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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仲裁不予受理十五日內起訴

來源:時尚冬    閱讀: 2.03W 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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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仲裁不予受理十五日內起訴,勞動仲裁是處理勞動糾紛的法律途經,但是並不是所有的勞動糾紛都適合勞動仲裁的情況,勞動仲裁是有一定的範圍的,以下了解勞動仲裁不予受理十五日內起訴。

勞動仲裁不予受理十五日內起訴1

吳老闆開了一家物流運輸公司,

接一些零散的運貨單

逢年過節大型物流公司忙不過來

他也會承接一部分跨省運輸

起因

2019年3月,剛剛過完農曆新年,好幾個司機師傅都表示不來幹了,吳老闆公司裏又臨時來了個大單子,急需一個司機送貨。經朋友介紹,吳老闆就喊了老張過來拉貨,雙方口頭協議,拉一車3000塊錢,所有貨拉完之後直接給錢。

經過

花了十幾天的功夫,老張將五車貨全部拉完,向吳老闆要錢的時候吳老闆卻說手頭緊,要寬限幾天。老張就一直等,可一直等到6月份,這一萬五千塊錢還沒拿到手,吳老闆也聯繫不上了。老張頓時急了,找勞動部門想要提起仲裁。

結果

但勞動仲裁委員會以該案非勞動法調整範圍爲由,不受理該案,並於7月11日出具了不予受理通知書,上面未告知起訴期限。當時有人告訴他,需要他在十五日內向法院起訴。可當時老張手裏正好有個長途運輸的單,他也就沒多想,直接就去跑長途了,等回來已經是二十多天之後。

那麼,收到勞動仲裁委員會《不予受理通知書》後,是否必須就在十五天內起訴呢?

勞動仲裁不予受理十五日內起訴

律師觀點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規定,勞動者對仲裁裁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決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但是就受到勞動仲裁委員會《不予受理通知書》後,是否必須就在十五天內起訴,法律並無明確的時間規定。有不少人認爲,收到《不予受理通知書》後的起訴期限,就應當參考上述規定,給予十五天的起訴期限,否則就喪失訴權,法院應當裁定駁回起訴。

但是,也有人認爲,在《不予受理申訴通知書》未告知起訴期限的情況下,不需要在十五天內起訴,按一般民法的訴訟時效去起訴即可。畢竟勞動仲裁委的通知書不同於裁決書。

就本案而言,e律師更傾向於第二種觀點。《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二十九條規定,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收到仲裁申請之日起五日內,認爲符合受理條件的,應當受理,並通知申請人;

認爲不符合受理條件的,應當書面通知申請人不予受理,並說明理由。對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不予受理或者逾期未作出決定的,申請人可以就該勞動爭議事項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而《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條、第三條、第四條對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作出不予受理的書面裁決、決定或通知的情形進行了列舉,但均未對當事人不服提起訴訟的期限進行了規定,且相關法律對此也無規定。

既然相關法律沒有明文規定,如果該通知書又未明確告知當事人起訴期限,那麼爲保障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保證權益受損方的訴權,應當適用民事訴訟時效的相關規定,而非十五天內必須起訴。

勞動仲裁不予受理十五日內起訴2

一、勞動仲裁不予受理通知的起訴期限

1、勞動爭議申訴人收到勞動仲裁裁決後向法院提起訴訟的期限爲15日,但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出具的《不予受理案件通知書》不同於仲裁裁決書。

2、我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規定申訴人收到不予受理案件通知書後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但未規定具體期限。

勞動仲裁不予受理十五日內起訴 第2張

二、勞動仲裁不予受理的情形

勞動爭議仲裁不予受理的情形主要有:

1、申請人不具有主體資格。

2、申請人與申請仲裁的爭議無直接利害關係;申請人不是勞動仲裁的當事人;申請人不是死亡職工的法定繼承人及利害關係人。

3、爭議內容不屬於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的受案範圍。

4、爭議不屬於本仲裁委員會的管轄。

5、仲裁申請已超過法律規定的申請仲裁的時效

6、申請書及有關材料不符合要求

根據《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二十九條 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收到仲裁申請之日起五日內,認爲符合受理條件的,應當受理,並通知申請人;認爲不符合受理條件的,應當書面通知申請人不予受理,並說明理由。對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不予受理或者逾期未作出決定的,申請人可以就該勞動爭議事項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勞動仲裁不予受理十五日內起訴3

勞動仲裁不予受理範圍

不屬於勞動爭議仲裁機構受案範圍

(一)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在依照法律、法規及有關規定經辦社會保險事務過程中,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之間發生的爭議,如補繳、漏繳、欠繳、延繳社會保險費、辦理退休手續、確認工齡等;

(二)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因住房制度改革產生的公有住房轉讓糾紛,以及因住房公積金產生的爭議;

(三)勞動者對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的`傷殘鑑定結論或者對職業病診斷鑑定委員會的職業病診斷鑑定結論的異議糾紛;

(四)如用人單位已經破產,因主體不存在不予受理;

勞動仲裁不予受理十五日內起訴 第3張

(五)政府主管部門主持或主導改制企業的糾紛,屬企業制度改革中和勞動用工制度改革中出現的特殊現象,不是履行勞動合同中的問題,由此引發的糾紛,一般應當由政府相關部門按照企業改制的政策規定統籌協調解決,不屬於勞動爭議案件;

(六)與企業主管部門產生糾紛不屬於勞動爭議調解仲裁範圍;

(七)其他不屬於勞動爭議仲裁處理的事項。

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處理哪些勞動爭議

根據《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二條之規定,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主要處理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發生的下列勞動爭議:

(一)因確認勞動關係發生的爭議;

(二)因訂立、履行、變更、解除和終止勞動合同發生的爭議;

(三)因除名、辭退和辭職、離職發生的爭議;

(四)因工作時間、休息休假、社會保險、福利、培訓以及勞動保護髮生的爭議;

(五)因勞動報酬、工傷醫療費、經濟補償或者賠償金等發生的爭議;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勞動爭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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