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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爭議焦點怎麼寫

來源:時尚冬    閱讀: 7.7K 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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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爭議焦點怎麼寫,在生活當中,相信有很多小夥伴都有些過類似的文章,一個案子經過立案、交換證據、法庭辯論,最後根據法院的審覈結果,將此歸納起來,下面小編整理了案件爭議焦點怎麼寫。

案件爭議焦點怎麼寫1

首先,作爲法官要明白雙方當事人爭議焦點的概念是什麼

才能談及到如何歸納焦點的問題。所謂的爭議焦點是指雙方當事人發生爭執、意見不統一且對於案件處理結果有重大影響的事實問題和法律適用問題,明白了爭議焦點的概念才能輕鬆歸納焦點。

其次,要明白雙方當事人爭議焦點的特徵或者範圍

即爭議的焦點範圍是法律問題或者事實問題,特徵是雙方當事人對此意見向左,無法達成一致,並且對於案件的處理結果有重大影響,如果不具有這些全部的特徵,則不屬於案件爭議焦點。

再次,要歸納案件庭審爭議的焦點先要確定案件審理的對象是什麼

然後將複雜的爭議焦點通過歸納分析簡單化,使得雙方當事人以及法官能夠一眼就明白爭議的焦點是什麼,理清思路,做到言簡意賅。同時,法官要合理圈定爭議焦點的範圍

案件爭議焦點怎麼寫

不要將範圍擴大化,或者將該圈定的沒有圈定,將不該圈定的圈定了,這樣會使得案件爭議的焦點模糊不清,使得案件的`審理及其判決不能夠做到案結事了。

另外,一般而言,一個案件中雙方當事人爭議的焦點範圍主要包括:

事實爭議焦點、證據爭議焦點、法律爭議焦點。而那些與案件處理結果無關或者關係不大的爭議,則不屬於爭議焦點的範疇,不應當予以歸納,以提高庭審效率和判決書書寫的嚴謹性。

另另外,一般而言,當事人對於法律的具體規定不怎麼清楚

可能會對事實問題比較清楚,但法官作爲專業人士對於法律的規定比較清楚,因此在爭議焦點的歸納時不能遺漏了法律適用上的爭議。

最後,法官要在歸納案件庭審爭議焦點時要做到排同存異、逐步確定爭議焦點

所謂的排同存異是指排除當事人無爭議的內容,尋找有爭議的地方。只有有爭議才能作爲爭議焦點。所謂的逐步確定則是指爭議的焦點並非一蹴而就,而是隨着庭審的深入不斷深入。

案件爭議焦點怎麼寫2

1、第一步:明確原被告主張

明確被告的主張。

被告答辯一般可以分成兩種類型

①權利否定型,即認爲原告請求權基礎對應的要件事實不存在;

②權利阻礙型,即以其他請求權基礎對抗原告的請求權基礎,如訴訟時效、履行抗辯、抵銷、清償等。

2、第二步:分階段分層次地推進整理爭點

囿於當事人訴訟能力、知識儲備等因素影響,實務中,訴辯交換後不一定就可以充分發現案件中爭點。有時,訴辯意見交換完歸納的爭點比較概括,這就需要分階段分層次的隨着的庭審的展開而多次歸納爭點。比如合同糾紛中,原告主張繼續履行,如支付價款、交付標的、提供服務等。

被告答辯僅是否定雙方合同關係。此時爭點只能是雙方間是否存在合同關係。法官可以就此爭點展開證據交換。在證據交換中進一步歸納雙方關於證據的爭點,發現被告否認合同關係的原因是什麼。

比如圍繞否認合同關係的原因,可以進一步歸納爭點是印章的真僞?還是代表人員的代理權限,是否構成表見代理等。

案件爭議焦點怎麼寫 第2張

3、第三步:法庭辯論前再次總結爭點

我國庭審程序上區分法庭調查與法庭辯論階段。法庭調查在於事實發現,法庭辯論功能是什麼?當事人該怎麼發表辯論意見、發表什麼辯論意見?在程序法規範中並無指引。

實務中,當事人發表的辯論意見常常是重複訴辯稱意見,甚至是舉證、質證意見,使得法庭辯論流於形式。所以新民訴法解釋中允許在當事人同意情況下,合併調查與辯論階段,以提高庭審效率。但因爲習慣,多數法官還是會作區分,當事人一般也要求進行辯論。我認爲,法庭辯論階段還是有存在的必要,可以進一步系統的聽取雙方意見。

