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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前給的彩禮離婚歸誰

來源:時尚冬    閱讀: 2.32W 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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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前給的彩禮離婚歸誰,夫妻共同財產首先由雙方協議處理,離婚時財產可以依照相關的規定進行分割,法院會根據當事人提供的證據材料並結合實際情況作出判決。以下分享婚前給的彩禮離婚歸誰。

婚前給的彩禮離婚歸誰1

一、婚前給的彩禮離婚歸誰

1、婚前給的彩禮錢一般是屬於女方所有。彩禮通常是婚前所得的,是男方婚前爲締結婚約向女方贈與的錢財。根據相關法律規定,贈與後,財產權屬的所有權就歸受贈人,也應當成爲一方婚前個人財產。

2、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條

夫妻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爲夫妻的共同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資、獎金、勞務報酬;

(二)生產、經營、投資的收益;

(三)知識產權的收益;

(四)繼承或者受贈的財產,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夫妻對共同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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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起訴離婚的流程是什麼

1、想離婚的一方寫好起訴狀向被告住所地法院提起離婚訴訟;

2、 符合受理條件的法院會受理立案。法院對符合起訴條件的,應當在七日內立案,並知當事人;不符合起訴條件的,應當在七日內作出裁定書,不受理;

3、受理後法院向被告送達起訴狀,被告在收到之日起十五日內提出答辯狀;

4、法院安排庭前調解;

5、調解成功不開庭審理,調解失敗法院安排開庭;

6、法院審理後作出判決。

婚前給的彩禮離婚歸誰2

婚前財禮離婚怎麼分割

在新婚姻法離婚彩禮分割問題上,若彩禮的金額很小,或屬於禮物性質,是不予退還的。若數額較大,彩禮的退還需要考慮離婚乾洗解除的對錯確定返還的比例。但是對於彩禮轉換爲嫁妝的.情形的,或者歸爲共同財產的,一律不予返還。

彩禮的性質

彩禮,是夫妻一方婚前給與另一方的財物。性質上是贈與,但是又與一般的無償贈與不同,它是一種附條件的贈與行爲,即以結婚爲目的(條件)的贈與。

返還彩禮的情形法律規定

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十條規定當事人請求返還按照習俗給付的彩禮的,如果查明屬於以下情形,人民法院應當予以支持:

(一)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的;

(二)雙方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確未共同生活的;

(三)婚前給付並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的。適用前款第(二)、(三)項的規定,應當以雙方離婚爲條件。

適用條件:

(一)以是否結婚爲主要判斷標準:未結婚,可以返還,已經結婚,不返還。

(二)已經結婚但是又離婚可以返還的情形:一是未共同生活;二是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

(三)生活困難的判斷標準:

那麼如何理解生活困難呢?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第二十七條【婚姻法第四十二條所稱一方生活困難,是指依靠個人財產和離婚時分得的財產無法維持當地基本生活水平。一方離婚後沒有住處的,屬於生活困難。

婚前給的彩禮離婚歸誰 第2張

離婚時,一方以個人財產中的住房對生活困難者進行幫助的形式,可以是房屋的居住權或者房屋的所有權。】對生活困難的含義作出了這樣的解釋:婚姻法第四十二條所稱‘生活困難’,是指依靠個人財產和離婚時分得的財產無法維持當地基本生活水平。一方離婚後沒有住處的,屬於生活困難。

據此,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十條中的生活困難的理解也應當與上述解釋一致。婚前給付並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的,是因爲給付彩禮後,造成其生活靠自己的力量已經無法維持當地最基本的生活水平或一方離婚後沒有住處的。而不是與給付彩禮之前相比,財產受到損失,相對於原來的生活條件比較困難了。

司法實踐的處理:

(一)數額較小的禮物,一般可不予返還。

(二)戀愛中純粹自願贈與的禮物,一般可不予返還。

(三)返還時要考慮當事人的過錯程度。因給付一方的過錯導致婚約解除的,彩禮返還的比例小一些,反之,大一些。

(四)雖未辦理登記結婚手續,但是雙方已經同居生活,或者按照風俗辦理了婚禮的,彩禮已經轉化爲共同財產的,或者已經轉化爲嫁妝的,一般不予返還。

(五)結婚後沒有共同生活,可以返還。

(六)雙方共同生活時間較短(一般不超過一年),給付彩禮導致一方生活困難,可以要求返還。

關於彩禮的訴訟主體資格

訴訟中關於彩禮給付、接受主體資格的認定。由於實踐中,給付彩禮並不單純是男女雙方之間的事情,更多的涉及到兩個家庭的往來。因此訴訟中的主體資格應當分爲兩種情況:

(一)男女雙方辦理了結婚登記手續後,一方提起離婚訴訟,並在離婚訴訟中要求返還彩禮的,不列彩禮的實際給付人、實際收受人爲訴訟當事人,而應以男女雙方作爲彩禮返還的權利人與義務人。一方以不是彩禮的實際給付人與收受人爲抗辯,拒絕返還彩禮的,人民法院不予採信。

(二)男女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一方提出返還彩禮之訴的,由於彩禮的給付人與收受人並不侷限於男女雙方個人所用,也有可能是女方家庭所用,因此,直接列彩禮的實際給付人與收受人爲訴訟當事人,既符合實際的權利義務狀態,也有得真正解決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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