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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爭議判決書範文

來源:時尚冬    閱讀: 2.55W 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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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爭議判決書範文,有時候因爲勞動合同存在爭議了,這個時候經過雙方協商不能夠達成一致的,可以通過法律訴訟的方法來或得法律的解決,法院可以以雙方陳述的事實來做出判決,以下看看勞動爭議判決書範文及相關資料。

勞動爭議判決書範文1

原告劉××。

被告××公司。

法定代表人鄭××。

委託代理人徐××。

委託代理人李××。

原告劉××與被告××公司勞動爭議糾紛一案,本院已立案受理。依法由審判員田春娥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劉××,被告××公司的委託代理人徐××、李××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訴稱,原告因與被告勞動爭議一案,不服廊坊開發區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作出的廊開勞仲案字(2009)第94號裁決書,向法院提起訴訟。事實和理由:

一、原告與被告於2008年8月15日簽署了《關於協商一致解除勞動關係的協議》(以下簡稱《協議》),就被告要求原告同意提前解除勞動合同而支付經濟補償金標準及數額達成了一致意見,該協議是雙方真實意思表示,自雙方簽字或蓋章之日生效,具有法律效力。

二、原告已經按時移交了工作。退一步講,就算按被告提供的交接工作時間,也已證明原告早在一年前就已完成了工作交接,被告沒有支付原告經濟補償金是事實。《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條:“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

應當承擔繼續履行、採取補救措施或者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因此,支付協議約定的經濟補償金並按《違反和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辦法》和《勞動合同法》有關規定支付賠償金是被告必須履行的法定責任和義務。

三、被告2008年9、10月份的工資一直正常發放,且都是下月發上月工資。被告有能力支付經濟補償金。

四、原告的合同約定工資爲20000元/月,加上餐費補貼,工齡補貼,離職時的工資是20480元/月。相關法律規定,經濟補償金按離職時的實際平均工資計算即20480元,4個月共計81920元。

基於以上事實,爲維護原告的合法權益,特提起訴訟,請求判令:

1、被告支付原告經濟補償金81920元;

2、被告支付故意拖欠原告經濟補償金100%的賠償金81920元;

3、被告承擔本案的訴訟費用。

原告針對本方主張向法庭提交如下證據:

1、工資條(電子郵件打印)及納稅證明原件,證明原告離職時月工資20480元;

2、工作交接單、交接證明、情況說明、採購合同付款審批記錄、借款申請單、(2009)第15號仲裁裁決書,證明原告交接工作的時間是2008年8月31日及被告有能力支付工資的事實;

3、勞動合同複印件,證明原告於2006年1月1日到被告處工作。

被告辯稱:

一、原告與被告簽訂的《協議》合法有效;

二、仲裁裁決書對原、被告共同簽訂的協議的理解無誤,原告辦理交接工作確是公司支付經濟補償金的前提條件;

三、關於經濟補償標準、加付賠償金及工齡津貼和餐補問題:

1、原告的工資標準爲20000元/月,高於2008年廊坊市職工月平均工資2386元的三倍。

因此經濟補償金應爲7158×4=28632元。

2、答辯人不是無故拖欠支付經濟補償金,確實是因爲客觀原因導致暫時不能發放。另外,《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五條規定,加付賠償金的前提是勞動行政部門責令公司限期支付勞動報酬且逾期未付的,現答辯人未收到任何勞動行政部門的指示。

3、原告主張的工齡津貼、餐補屬公司經營費用,不應計入原告工資,也不能計入經濟補償範圍。同時,原告在仲裁委員會主張的工齡津貼爲150元,而不是200元。

4、原告有嚴重失職行爲,給答辯人造成嚴重經濟損失。原告在任職期間未能履行主管領導職責。致使公司人事勞動關係方面管理混亂,逾百名員工與公司發生勞動爭議糾紛。

被告針對本方主張向法庭提交其與原告於2008年10月7日的交接單,證明原被告交接完畢的時間爲2008年10月7日。

被告對原告方提交的證據1中完稅證明無異議,對工資單的來源有異議,辯稱原告的工資每月20000元,工齡津貼200元、伙食補貼280元不屬於工資範圍。原告在仲裁裁決中請求的工齡津貼爲150元;證據2工作交接單、

