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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共同財產從什麼時候開始算起

來源:時尚冬    閱讀: 1.7W 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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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共同財產從什麼時候開始算起,我們大家都知道夫妻共同財產是婚後的,而且在離婚的時候是可以平分或者是其他的方式,小編爲大家整理好了夫妻共同財產從什麼時候開始算起的相關資料,一起來看看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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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來說,在雙方締結婚姻關係後(登記結婚後),所獲得的工資獎金、生產經營收益等屬於夫妻共同財產。但是如果夫妻在婚前或者婚後有訂立合法的夫妻財產關係協議,那麼何種財產屬於夫妻共同財產等,都可以由雙方在協議中作出約定,約定對雙方均具有約束力,也即:有約定的約定優先,沒有約定的按照法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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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據

  第十八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爲夫妻一方的財產:

(一)一方的婚前財產;

(二)一方因身體受到傷害獲得的醫療費、殘疾人生活補助費等費用

(三)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

(四)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第十九條:夫妻可以約定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約定應當採用書面形式。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確的,適用本法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的規定。夫妻對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具有約束力。夫妻對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約定歸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對外所負的債務,第三人知道該約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財產清償。

夫妻共同財產從什麼時候開始算起2

以領取結婚證的時間爲準,領證後雙方各自取得的財產,沒有特殊說明的都是夫妻共同財產;領證前的各自取得的財產,沒有特殊說明的都是各自的婚前個人財產。

婚後取得的財產,如果夫妻之間以書面方式約定歸屬方式的,按約定辦理,不一定是夫妻共同財產。但如果沒有書面約定,都是夫妻共同財產。

所謂夫妻共同財產,是指受我國《婚姻法》調整的在夫妻關係存續期間夫妻所共同擁有或取得的財產。根據《婚姻法》規定,夫妻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爲夫妻共同財產。所謂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是指夫妻結婚後到一方死亡或者離婚之前這段時間,這期間夫妻所得的財產,除約定的外,均屬於夫妻共同財產。夫妻對共同所有的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夫妻一方對夫妻存續期間的財產的處分,需徵得配偶的同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的規定,我國的夫妻共同財產具有以下特徵:

第一、夫妻共同財產的主體,是具有婚姻關係的夫妻,未形成婚姻關係的男女兩性,如未婚同居、婚外同居等,以及無效或被撤銷婚姻的男女雙方,不能成爲夫妻共同財產的主體。

夫妻共同財產從什麼時候開始算起 第2張

第二、夫妻共同財產,是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取得的財產,婚前財產不屬於夫妻共同財產。婚姻關係存續期間,自合法婚姻締結之日起,至夫妻一方死亡或離婚生效之日止。

第三、夫妻共同財產的來源,爲夫妻雙方或一方所得的財產,既包括夫妻通過勞動所得的財產,也包括其他非勞動所得的.合法財產,當然,法律直接規定爲個人特有財產的和夫妻約定爲個人財產的除外。這裏講的“所得”,是指對財產權利的取得,而不要求對財產實際佔有。

第四、夫妻對共同財產有平等的所有權。夫或妻在處理夫妻共同財產上的權利是平等的。因日常生活需要而處理夫妻共同財產的,任何一方均有權決定。夫或妻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對夫妻共同財產作重要處理決定,夫妻雙方應當平等協商,取得一致意見,凡是重大財產問題,未經雙方同意,任何一方不得擅自處理。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十七條

夫妻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資、獎金;

(二)生產、經營的收益;

(三)知識產權的收益;

(四)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但本法第十八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夫妻對共同所有的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法規引用

《 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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