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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大代表提議安樂死合法化引爭議

來源:時尚冬    閱讀: 1.16W 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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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大代表提議安樂死合法化引爭議,長期以來,圍繞安樂死的提議和討論,引起社會各界廣泛關注。近年,不斷有人大代表呼籲爲安樂死立法。人大代表提議安樂死合法化引爭議。

人大代表提議安樂死合法化引爭議1

全國人大代表劉貴芳認爲,生是人的權利,死也應該是人的一種權利,安樂死承認了病人選擇死亡的權利。劉貴芳表示,選擇安樂死的對象主要是癌症晚期等不治之症的患者,面對那些痛苦萬分的絕症患者,如何維護他們死亡的尊嚴,如何讓他們臨終前有一個安詳的狀態。

“人有權以這種(安樂死)方式結束自己的痛苦。”當前已有多個國家將安樂死合法化,她建議我國法律不應迴避安樂死,有關部門應早日出臺政策,推動安樂死合法化,在合法基礎上規範安樂死行爲。

安樂死這種說法其實源於古希臘人們對死亡的一種祝福,由中文翻譯過來就是安樂死,實際上更直面的翻譯是幸福的面對死亡。尤其是當面對絕症患者和癌症患者時,當他們承受巨大的痛苦,在古時就可能會根據患者的意願來進行安樂死。

人大代表提議安樂死合法化引爭議

目前在世界200多個國家當中,只有6個國家擁有真正的安樂死相關的法律規定。安樂死是他在某種程度上尊重了患者的意願,但因爲這種事情還伴有風險,可能會讓很多抱有不良想法的人趁虛而入,從而引起比較混亂的情況。所以安樂死在很多國家是不被允許的,只有寵物安樂死的說法。

安樂死能夠讓絕症患者有尊嚴地離開,爲何中國不實行呢?答案很簡單

1、道德方面

對於給患者進行安樂死的醫生和相關人員來講,他們需要承受巨大的道德壓力,如果根據患者的意願對患者進行安樂死,大患者的家屬並不同意,這就極有可能造成兩方的對立現象。

而相關的工作人員也無法得出自己的判斷,而且相關人員並不是患者本人,很有可能在處理問題的'方式上帶有自己的主觀想法和主觀行爲,一旦出現問題,很有可能就會走上違法犯罪的邊緣。

人大代表提議安樂死合法化引爭議 第2張

2、社會輿論方面

中華民族是重情重義的一個民族,對於父母給自己帶來的恩情來講,即是家裏的長輩患上了無法治癒的絕症,最終也會用盡自己的全力去救治搶救。在感情方面,人和人之間的交流跟互動,遠遠要比金錢重要的多。

如果而你尊重了父母的意願,對父母進行了安樂死,但也會被社會上大部分人所不認可,容易出現社會輿論一邊倒的情況,給安樂死患者的兒女造成巨大的心理影響。

3、社會方面

我國人口衆多,人口接受大近兩年人口老齡化的現象也比較嚴重,如果允許之前按老師在這方面,我國的相關技術跟規定還不完善,很容易出差錯。如果處理不當很有可能引發新的社會矛盾。

所以在社會層面來講,不管是基礎設施還是人口基數,我國最好都不要實行按樂視這種相關的規定。還是要關注大部分羣體的社會生活,不能以小部分人的意願去引發大多數人民的矛盾。

人大代表提議安樂死合法化引爭議2

全國人大代表、全國優秀鄉村醫生劉貴芳對中青報·中青網記者說,一些住院患者遭受絕症折磨,渴望儘快了結痛苦。 她呼籲安樂死應該在我國合法化,在合法基礎上規範安樂死行爲。

長期以來,圍繞安樂死的提議和討論,引起社會各界廣泛關注。近年,不斷有人大代表呼籲爲安樂死立法。

劉貴芳解釋, 選擇安樂死的對象主要是癌症晚期等不治之症的患者,“面對那些痛苦萬分的絕症患者,如何維護他們死亡的尊嚴,如何讓他們臨終前有一個安詳的狀態,安樂死無疑是一種理智的選擇。”

劉貴芳認爲,生是人的權利,死也應該是人的一種權利,安樂死承認了病人選擇死亡的權利,是文明的進步,“人有權以這種(安樂死)方式結束自己的痛苦。”

人大代表提議安樂死合法化引爭議 第3張

劉貴芳說,病人在別無選擇的情況下選擇安樂死,主動結束痛苦,醫生爲病人實施安樂死幫助他們實現自己的選擇,也是履行自己的職責。

據瞭解,包括荷蘭、西班牙、加拿大等國已將安樂死合法化。2021年3月18日,西班牙通過安樂死法規。這項法規規定,患有極爲嚴重且無法治癒疾病,或因失去行動能力而造成持續且無法忍受的身心痛苦的民衆可申請安樂死。申請者須自願以書面形式提出請求,得到醫院批准後纔可在醫生監督下進行安樂死流程,申請者有權選擇施行方式。

