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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麼纔算是夫妻共同財產

來源:時尚冬    閱讀: 2.85W 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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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麼纔算是夫妻共同財產,說起夫妻共同財產,有一些人可能覺得自己還從未考慮過這個問題,只希望家庭和睦的生活下去。但當婚姻發生一些問題的時候,大家還是需要掌握相關共同財產的法律知識的。現在就和小編一起來看看怎麼纔算是夫妻共同財產吧。

怎麼纔算是夫妻共同財產

怎麼纔算是夫妻共同財產1

根據2021年實施的《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條的規定,以下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屬於夫妻共同財產:

1、工資、獎金、勞務報酬;

2、生產、經營、投資的收益;

3、知識產權的收益;

4、明確表示爲夫妻共同繼承或者受贈的財產;

5、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五條第一款規定,男女雙方可以約定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約定應當採用書面形式。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適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條、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的規定。

再婚後怎樣纔算夫妻共同財產?

一,無特別約定的,夫妻雙方取得的收入都算是夫妻共同財產。

一般來說,無特別約定的情況下,男女雙方結婚登記後,夫妻雙方取得的收入都算是夫妻共同財產,而再婚後也雙方的財產狀況也沒有例外。事實上,再婚後,一方的婚前財產一般是個人財產,除非雙方約定爲共同財產,否則,婚後財產一般都算共同財產。

二,按規定,夫妻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1、工資、獎金;

2、生產、經營的收益;

3、知識產權的收益;

4、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但《婚姻法》第十八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5、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6、雙方實際取得或者應當取得的住房補貼、住房公積金;

7、雙方實際取得或者應當取得的養老保險金、破產安置補償費;

8、婚姻關係存續期間發放到軍人名下的復員費、自主擇業費等一次性費用。

由此,即使雙方再婚時可能財產組成較爲複雜,但並不實際影響夫妻共同財產的認定,並且要認定夫妻共同財產必須在共同生活後,因此對於這點並不難判斷。不過,如果離婚後雙方對前段婚姻還有其他財產糾紛的,只要處理後並將財產投入家庭共同生活使用,轉化爲夫妻共同財產的,那麼將作爲共同財產進行分配。瞭解更多先關信息,請關注華律網,優質在線律師爲您解答。

怎麼纔算是夫妻共同財產2

一、住房公積金

在離婚案件中具體處理住房補貼和住房公積金問題時,應嚴格區分款項取得於婚前或婚後,離婚時分割的只是婚姻關係存續期間的住房補貼和住房公積金。在具體操作上,可以先計算出雙方婚姻關係期間的住房公積金、住房補貼總額再分割。因當事人離婚並不是提取住房公積金的事由,故應經過折抵後,由一方根據其擁有的公積金、住房補貼的差額給對方予以補償。

二、發放到軍人名下的復員費、自主擇業費

以夫妻婚姻關係存續年限乘以年平均值,所得數額爲夫妻共同財產。

三、買斷工齡款

參照最高人民法院《婚姻法解釋(二)》中有關軍人復員費、自主擇業費的規定處理。

四、姻關係存續期間,夫妻一方取得的鋪位承租權、轉租權

夫妻一方的鋪位承租權、轉租權具有財產權的性質,可帶來財產性的收益,根據租賃關係的法律特徵,應認定爲夫妻一方或雙方的其他共同所有財產的其他形式,也屬於夫妻共同財產。在審判時,可從有利生產、方便生活、方便管理的原則進行處理。

五、一方在體育競賽中所獲獎牌、獎金

一方在體育競賽中獲得的獎牌、獎金,是對其獲得的優異成績的.獎勵,是運動員個人的榮譽象徵,具有特定的人身性質,應視爲是個人所有的財產

六、指定受益人爲夫妻一方的保險利益

依照《保險法》第21條第3款、第60條第1款、第63條的規定:“受益人是指人身保險合同中由被保險人或者投保人指定的享有保險金請求權的人,投保人、被保險人可以爲受益人”、“人身保險的受益人由被保險人或者投保人指定”、“被保險人死亡後,保險金作爲被保險人的遺產,由保險人向被保險人的繼承人履行給付保險金的義務”。依照上述規定和我國《民法通則》《婚姻法》《繼承法》的相關規定,保險利益主要表現爲保險金,保險利益具有特定的人身關係,應屬於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不屬於夫妻共同財產。

七、一方取得的知識產權收益

一方取得的知識產權收益是否屬於夫妻共同財產,應以該知識產權的財產性收益取得是否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爲判斷標準,而不應以該知識產權權利本身的取得的時間爲判斷依據。夫妻離婚時只能對現有財產進行分割,對沒有實現其價值的財產性收益不能估價予以分割,智力成果只有轉化爲具體的有形財產後才屬於夫妻共同財產,而對其配偶在共同生活中付出的勞動,可從其他財產中給予適當補償、照顧。個人所有房屋的婚後收益

