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培訓機構跑路歸誰管

來源:時尚冬    閱讀: 2.17W 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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培訓機構跑路歸誰管,很多學員反映,他們只上了幾節課甚至剛剛交完學費就出現機構跑路的情況,“冰凍三尺,非一日之寒”,培訓機構關閉、跑路並非突然,培訓機構跑路歸誰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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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於這些問題,特別是虛假宣傳、退費難的問題,家長可以向“雙減”管理監督平臺舉報,也可以向當地的職能部門反映。

一、疫情影響,教育培訓機構跑路頻繁

今年因爲疫情的影響,導致教育市場一片狼藉,各種培訓機構跑路,也已經不是新聞。當然,培訓機構跑路也是無奈之舉。筆者不想去探討培訓機構跑路的原因,因爲沒有意義。只想簡單說一下,有的培訓機構能夠體面的退出,但有的培訓機構則不能體面的退出,只能通過跑路的方式來回避問題,這不是解決問題的根本方法。

作爲學生家長,並不是無理取鬧的人,他們交出的學費,也是他們的辛苦錢,他們要回自己交出的辛苦錢,這無可厚非。同時,培訓機構遇到疫情這樣的天災,作爲學生的家長,他們也能理解培訓機構,並不是不能理解,但通過跑路的方式來回避問題,並不是解決問題的方法。

如果培訓機構能夠正視問題,和學生家長正常溝通,並不是不能得到家長的諒解,但他們卻選擇逃避,拒絕與家長溝通,將所有的問題拋給社會、拋給政府、拋給公檢法等。當然,跑路已經成爲很多人最後的選擇,也已經成爲一種習慣。

通過他們培訓機構處理問題的態度,我們就能看出,他們辦培訓機構不是真的爲了教育,而是爲了賺錢,賺錢纔是他們唯一的目的。當他們想跑路的時候,他們就會吸一筆學費,以各種理由讓家長交一筆學費,然後跑路,反正教學場地是租的,到期之後,自然由房東來處理,至於其他問題,則交給政府部門或司法部門,但是這些部門也都很忙,沒時間來處理家長的訴求,一方面是真的忙,一方面是因爲金額太小,而且分散,所以家長的訴求往往會被忽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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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律師教你如何維權

教育培訓機構跑路之後,他們是否涉嫌構成犯罪呢?構成什麼犯罪?如果不構成犯罪的話,應該訴訟嗎?訴訟可以打贏官司,但是能要回來錢嗎?這都是維權過程中面臨的問題。

1、培訓機構跑是否構成犯罪的問題。一般而言,培訓機構是真的辦學了,只是因爲疫情影響等原因,導致無法繼續經營,結果跑路,這種情況下,肯定是不會構成犯罪的。只有在一種情況下,那就是,培訓機構在辦學過程中,不認真辦學了,或者說想放棄辦學了,在這種情況下,仍然對外宣傳繼續擴大規模、繼續招生、繼續讓學生家長繳納相關高額學費,收取費用之後跑路。這種情況下,是涉嫌構成犯罪的。但如何證明這一點,需要家長來蒐集證據。如果沒有證據,那麼辦學機構跑路就屬於正常經營問題,警察不會刑事立案的。所以,找警察是沒有用的,因爲不會刑事立案,所以想通過警察要回來錢,那是沒希望的。

2、向法院起訴,贏了官司輸了錢。這類案件,從民事訴訟的角度而言,非常簡單,家長和培訓機構之間存在合同關係,繳納了相關學費,卻沒有上課,這種情況下,培訓機構應當辦理退費,這是應該的,所以,打官司應該是能贏的。

但是,贏了官司,就一定能拿回來錢嗎?這類培訓機構,一般都是以公司名義辦學,並沒有取得相應的辦學許可證。這種情況下,教委等監管部門無法對其進行監管。雖然教育監管部門已經想了各種方法來監管這些培訓機構,但他們一般也是被動執法,民不告官不究。所以導致以公司名義辦學的機構很多都沒有辦學許可證。因爲想取得辦學許可證,實在是太難了。在這種情況下,這些公司基本上沒有什麼資產,場地都是租的,人員都是僱的,想跑路很簡單,這就導致官司贏了之後,根本就追不回來錢。

