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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仲裁一般賠償標準

來源:時尚冬    閱讀: 2.64W 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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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仲裁一般賠償標準,現在的人們法律意識是很強的,很多時候都會拿起法律的武器來維護自己的權益,關於勞動仲裁的賠償是有標準的,下面來看看勞動仲裁一般賠償標準

勞動仲裁一般賠償標準1

經濟補償金的支付標準應根據違反或解除合同的不同情況,給予不同標準的補償。

《違反和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辦法》對不同的補償標準進行了更爲明確的規定,它對用人單位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金規定了四種標準補償:

(1)違反《勞動法》和合同約定,剋扣拖欠工資,拒不支付延長工作時間工資報酬;支付低於當地工資標準的工資報酬的,用人單位應加發工資報酬和低於部分25%的經濟補償金。

(2)對因勞動者患病、非工負傷或不能勝任工作而解除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按其在本單位工作年限,每滿一年發給相當於一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同時還應發給不低於六個月工資的醫療補助費。對患重病和絕症者,用人單位還應增加醫療補助費,患重病的增加部分不低於醫療補助費的50%,患病症的增加部分不低於醫療補助費的100%。

勞動仲裁一般賠償標準

(3)對“經勞動合同當事人協商一致,由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調換工作崗位後仍不能勝任,由用人單位解除合同的,用人單位應按其在本單位工作年限,工作時間每滿一年,發給相當於一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最多不12個月”。

(4)對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原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當事人協商不能就變更合同達成協議,用人單位解除合同的;

用人單位瀕臨破產進行法定整頓期間或生產經營狀況發生嚴重困難,必須裁減人員的,用人單位應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年限支付經濟補償金,在本單位工作時間每滿一年,發給相當於一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此種情況的經濟補償金支付沒有12個月的限制。

勞動仲裁一般賠償標準2

勞動仲裁經濟補償金怎麼計算呢

經濟補償是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勞動者月工資高於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佈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抱着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經濟補償金的正確計算,關係到企業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的經濟成本,大意不得。

應對策略:

1、年限計算標準

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工作年限,應從勞動者向該用人單位提供勞動之日起計算。沒有及時簽訂勞動合同的,不影響工作年限的計算,應該從形成事實勞動關係算起。

續簽過幾份勞動合同的,工作年限應從第一份勞動合同的起始時間開始算起,即自勞動者提供勞動之日起連續計算。此外,根據規定,對於因分立、合併、合資人、單位改變性質、法人改變名稱等原因而改變工作單位的,其改制前的工作時間可以計算爲“在本單位的工作時間”。

《勞動合同法》在計算工作年限時已經不再侷限於“連續工作年限”了,即使勞動關係有中斷,也可合併計算工作年限。因些,企業在招聘的時候最好要詳細審查求職者是否曾在本企業工作過。

此外,還要注意,在我國法律中,“以上”、“以下”、“以內”、“屆滿”,一般包括本數;因此,工作時間剛好六個月的,經濟補償按照一年工資計算。

勞動仲裁一般賠償標準 第2張

2、計算工資基數

勞動合同法簡化了工資的計算標準,規定工資是指勞動進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必須注意,這裏的工資是指勞動者的應得工資,一般包括:計時工資、計件工資、獎金、津貼和補貼、加班加點工資、特殊情況下支付的工資。具體規定可參照《工資總額組成規定》。有些企業以勞動者的所謂“最低工資”或者“基本工資”作爲工資計算基數,這是不對的。

3、針對高工資收入者的計算封頂

《勞動合同法》規定,勞動者月工資高於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佈的本草綱目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身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注意,《勞動合同法》只是對高改者的經濟補償作了補償年限和補償基數的限制,對於普通勞動者是沒有限制的。只要勞動者月工資不高於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佈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三倍,就不存在“三倍”和“十二年”的計算封頂。

4、個人所得稅

根據規定,個人因與用人單位解除勞動關係而取得的一次性補償收入,其收入在當地上年職工平均工資3倍數額以內的部分,免徵個人所得稅。

勞動仲裁一般賠償標準3

不籤合同勞動仲裁賠償標準是什麼?