八、個人所有房屋的婚後收益

一方婚後用個人財產購買房屋,離婚時該房屋屬於“個人財產的替代物”,應認定爲個人財產,其自然增值也屬於個人財產;一方個人所有的房屋婚後用於出租,其租金收入屬於經營性收入,應認定爲夫妻共同財產。

九、父母爲子女出資購房所有權歸屬問題

在處理離婚糾紛中父母爲子女出資所購房屋歸屬問題時,應根據《婚姻法》第17條、第18條,《婚姻法解釋(三)》第7條,《婚姻法解釋(二)》第22條等法律、司法解釋之規定,區分父母出資購房的時間、房屋登記的所有權人、父母出資購房的出資比例及出資方式等因素來確定該房屋所有權的最終歸屬。

一、父母出全資

1、父母出全資未登記

(1)、如果一方父母出資發生在其子女結婚前,則該出資資金應根據《婚姻法解釋(二)》第22條第1款規定認定爲對其子女一方的贈與。受贈一方子女可以獲得該債權轉化物——不動產的所有權。

(2)、如果一方父母出資發生在其子女結婚後,則應根據《婚姻法解釋(二)》第22條第2款規定將該出資認定爲對夫妻雙方的贈與,除非有證據證明父母明確表示贈與一方子女。相應地,子女雙方以該共同受贈的出資購買的不動產,是婚後用夫妻共同財產購買的財產,屬於夫妻共同財產。

2、父母出全資已登記

(1)、婚後由一方父母出資爲其已婚子女購買不動產,產權登記在其子女名下,視爲只對自己其子女一方的贈與。

(2)、由雙方父母出資購買的不動產,產權登記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該不動產可認定爲雙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資份額按份共有,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二、父母部分出資(往往是首付款)

1、以父母自己名義簽訂不動產買賣合同並將不動產所有權過戶到子女一方名下的情形。

(1)、如果該不動產過戶發生在子女結婚前,顯然,該不動產所有權應屬於子女婚前財產。

(2)、如果該不動產過戶發生在子女結婚後且該不動產登記在出資父母一方的子女名下,則仍可適用本條規定,視爲只對自己子女一方的贈與,該不動產應認定爲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

(3)、如果該不動產過戶發生在子女結婚後且該不動產登記在夫妻中非子女一方名下或夫妻雙方名下,用夫妻共同財產償還該不動產的貸款,則該不動產應認定爲夫妻雙方共同財產。

2、以子女名義簽訂不動產買賣合同並將不動產所有權登記在一方子女或雙方子女名下的情形。

(1)、如果該出資發生在子女結婚前,則該出資屬於接受該出資子女的婚前個人財產。

(2)、如果該出資發生在子女結婚後,則根據婚姻法解釋(二)第22條第2款規定應將該出資認定爲對夫妻雙方的贈與。相應地,婚後以子女一方或雙方名義簽訂的不動產買賣合同並以該出資作爲首付款所購買的不動產,不管登記在子女一方還是雙方名下都應視爲夫妻共同財產。

十、婚姻存續期間,取得一方父母單位房改房所有權

(1)、婚姻關係存續期間,雙方用夫妻共同財產出資購買以一方父母名義參加房改的房屋,產權登記在一方父母名下,離婚時另一方主張按照夫妻共同財產對該房屋進行分割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購買該房屋時的出資,可以作爲債權處理。

(2)、如果房改房已經登記在夫妻雙方名下,可視作一方父母放棄對房改房中因自己參加房改以職級、年齡、工齡等抵扣所享受的福利而對於夫妻雙方的贈與,可作爲夫妻共同財產進行分割。

(3)、如果登記於夫或妻一方名下,應參照婚姻法司法解釋(三)第6條的規定,視爲對子女的一方的贈與,該房改房應認定爲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而非夫妻共同財產。

十一、離婚案件中如何處理“夫妻公司”及夫妻對公司享有的股權

工商登記中載明的夫妻投資比例並不能絕對等同於夫妻之間的財產約定,如果有證據證明工商登記所載明的事項只是設立公司時形式上的需要,則應按夫妻雙方真實的意思表示去處理。在離婚案件中處理有關“夫妻公司”問題時,既要以《婚姻法》爲依據,又要兼顧《公司法》中的規定。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無論是用一方婚前的個人財產還是用夫妻共同財產投資設立“夫妻公司”,公司經營所產生的收益均應屬於夫妻共同財產。

十二、享受本人工齡和已死亡配偶生前工齡優惠後所購公房是否屬夫妻共同財產

夫妻一方死亡後,如果遺產已經繼承完畢,健在一方用自己的積蓄購買的公有住房應視爲個人財產,購買該房時所享受的已死亡配偶的工齡優惠只是屬於一種政策性補貼,而非財產或財產權益。夫妻一方死亡後,如果遺產沒有分割,應予查明購房款是夫妻雙方的共同積蓄,還是配偶一方的個人所得,以此確認所購房屋是夫妻共同財產還是個人財產;如果購房款是夫妻雙方的共同積蓄,所購房屋應視爲夫妻共同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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