交接證明、情況說明、採購合同付款審批記錄、借款申請單等均爲複印件。複印件不能與原件覈對,對其真實性不予認可。出具證明的證人未出庭作證。證據3勞動合同系複印件,對複印件不予認可。但認可原告於2006年10月11日來被告處工作。

原告對被告方提交的2008年10月7日交接單的真實性無異議,但稱10月7日交接的只是辦公用品,如桌椅等,不屬於《協議》中約定的交接內容。

本院對原被告無爭議的如下事實予以確認:

一、原被告之間存在勞動關係;

二、2008年8月15日,原被告簽訂《關於協商一致解除勞動關係的協議》,協議約定:應甲方(被告)要求,雙方就解除甲、乙(原告)勞動合同關係事項達成一致意見:

1、雙方自2008年8月15日協商一致,決定於2008年8月31日前解除勞動關係;

2、原告工作時間截止到2008年8月31日,並在此之前完成工作交接;

3、甲方同意按公司章程相關規定及勞動合同關係約定,作爲提交解除合同的經濟補償,除8月份工資外,甲方一次性給付乙方相當於乙方四個月工資的補償金,於2008年9月15日前支付乙方。

本院對原被告有爭議的事實查明如下:

原告自2006年1月1日到被告處工作。原被告雙方於2006年10月11日簽訂書面勞動合同,合同終止日至2009年1月1日。原告2008年8月份收入爲20480元(其中包括伙食補貼280元、工齡津貼200元在內)。原告最遲已於2008年10月7日交接完工作。

上述事實有原告提交的勞動合同複印件、完稅證明及原被告共同提交的交接單可證。

本院認爲,被告提出解除勞動合同,原告無異議,並與被告簽訂《關於協商一致解除勞動關係的協議》,原被告雙方的勞動關係已解除,原告主張被告支付經濟補償金的請求應予支持。

勞動爭議判決書範文

同時,雙方協議中“甲方一次性給付乙方相當於乙方四個月工資的補償金”的約定,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的強制性規定,屬無效約定,原告依此主張經濟補償金的數額本院不予支持。

被告關於原告工資的主張未向法庭提交證據,原告8月份的工資薪金所得爲20480元,明顯高於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2386元/月的三倍。原告的入職時間以其提交的勞動合同爲依據確定爲2006年1月1日。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相關規定,確定被告應支付的經濟補償金爲48118元(20480元/月×2個月+2386元/月×3倍×1個月=48118元)。原告是否交接工作及是否有重大失職行爲,不是本案被告應否支付經濟補償金的必要條件。

依《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的規定,辦理交接工作日只是被告支付經濟補償金的時間,但被告在其認可的交接日(2008年10月7日)亦未向原告支付經濟補償金。被告以原告有重大失職行爲而拒付經濟補償金的理由不當。

本院不予採信。原告主張的經濟賠償金請求屬勞動行政部門主管範圍,本院不予審理。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六條第二款、第四十七條、第九十七條,《違反和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辦法》第五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公司於本判決生效之日起七日內支付原告劉××經濟補償金48118元;

二、駁回原告劉××的其他訴訟請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九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10元,由被告××公司承擔。此款於本判決生效之日起三日內交納。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並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於 ××××××中級人民法院。如逾期不交納上訴費,按自動撤回上訴處理。

審 判 員 ×××

二○一○年三月九日

《民法典》(2021、1、1生效)第五百七十七條:“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應當承擔繼續履行、採取補救措施或者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

勞動爭議判決書範文相關內容的介紹,可以知道,法院需要通過氟原告被告雙方提供的事實依據進行真實性考察,根據相關的法律依據來做出正確的判決,並且在勞動爭議判決書中需要說明判決的依據,當事人對判決不服的,可以在規定的`時間內提交上訴,更多相關問題您可以諮詢律圖律師。

勞動爭議判決書範文2

勞動爭議仲裁裁決書格式

對於勞動爭議仲裁裁決書怎麼寫,勞動爭議仲裁裁決書的範文這個問題,解答如下:

勞動爭議仲裁裁決書格式模板內容如下:

申訴方:

被訴方:

(當事人可以委託代理人)

案由:

(雙方爭議的內容及各自陳述的意見)

查明:(寫明仲裁庭查明的事實和認定的證據)

本會認爲:(寫明裁決的理由)。依照……(寫明裁決所依據的法律條款

項目)之規定,裁決如下:

(一)

(二)(寫明裁決結果)

(三)本案仲裁多少費元,由多少承擔。

本裁決爲終局裁決。

首席仲裁員:

仲裁員:

仲裁員:

年月日(印章)

勞動爭議判決書範文 第2張

書記員:

仲裁裁決書格式範本說明

仲裁裁決書是仲裁委員會對當事人申請仲裁的糾紛爭議所作的書面決定。裁決書由四部分組成,即首部,寫明申請仲裁的當事人及委託代理人的基本情況和案由;正文部分,應寫明雙方爭議的主要事實和仲裁庭查明的事實和認定的證據;裁決部分,寫明當事人各自的責任和應承擔責任的法律依據。尾部,仲裁庭人員的簽字和仲裁委員會的印章。

製作裁決書與製作訴訟文書一樣,要求做到言簡意明,層次清楚,證據充分,邏輯性強。仲裁實行一裁終局制,當事人不得就仲裁裁決提起訴

仲裁裁決的效力:

仲裁裁決的效力是指仲裁裁決生效後所產生的法律後果。根據仲裁法第57條的規定:裁決書自作出之日起發生法律效力。仲裁裁決的效力體現在:

1、當事人不得就已經裁決的事項再行申請仲裁,也不得就此提起訴訟。

2、仲裁機構不得隨意變更已經生效的仲裁裁決。

3、其他任何機關或個人均不得變更仲裁裁決仲裁裁決書格式模板仲裁裁決書格式模板。

4、仲裁裁決具有執行力。

仲裁裁決不予執行:

勞動爭議判決書範文3

拖欠一個月工資勞動爭議判決書範文是怎樣的

XX省XX市第一人民法院民事判決書

原告XXXXXX

被告XX市XXXXXX有限公司

原告XXXX訴被告XX市XXXXX有限公司勞動爭議糾紛一案,本院於2009年5月2日受理後,依法由審判員XXX獨任審判,於2009年5月30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XXX、被告XX市XXX有限公司到庭參加了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訴稱,原告於2006年4月12日進入被告公司,任會計,但被告在2008年6月11日將原告工作調整爲文祕,後於2009年4月1日通告原告不用來上班,單方解除了原告的勞動關係。被告公司實行每月26天工作制,且經常超8小時工作。

但被告卻未按法定的工資與加班費標準支付勞動報酬。被告不按國家標準支付原告超出法定工作時間(每月20.92天,每天8小時)的勞動報酬,嚴重侵害了勞動者的合法權益。爲此,特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法院依法公正判決。原告的訴訟請求如下:

1、判令被告支付被拖欠的工資19549.52,額外補償4887.38元。

勞動爭議判決書範文 第3張

2、判令被告支付拖欠的加班費9331.4元,額外補償金2332.85元。

3、判令被告支付解除合同的經濟補償金6864元,額外補償金3432元。

4、由被告承擔本案的仲裁費、訴訟費。原告對訴稱提交證據如下:

證據1,2006年至2009年工資條,該工資條記載了原告的出勤標準是26天,故原告每月超時5.08天;另該工資也反映了原告加班費未足額發放的問題。

證據2,工資存摺,該存摺與工資條的實發工資是一致的。被告在法定期限內未提出答辯意見。被告委託代理人當庭辯稱,原告的起訴證據不足,事實不清楚,訴訟請求不能成立,請求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被告對其辯稱未提交任何證據。

經開庭質證,被告的質證意見如下:關於工資存摺對其真實性無法確認,這隻確認了XXX的工資是多少,但並沒有說明該款是從哪裏支付的。另工資是與仲裁的工資基本吻合,另對工資條哪裏來的不知道,也不能支持原告的訴訟請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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