3、可以向教育監管機構投訴,要求查處這種非法辦學行爲。既然報警報警不立案,去法院打官司,也很難拿回來錢,最多也只能讓公司的法人上黑名單。這些方法都實現不了學生家長拿回來錢的目的。當然很多家長說,錢拿不回來也不能讓他們好受,就要和他們折騰,那就只能去教育監管機構投訴,要求查處這種非法辦學行爲。

一般情況下,取得辦學許可證的機構,他們受到教育部門的監管,他們一般是不會跑路的,因爲他們相對正規,能夠取得辦學許可證,這也說明他們的實力不一般,能夠抵抗疫情造成的影響。關鍵是,他們還想在教育培訓行業裏混,他們注重自己的名聲。所以在這裏也奉勸家長,選擇培訓機構的時候,一定要選擇正規的培訓機構,這樣以來,相對能夠保障自己的利益。

在此,筆者建議,學生家長可以向教育培訓機構的監管部門舉報投訴這些辦學機構沒有取得辦學資質的情況下就開展辦學行爲,這是違法的。然後,由教育監管部門來協調培訓機構,爭取達到拿回學費的目的。如果教育監管機構也不管的話,那麼這個案件基本就沒希望了。家長只能聯合起來維權,以引起相關部門的重視,從而實現自己的目的。

很多家長會說,家長都打了12345熱線了,最後交給工商局,工商局也無法查處他們的超範圍經營問題。總之,維權很難,需要大家貢獻自己的.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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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固定證據——談判的籌碼,審判的依據

固定證據是最重要的,同時也是首要的。無論你是使用哪一種維權方式,請你務必在行動之前,儘可能的將證據材料固定。

2、談判

一是找對談判對象,避免和沒有決定權的人員談判。在培訓機構“暴雷”事件中,培訓機構“老闆”、高管才具有決策權,很多學員選擇找培訓老師,這種行爲在一定程度來說毫無意義,一方面,培訓老師只是培訓機構職工,無決策權;另一方面,多數培訓老師已經幾個月未發工資,也是“暴雷”的受害者。因此,找對談判主體,才能事半功倍。

二是學員與培訓機構職工應形成統一戰線。

三是必要情況下申請政府介入,例如信訪、工商投訴等。

培訓機構跑路歸誰管 第2張

3、訴訟或仲裁

學員與培訓機構系服務合同關係,培訓機構出現違約,基於服務合同,學員可以依據合同選擇訴訟或仲裁。而教育消費貸流程中,存在兩個法律關係:一是學員與教育培訓機構之間的教育培訓法律關係,一是學員作爲借款人與貸款平臺之間的借貸法律關係。不同於一般的借貸關係,在“教育貸”案件中,前述兩個法律關係互爲前提,密不可分。因此,作爲發放貸款的平臺,有義務審查培訓機構是否具有相應資質及相關課程真實性,否則,也應當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進行訴訟,一是時間保障,訴訟有審判期限,法院必須在該期限內解決;二是法院有實權,能夠藉助司法權力調查培訓機構以及相關人員隱蔽、轉移的資產;三是司法審判方向更傾向於保護處於弱勢的學員、職工。

4、報警處理

很多學員反映,他們只上了幾節課甚至剛剛交完學費就出現機構跑路的情況,“冰凍三尺,非一日之寒”,培訓機構關閉、跑路並非突然,在這種情況下,機構明知即將關閉仍然招生,收取高額學費,不排除培訓機構有合同詐騙的故意,涉嫌合同詐騙罪。

培訓機構跑路歸誰管 第3張

5、現場維權(不建議)

主要是以投資者個人或抱團的形式,通過媒體曝光、政府投訴(信訪)、網絡發帖曝光、集會、遊行等方式進行維權。

從時間方面來講,維權週期更長,費心費力,且更不具有期待性。對於有工作的學員是很難有時間精力來現場維權的。這種方式我是極其不贊同的,維權是爲了挽回損失,這首先要做的一點是止損,然後再挽回損失。現場維權甚至放棄工作只能是進一步加大損失,甚至影響到個人、家庭最基本的生活

從合法合規方面來講,尤其是通過拉橫幅、寫大字報等方式,進行集會、遊行,如未取得申請許可,這種行爲是要面臨很大的法律風險,輕則可能受到行政處罰(拘留),重則甚至涉嫌非法集會、遊行、示威之罪名,獲牢獄之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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