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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如何調解爭議

來源:時尚冬    閱讀: 9.36K 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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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想知道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如何調解爭議嗎?勞動爭議是勞動者與用人單位發生關於勞動關係中的勞動義務衝突,作爲勞動爭議的調解委員該怎麼進行調解呢?下面一起來看看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如何調解爭議吧。

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如何調解爭議
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如何調解爭議1

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調解工作程序一般是:

(1)申請與受理。勞動爭議發生後,當事人不願協商或者協商不成並自願選擇調解的,應及時申請。調解委員會接到調解申請後,應對調解申請書進行審查,看其是否符合受理條件和範圍。經審查決定受理的,應徵詢對方當事人的意見,對方當事人願意調解的,應將調解的地點、要求等以口頭或書面形式通知雙方當事人;對方當事人不願調解的,應作好記錄,在三日內以書面形式通知申請人。對不予受理的,應向申請人說明理由,調解委員會應在接到《勞動爭議調解申請書》四日內作出受理或不受理的決定。對調解委員會無法決定是否受理的案件,由調解委員會主任決定是否受理。

(2)調查覈實。調解委員會對決定受理的案件,應及時指派調解員對爭議事項進行全面調查覈實,調查應作筆錄,並由調查人簽名或蓋章。調查工作一般包括:①、查清案件的基本事實:雙方發生爭議的原因、經過、焦點及有關的人和情況。②、掌握與爭議問題有關的勞動法律法規的規定和勞動合同的約定,分清雙方當事人應承擔的責任,擬定調解方案和調解意見。

(3)調解。較複雜的案件,由調解委員會主任主持召開有爭議雙方當事人參加的調解會議(發生爭議的職工一方在三人以上,並有共同申訴理由的,應當推舉代表參加調解活動。),有關單位和個人可以參加調解會議協助調解;簡單的爭議,可由調解委員會指定一至二名調解委員進行調解。

通常情況下,調解會議的議程是:①、會議記錄員向會議主持人報告到會人員情況;②、會議主持人宣佈會議開始。接着,會議主持人宣佈申請調解的爭議事項,會議紀律,當事人應持的態度;③、聽取雙方當事人對爭議的陳述和意見,進一步覈准事實;④、調查人員公佈覈實的情況和調解意見,徵求雙方當事人的意見;⑤、依據事實和法律及勞動合同的約定促使雙方當事人協商達成協議。不管是否達成協議都要記錄在案,當事人覈對後簽字。

(4)製作調解協議書或調解意見書。調解達成協議的,製作調解協議書,雙方當事人應自覺履行。協議書應寫明爭議雙方當事人的'姓名(單位、法定代表人)、職務、爭議事項、調解結果及其他應說明的事項,由調解委員會主任(簡單爭議由調解委員)以及雙方當事人簽名或蓋章,並加蓋調解委員會印章。調解協議書一式三份(爭議雙方當事人、調解委員會各一份)。調解不成的,應作好記錄,並在調解意見書上說明情況。調解意見書要寫明當事人的姓名(單位、法定代表)、年齡、性別、職務、爭議的事實,調解不成的原因,調解委員會的意見;調解意見書由調解委員會主任簽名、蓋章,並加蓋調解委員會印章。調解意見書一式三份(爭議雙方當事人、調解委員會各一份),及時送達當事人,告知當事人在規定的期限內向當地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

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如何調解爭議2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

第十一條 勞動爭議調解組織的調解員應當由公道正派、聯繫羣衆、熱心調解工作,並具有一定法律知識、政策水平和文化水平的成年公民擔任。

第十二條 當事人申請勞動爭議調解可以書面申請,也可以口頭申請。口頭申請的,調解組織應當當場記錄申請人基本情況、申請調解的爭議事項、理由和時間。

第十三條 調解勞動爭議,應當充分聽取雙方當事人對事實和理由的陳述,耐心疏導,幫助其達成協議。

第十四條 經調解達成協議的,應當製作調解協議書。

調解協議書由雙方當事人簽名或者蓋章,經調解員簽名並加蓋調解組織印章後生效,對雙方當事人具有約束力,當事人應當履行。

自勞動爭議調解組織收到調解申請之日起十五日內未達成調解協議的,當事人可以依法申請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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