仲裁公司的,那麼未籤勞動合同仲裁輸了被反告應該怎麼辦呢?下面就來看看。

未籤勞動合同仲裁輸了被反告1

勞動者和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勞動者和用人單位存在勞動糾紛,勞動者依法申請勞動仲裁,勞動仲裁輸了,如果勞動者不服的,可以在一定期限內到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用人單位依法申請勞動仲裁主張合法權益的,勞動者應當依法收集證據積極予以應訴,配合勞動仲裁的執行。

他們反訴的你的理由不成立,實際上你並不構成誹謗。你不用管他,對方提起反訴就是嚇你呢,你不用怕。按照《勞動合同法》第十條“建立勞動關係,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規定,單位未於你籤合同已屬違法,現在國家對於勞動者的權益保護力度加大了,一般仲裁都會注意保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繼續仲裁,他反訴你就去應訴,這是兩回事。

(一)因確認勞動關係發生的爭議;

(二)因訂立、履行、變更、解除和終止勞動合同發生的爭議;

(三)因除名、辭退和辭職、離職發生的爭議;

(四)因工作時間、休息休假、社會保險、福利、培訓以及勞動保護髮生的爭議;

(五)因勞動報酬、工傷醫療費、經濟補償或者賠償金等發生的爭議;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勞動爭議。

未籤勞動合同仲裁輸了被反告

勞動爭議申請仲裁的時效期間爲一年。仲裁時效期間從當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計算。

前款規定的仲裁時效,因當事人一方向對方當事人主張權利,或者向有關部門請求權利救濟,或者對方當事人同意履行義務而中斷。從中斷時起,仲裁時效期間重新計算。

因不可抗力或者有其他正當理由,當事人不能在本條第一款規定的仲裁時效期間申請仲裁的,仲裁時效中止。從中止時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時效期間繼續計算。

勞動關係存續期間因拖欠勞動報酬發生爭議的,勞動者申請仲裁不受本條第一款規定的仲裁時效期間的限制;但是,勞動關係終止的,應當自勞動關係終止之日起一年內提出。

未籤勞動合同仲裁輸了被反告2

是可以的,涉及勞動報酬的爭議是可以申請仲裁的。當事人申請仲裁須自勞動爭議發生之日起60日內到勞動仲裁部門領取、填寫、並提交申請書。申訴書要用鋼筆填寫,一式兩份,要寫明爭議時間、事實和理由。

並註明填寫日期、本人通信地址,字跡工整、文字簡練。《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十二條當事人申請勞動爭議調解可以書面申請,也可以口頭申請。口頭申請的,調解組織應當當場記錄申請人基本情況、申請調解的爭議事項、理由和時間。

未籤勞動合同仲裁輸了被反告 第2張

未籤勞動合同仲裁輸了怎麼辦

起訴解決。

未籤勞動合同仲裁怎麼做

申請勞動仲裁,立案時需攜帶仲裁申請書、身份證複印件、相關證據、用人單位的工商登記信息或營業執照複印件(北京地區不需要提供登記信息)!立案後,開庭,然後調解,調解不成仲裁委會下達裁決書;

勞動者應當蒐集自己與用人單位之間存在勞動關係的證明,如:工作證或工作牌(最好蓋有公章)、工資卡交易記錄、工資條、有公司名稱的工裝、去地稅局打印並蓋章的個稅完稅證明、用人單位爲你辦理的暫住證、考勤記錄、社會保險繳納記錄、派工單、同事證言(離職在職的都可以)、錄音錄像或者其它有你名字和公章或老闆簽字的的書面材料等,只要確定雙方之間的勞動關係以及入職日期,一般仲裁委都會仲裁勞動者的雙倍工資。

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主張,有責任提供證據。與爭議事項有關的證據屬於用人單位掌握管理的,用人單位應當提供;用人單位不提供的,應當承擔不利後果。

在勞動仲裁過程中,雖然勞動合同是一種很重要的證據,但並不是沒有勞動合同就無法維護自身的'合法權益,在勞動仲裁過程中,根據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的規定,實行舉證責任倒置,這是和民事法律訴訟中最大的區別,也就是說用人單位承擔主要的舉證責任,但勞動者仍需證明與用人單位存在勞動關係的其他基礎證據,如工服、名片等等。

未籤勞動合同仲裁輸了被反告3

一、未籤勞動合同仲裁輸了怎麼辦?

如果因爲沒能證明勞動關係存在的事實,導致勞動者在勞動仲裁中輸了的,可以再重新積極準備證明勞動關係存在的證據材料,去相關法院提起訴訟,以爭取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對仲裁裁決無異議的,當事人必須履行。

那麼,如果有異議,勞動爭議當事人對仲裁裁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決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一方當事人在法定期限內不起訴又不履行仲裁裁決的,另一方當事人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當事人對仲裁裁決不服的,自收到裁決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期滿不起訴的,裁決書即發生法律效力。可見,如果對仲裁裁決不服,可以在法定期間向人民法院起訴。

未籤勞動合同仲裁輸了被反告 第3張

二、勞動關係的證明

因此,只要符合上述規定,你與單位就存在事實勞動關係。同時,根據《關於確立勞動關係有關事項的通知》第二條的規定,用人單位未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認定雙方存在勞動關係時可參照下列憑證:

(1)工資支付憑證或記錄(職工工資發放花名冊)、繳納各項社會保險費的記錄;

(2)用人單位向勞動者發放的“工作證”、“服務證”等能夠證明身份的證件;

(3)勞動者填寫的用人單位招工招聘“登記表”、“報名表”等招用記錄;

(4)考勤記錄;

(5)其他勞動者的證言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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