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後男方索要彩禮,彩禮一般是以登記結婚爲目的由一方支付給另一方的財物。這一概念不但限定了彩禮的範圍也限定了彩禮的目的,既然給付彩禮的目的是爲了登記結婚,那麼如果違背這一給付彩禮的初衷,法律對此也不會沒有任何約束的。下面來看看離婚後男方索要彩禮。
離婚男方能否索要彩禮錢分情況。
彩禮一般是以登記結婚爲目的由一方支付給另一方的財物。這一概念不但限定了彩禮的範圍也限定了彩禮的目的,既然給付彩禮的目的是爲了登記結婚,那麼如果違背這一給付彩禮的初衷,法律對此也不會沒有任何約束的。
當事人請求返還按照習俗給付的彩禮的,如果查明屬於以下情形,人民法院應當予以支持:
(一)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的;
(二)雙方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確未共同生活的;
(三)婚前給付並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的。
一、什麼情況下男方可要求彩禮返還
給付彩禮一般以結婚爲前提,然而在現實生活中,訂婚給付彩禮,並不意味着雙方一定會走進婚姻,即使已經結婚,在婚姻關係存續很短的時間內,雙方即離婚的情況時有發生,因彩禮產生糾紛的.情況屢屢發生。
男方要求返還彩禮,應符合相關法律規定。當事人請求返還按照習俗給付的彩禮的,如果查明屬於以下情形,人民法院應當予以支持:(一)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的;(二)雙方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確未共同生活的;(三)婚前給付並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的。適用前款第(二)、(三)項的規定,應當以雙方離婚爲條件。
二、彩禮的目的和相關法律是什麼
彩禮的目的是和女方結婚,女方收了彩禮就負擔了和男方結婚的義務。當事人請求返還按照習俗給付的彩禮的,如果查明屬於以下情形,人民法院當予以支持:(一)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的;(二)雙方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確未共同生活的;(三)婚前給付並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的。
男女雙方可以約定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約定應當採用書面形式。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適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條、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的規定。夫妻對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具有法律約束力。
分分合合是社會的不變定律,有結婚,自然就有離婚的存在,正所謂陰陽搭配。那麼在現實生活中我們會發現,有些男方在離婚時要求女方返還彩禮。
女方不願意時,男方竟告上了法庭,風俗上了法庭,自然有點看頭。那男方的請求能得到法院的支持嗎?
接下來看這則案例。
結婚與離婚
劉某與李女士是關係較好的大學同學,畢業後都在廣州打拼,但是工作單位不同。由於向來關係要好,遂逐漸對對方有了好感,與男女朋友的方式相處着。
在節假日時,劉某常攜帶李女士回到自己的粵東老家和家人見面。家裏面和兩人都覺得時機差不多成熟了,可以考慮結婚。
結婚當然少不了彩禮一說,按照李女士當地的風俗習慣,劉某向其支付了10萬元彩禮及金銀首飾數件。
但隨後很快兩人因爲價值觀點產生了極大的差異,多次冷戰了數天都沒辦法達成和解,遂向民政局提起了離婚請求。
同時劉某在離婚的`時候要求李女士返還自己給她的10萬元彩禮,金銀首飾等則不索要。但是直接遭到了李女士的回絕。
李女士認爲自己並沒有脅迫劉某支付一定的彩禮,是劉某自己根據當地的風俗送給自己的,財物的所有權已經完全轉移到自己身上,劉某無權索要彩禮。
兩人爭執不下,最終劉某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李女士返還自己10萬元的彩禮。
法的規定
對於世俗習慣而言,法律是不應當過多管轄的,因爲風俗本身沒有確定的形式,且由於影響因素的不同而呈現出“百花齊放”的態勢。但是法律會管轄那一部分涉及到人基本權利保障的風俗,比如彩禮的問題。
根據我國的民法典婚姻繼承編的解釋,存在一些情況是可以要求女方返還彩禮的,法律是予以全力支持的。
立法者規定的三種情形如下:
1、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
2、雙方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確未共同生活
3、婚前給付並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
讀者要注意以上條款是以“離婚”爲前提條件的。劉某和李女士已經在民政局領證,登記了結婚手續,並且也共同生活了一段時間。因此上述中的第一和第二條就不適用於劉某,劉某無法以此爲由進行舉證。
那麼就只剩下第三條了。婚前給付是指在辦理結婚登記手續前就支付了彩禮,劉某確實是如此的。那關鍵的問題就在於離婚後,劉某是否陷入了生活困難的境地?如果是,那麼可以要求返還彩禮;反之亦然。
離婚一般不需要退彩禮但存在以下情況的可以請求返還:
1、雙方沒有辦理結婚登記的;
2、雙方辦理了結婚登記但沒有一起生活的;
3、給予彩禮導致給與彩禮一方的生活困難的。
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 第五條
當事人請求返還按照習俗給付的'彩禮的,如果查明屬於以下情形,人民法院應當予以支持:
(一)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
(二)雙方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確未共同生活;
(三)婚前給付並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
適用前款第二項、第三項的規定,應當以雙方離婚爲條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