安樂死一般分爲兩類,一類是主動(積極)安樂死,即醫護人員主動採取措施,加速病人的死亡;另一類被動(消極)安樂死,則是指中止維持病人生命的醫療措施,任其自行死亡。有醫療研究者表示,第二種情況在現實中或影視劇中是存在的,即“患絕症放棄治療”。

人大代表提議安樂死合法化引爭議 第4張

“重度癌症患者到了晚期的時候實際上就是鎮痛,往往人到最終沒辦法治療的時候都要經歷癌痛。”全國人大代表李傑曾表達過類似觀點。據媒體報道,他在列席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次會議分組審議民法典人格權編草案時,和馬一德代表建議“安樂死”寫入民法典人格權編,“人的最終尊嚴應該受到保護”。

馬一德當時設想了增加關於安樂死的條文:“經醫學界定,無法救治且無法減輕病痛的完全民事行爲能力人有權依法自主決定實施安樂死,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欺詐、利誘、脅迫自然人實施安樂死。

自然人同意實施安樂死的意思表示應當採取書面形式,經相關主管部門審覈批准,由取得安樂死資質的醫療機構予以實施,自然人同意實施安樂死的意思表示可以隨時被撤銷或者撤回”

“任何組織與個人應當依法嚴格執行安樂死,侵害他人人身權益及人格尊嚴的,受害人及其近親屬有權請求侵權人支付醫療費、喪葬費和精神損害賠償等合理費用,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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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2016年兩會期間,十二屆全國人大代表、中國工程院院士李培根建議考慮“安樂死”立法。李培根說,通過從立法上進行規範和完善,就不必擔心產生不良社會效果,安樂死對社會不是一件壞事。“我本人希望以後有一天,我有權利選擇安樂死。”

“法律不應迴避安樂死。”劉貴芳建議,有關部門早日出臺政策,推動安樂死合法化在我國變成現實,惠及更多的不治之症患者。

人大代表提議安樂死合法化引爭議3

全國人大代表、全國優秀鄉村醫生劉貴芳提出,生是人的權利,死也應該是人的一種權利,安樂死承認了病人選擇死亡的權利,是文明的進步,“人有權以這種(安樂死)方式結束自己的痛苦。”當前已有多個國家將安樂死合法化,她建議我國法律不應迴避安樂死,有關部門應早日出臺政策,推動安樂死合法化,惠及更多的不治之症患者。

什麼是安樂死?

安樂死指對無法救治的病人停止治療或使用藥物,讓病人無痛苦地死去。 "安樂死"一詞源於希臘文,意思是"幸福"地死亡。它包括兩層含義,一是安樂的無痛苦死亡;二是無痛致死術。

人大代表提議安樂死合法化引爭議 第6張

中國的定義指患不治之症的病人在垂危狀態下,由於精神和軀體的極端痛苦,在病人和其親友的要求下,經醫生認可,用人道方法使病人在無痛苦狀態中結束生命過程。

安樂死的理論和實踐都有很長久的歷史。斯巴達人爲了保持健康與活力,處死生來就存在病態的兒童。亞里士多德曾在其著作中表示支持這種做法。在《理想國》一書中,柏拉圖贊成把自殺作爲解除無法治療的痛苦的一種辦法。畢達哥拉斯等許多哲人、學者、政治家都認爲在道德上對老人與虛弱者,實施自願的安樂死是合理的。

安樂死的再次提出,並大肆宣傳和廣泛推行,發生在1930年代的納粹德國。實際上,納粹分子是在安樂死的藉口下,實行種族滅絕政策;納粹罪行的揭發使人們在討論安樂死和優生學問題時不能不有所忌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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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35年在英國成立第一個自願安樂死合法化委員會,3年後,在美國也成立了同樣的委員會。1976年後法國、丹麥、挪威、瑞典、比利時、日本,甚至在天主教信徒很多的意大利、法國和西班牙也都出現了自願實行安樂死協會。這些民間組織的宗旨在於使安樂死合法化。

英、美的安樂死協會還曾起草過能妥善防止發生謀殺、欺騙、操之過急的提案。他們的提案均被國家和地方立法機構一一否決。1987年荷蘭通過一些有嚴格限制的法律條文允許醫生爲患有絕症的病人實行安樂死。

儘管安樂死至今還沒有在多數國家合法化,但人們對給予病情危重而又無法治癒的病人以死的權力和自由以擺脫殘酷的病痛折磨的做法,愈來愈多地採取同情的態度,認爲這是符合人道主義精神的。雖然西方許多國家都把安樂死看成犯罪行爲,但支持實行安樂死的人數在不斷增加。

人大代表提議安樂死合法化引爭議 第8張

但是,我們不得不承認安樂死這件事情在國內又太過於複雜。

法律,倫理,道德…誰來監管?誰來決定?病情到了最後影響意識時如何認定有效性?

理想與現實之間終究有差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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