沒有簽訂勞動合同,勞動者可以申請勞動仲裁要求用人單位支付雙倍工資,用人單位因自身原因與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的,勞動者可以向用人單位主張經濟補償金。勞動者在提出勞動仲裁時,需要收集能夠證明與單位存在勞動關係的證據,如工裝、工作證、工作牌、工資卡、工資條等。

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不與勞動者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自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之日起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法律依據:

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不與勞動者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自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之日起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二條的規定向勞動者每月支付兩倍的工資,並與勞動者補訂書面勞動合同;

勞動者不與用人單位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書面通知勞動者終止勞動關係,並依照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的規定支付經濟補償。前款規定的用人單位向勞動者每月支付兩倍工資的起算時間爲用工之日起滿一個月的次日,截止時間爲補訂書面勞動合同的前一日。

不籤合同勞動仲裁需要哪些證據?

其實勞動關係方面的證據有很多表現形式,並不固定。根據勞動和社會保障部2005年頒佈的《關於確立勞動關係有關事項的通知》相關規定,除了勞動合同外,證明勞動關係方面的.證據還可以是:

1、工資卡、工資存摺、工資條或其它工資發放記錄(最好有單位蓋章確認)、職工花名冊;

2、用人單位爲勞動者繳納的各項社會保險費的記錄;

3、用人單位向勞動者發放的“工作證”、“服務證”、“上崗證”、“外派證”等能夠證明職務職位身份的證件;

4、勞動者填寫的用人單位招工招聘“登記表”、“報名表”等招用記錄;

5、用人單位的考勤記錄(考勤表、出勤卡等);

6、其他勞動者的證言;

7、其它能夠證明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存在事實勞動關係的證據。

勞動仲裁一般賠償標準 第3張

(1)載有勞動者名字的用人單位的各種文件

用人單位下發的各種文件,類似各種通知、工作任務單、任命通知書、介紹信、簽到表等書面資料中,只要其中含有勞動者本人的名字,一般都可以證明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存在勞動關係的事實。但是,此類證據必須上有用人單位的公章纔有證明證明效力。

(2)勞動者代表用人單位與其它實體或個人簽訂的合同

在用人單位與其它實體或個人簽訂合同特別是經濟事務的合同時,一般都會有“簽約代表”或“代表人”一欄,此時,如果勞動者作爲用人單位的代表在合同上簽字,該合同又有用人單位所蓋公章的話,那麼可推定雙方存在勞動關係。

(3)與用人單位有業務往來的其它單位留存的相關資料

與用人單位有業務往來的其它單位若能出具有關勞動者曾代表用人單位洽談業務方面的證明,也可以證明勞動者曾爲用人單位提供過勞動。

因爲勞動者代表用人單位與第三方接觸時,有時會在辦理某些事務時向第三方提供有單位蓋章和本人簽名的資料:比如說作爲用人單位的代表

代表用人單位向有關單位或機關提交申報材料、代表用人單位到第三方處領取票據時在各種存根處代表用人單位簽名等。勞動者如能取得與用人單位有業務往來的第三方開具有關的證明,也可以推定雙方存在勞動關係。

(4)錄音、錄像、照片

錄音最好是勞動者與用人單位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負責人協商談判具體事宜時的錄音,只要錄音能夠清楚反映用人單位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負責人承認勞動者爲用人單位提供過勞動,就可以基本認定雙方存在勞動關係。勞動者可拍攝其在工作時間在用人單位內上下班的情況,或者其它關於工作方面的錄像也可作爲爲用人單位提供了勞動的證據。

(5)網絡信息

包括公司網頁登記的各種公告或消息,或者與相關人員的QQ或MSN等各種即時聊天信息的記錄,但是該項目很難作爲證據使用,因爲勞動者事先必須先證明QQ或MSN的使用者是誰。

(6)手機短信

與電話錄音相同,勞動者與用人單位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負責人協商談判具體事宜時的手機短信往來也可以證明勞動關係的存在,但與QQ或MSN有同樣的問題,必須先證明手機號的主人身份。

(7)勞動監察部門的處理結果

如果勞動者根據自身情況確實不能提供各種有利的證據的,可以嘗試向勞動監察部門投訴,讓其幫助勞動者蒐集有利的證據。到勞動仲裁階段,勞動者可向勞動仲裁申請到勞動監察部門調取即可。但是此辦法勞動者可掌控的程度較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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