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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法夫妻共同債務共同償還的規定

來源:時尚冬    閱讀: 9.77K 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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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法夫妻共同債務共同償還的規定,都說夫妻本是同林鳥,有什麼事情都是需要夫妻雙方共同承擔責任的,在生活中難免會有困難需要借錢,那婚姻法夫妻共同債務共同償還的規定是什麼呢,以下是小編整理的相關內容。

婚姻法夫妻共同債務共同償還的規定1

  民法典關於夫妻共同債務有什麼規定

  夫妻共同舉債的債務、夫妻一方舉債,但用於夫妻共同生活的債務是屬於共同債務。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條 【夫妻共同債務】夫妻雙方共同簽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後追認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負的債務,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爲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屬於夫妻共同債務。

  夫妻一方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不屬於夫妻共同債務;但是,債權人能夠證明該債務用於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產經營或者基於夫妻雙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婚姻法夫妻共同債務共同償還的規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涉及夫妻債務糾紛案件適用法律有關問題的解釋》

  第一條 夫妻雙方共同簽字或者夫妻一方事後追認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負的債務,應當認定爲夫妻共同債務。

  第二條 夫妻一方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爲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債權人以屬於夫妻共同債務爲由主張權利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第三條 夫妻一方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債權人以屬於夫妻共同債務爲由主張權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債權人能夠證明該債務用於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產經營或者基於夫妻雙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婚姻法夫妻共同債務共同償還的規定2

  “夫妻共同債務”認定的新規則你知道多少

婚姻法夫妻共同債務共同償還的規定 第2張

  案例:

  李某男和劉某女是合法夫妻關係,婚後李某向原告王某借款50萬,借期1年,到期後還本金50萬和利息2千元。但是到期之後,李某隻能償還20萬,原告王某便訴至法院,請求判令李某還錢,並要求其配偶劉某承擔共同償還責任。

  法院審理後認爲,這筆債務屬於夫妻關係存續之後的債務,原告請求於法有據,遂判定夫妻二人共同承擔。

  一、當時的裁判理由

  這個案件的審理在當時是沒問題的,因爲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二十四條的規定,債權人就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夫妻一方以個人名義所負債務主張權利的,應當按夫妻共同債務處理。但夫妻一方能夠證明債權人與債務人明確約定爲個人債務,或者能夠證明屬於婚姻法第十九條第三款規定情形的除外。

  二、妻子的困境

  在這個時候,妻子在這類案件地位就很不利了,因爲法律是推定婚後個人舉債的情形屬於夫妻共同債務,妻子要想提出其配偶並沒有把債務用於夫妻生活,是極其困難的。除非丈夫符合把借款用於賭博、吸毒等法定的情形(個人清償類型),否則真的要證明丈夫把債務單純用於個人經營,收入也不用於家庭,在舉證上困難重重。

  三、法律的侷限

  該司法解釋雖然保障了債權人的利益,一定程度上避免了夫妻雙方互相扯皮,逃避債務的可能性,但可能讓一方配偶在毫不知情,毫不獲益的情況下“洗白”(如果確定是夫妻共同債務,那兩人都有償債責任,且並不限於使用雙方共同財產,如果共同財產無法還清債務,就需要使用到個人財產。)

  四、新法的調整

  正是鑑於這種司法解釋規定可能會出現顯失公平的情況,所以在去年,最高人民法院根據各方面意見出臺了《關於審理涉及夫妻債務糾紛案件適用法律有關問題的解釋》,裏面確立了一個有趣的裁判原則——“共籤原則”。其第一條規定,夫妻雙方共同簽字或者夫妻一方事後追認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負的債務,應當認定爲夫妻共同債務。

  那是不是說債務文件上沒有夫妻某一方的簽字,就當然不對某一方產生約束力了呢?並非如此,文件第二條規定“夫妻一方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爲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債權人以屬於夫妻共同債務爲由主張權利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也就是說,如果個人名義的借款用於家庭生活,在實體法的角度,依然算夫妻共同債務。新解釋的出臺,並沒有對夫妻債務的實體法律關係作出新的解釋,而是在舉證程序上重新做了安排,把個人名義的債務,是否用於夫妻共同生活這項事實的舉證責任歸於債權人,從而完成法律風險轉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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