爲了讓法庭辯論實質化,可以在法庭辯論前再次總結爭點,讓當事人辯論有的放矢。被告答辯否定原告權利主張的,最後總結的爭點應該包括原告是否完成了對要件事實的舉證;

尤其是爭議事實的舉證,引導當事人就所發現事實與法律規範要件事實的對應關係發表辯論意見。對於被告權利阻礙型抗辯,最後總結的爭點還應包括,被告是否完成抗辯的請求權基礎對應的要件事實的舉證。

4、結語

爭點歸納是法官庭審控制能力的體現。有效的爭點歸納使得庭審程序流暢、高效,也能引導當事人對案件審理作出積極的預判,便於當事人調解。即便調解不能,適當的爭點歸納後也便於後續的裁判文書製作,法院裁判理由部分就是對爭點的判斷,對爭點逐一分析,給定理由、作出迴應後,自然得出判決結果。

案件爭議焦點怎麼寫3

一、彙報範圍

首先明確彙報的範圍。一般而言,對於下列案件應當當面或書面形式進行彙報:上級院交辦、領導關注、重大敏感、存在分歧、擬撤回起訴、擬判無罪、其他需要彙報的案件。對於上述案件,應當在提前介入、受理、批捕、起訴、法院判決等各個關鍵節點,及時報送。

二、目的明確

(一)帶着問題。

彙報材料本身是爲了解決問題,一般而言,涉及證據標準、案件定性、法律適用、追訴範圍等。如果要解決的問題比較單一,對於提請上級院審議決定的問題在開篇直接點明;

例如:關於李某某等人是否需要追訴。當這些問題第一時間映入上級眼簾時,上級自然會帶着問題去思考、討論,注重對焦點問題的審查判斷,有效提高彙報效率。如果要報告的問題比較多,則在彙報材料中以“需要彙報的問題”專門列出。

案件爭議焦點怎麼寫 第3張

(二)要有結論。

每種公文都有特定的目的。案件彙報材料的目的是什麼,簡而言之是在最短時間內讓上級瞭解案情、方便決策。報告要拿出承辦人、本單位的處理意見,不能觀點不明,把矛盾問題全部上交。認識有分歧的沒關係,把每種觀點寫清楚,一定要有自己的傾向性意見,並且這個意見要有充分的論證說明。

報告切忌羅列一大堆問題但是最後沒有觀點。這樣的報告提交上去,閱讀者往往不知所以然,究竟要解決什麼問題,認識分歧、爭議焦點是什麼,本院檢察環節做了哪些工作,困難在什麼地方,目前得出什麼結論,需要上級明確指示什麼,需要明確。否則達不到彙報的效果。

三、詳略得當

彙報材料要在較短的時間內讓上級看明白案情。有的彙報材料過於冗長,直接把案件批捕、審查起訴報告拿過來用,這個也不合適。因爲有的審查報告大幾十頁甚至上百頁,全部照搬照抄會顯得冗長,沒有重點,特別是大段的證據羅列,沒有必要,也看不明白。

試想,一份數百頁的審查報告交到上級手中,內容龐雜,功夫也下了,但是效果沒有達到,對方看了半天還是雲山霧罩。要推己及人、換位思考。對於承辦人而言,是在較長的時間內經過了充分的閱卷、提審、取證後熟悉案情,對事實、證據自然瞭解。

但是換位思考,上級之前根本沒有接觸過案情,從完全陌生到熟悉是有一個過程的,將心比心,如何在最短時間內把案情彙報清楚、把事說明白,從閱讀者的角度來審視,無外乎是案件爭議焦點、事實、證據、定性、結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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