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婚罪的認定同居多長時間,當我們還存在婚姻關係的時候還和別人結婚這就是重婚罪,很多人在發現一方有外遇的時候,另一方通常都是會選擇離婚的。此時仍舊可以通過協議或訴訟方式來解除婚姻關係,那麼重婚罪的認定同居多長時間呢?
重婚罪的認定同居多長時間1
一、重婚罪的認定同居多長時間
認定重婚跟同居時間長短是沒有關係的,關鍵要看雙方是不是以夫妻關係同居在一起,根據司法實踐經驗,重婚行爲主要有以下幾種類型:
(1)與配偶登記結婚,與他人又登記結婚而重婚,也即兩個法律婚的重婚。有配偶的人又與他人登記結婚,有重婚者欺騙婚姻登記機關而領取結婚證的,也有重婚者和登記機關工作人員互相串通作弊領取結婚證的。
(2)與原配偶登記結婚,與他人沒有登記確以夫妻關係同居生活而重婚,此即爲先法律婚後事實婚型。
(3)與配偶和他人都未登記結婚,但與配偶和他人曾先後或同時以夫妻關係同居而重婚,此即兩個事實婚的重婚。
(4)與原配偶未登記而確以夫妻關係共同生活,後又與他人登結婚而重婚,此即先事實婚後法律婚型。
(5)沒有配偶,但明知對方有配偶而與已登記結婚或以夫妻關係同居而重婚。
二、證明重婚或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證據
1、“保證書”“道歉書”等,婚外情被曝光,一方情急之下寫下的表示悔改的書面證據;
2、(嫖)娼被查處,警方的筆錄;
3、單位查實職工的婚外情後,對其生活作風進行處理的材料;
4、雙方來往的書信、短信、電子郵件、博客、日記、QQ聊天記錄等,此類證據除書面證據外,短信、電子郵件、博客、QQ聊天記錄等最好先做一個公證,再提交給法院爲宜;
條件不允許也應該儘量自己固定保存起來,手機短信可以連着手機一起用數碼相機拍下來,電腦和網絡資料可以截取全屏保存;
5、捉姦在牀的證據,這類證據蒐集難度大,可以採取拍照、錄像取得,但是要注意不要侵犯隱私權;
6、人民法院對一方認定重婚的的法律文件;
7、夫妻雙方就婚外情交涉的錄音資料;
8、夫妻一方與第三者在公共場所出雙入對、攜手擁抱、進出房間等行爲的錄像或照片;
9、物管人員、鄰居、街坊人員、親朋好友等的證人證言。
重婚罪的認定同居多長時間2
一、 一起生活多久算是重婚罪?
重婚罪的認定與生活多久無關,只要存在在一起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的證據就可以認定爲重婚,只有存在法定重婚和事實重婚行爲纔可以認定重婚罪,重婚是有配偶者再行結婚的行爲。即已經有了一個婚姻關係,又與他人締結第二個婚姻關係。具有兩種形式:
(1)法律上的重婚,即前一婚姻未解除,又與他人辦理結婚登記手續而構成的重婚。只要雙方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不論雙方同居與否,或是否舉行婚禮,重婚即已形成。
(2)事實上的重婚:即前一婚姻未解除,又與他人以夫妻名義(或關係)共同生活,雖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事實上已構成重婚。重婚是違反婚姻法一夫一妻制原則的違法犯罪行爲,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立法一貫保護一夫一妻制,禁止重婚。構成重婚罪的,必須依法承擔刑事責任。
二、法律後果
我國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條規定: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與之結婚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同時,最高人民法院於1994年12月14日在《關於<婚姻登記管理條例>施行後發生的以夫妻名義非法同居的重婚案件是否以重婚罪定罪處罰的批覆》中指出:
新的《婚姻登記管理條例》(1994年2月1日民政部發布)發(布)施行後,有配偶的人與他人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與之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的,仍應按重婚罪定罪處罰。
根據司法實踐經驗,重婚行爲主要有以下幾種類型:
1.與配偶登記結婚後,與他人又登記結婚而重婚。也即兩個法律婚的重婚。有配偶的人又與他人登記結婚,有重婚者欺騙婚姻登記機關而領取結婚證的,也有重婚者和登記機關工作人員互相串通作弊領取結婚證。
2.與配偶登記結婚的,與他人沒有登記確以夫妻關係同居生活而重婚,此即爲先法律婚後事實婚型。
3.與配偶和他人都未登記結婚,但與配偶和他人曾先後或同時以夫妻名義同居而重婚,此即兩個事實婚的重婚。
4.與原配偶未登記而確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後又與他人登記結婚而重婚,此即先事實婚後法律婚型。
5.沒有配偶,但明知對方有配偶而與其登記結婚或以夫妻名義同居而重婚。由此可知,重婚在一定程度上和事實婚姻掛上了鉤。
重婚罪的認定是基於實際的犯罪證據而定的,當事人在起訴重婚罪時,需要按照法律上規定的兩種重婚條件來進行處理,如果不符合上述兩種條件的則不可以認定爲重婚罪,具體情況可以對重婚犯罪分子處兩年以下有期徒刑。
重婚罪的認定同居多長時間3
一、在一起住多久算重婚罪
有配偶與他人以夫妻的名義同居的,無論一起居住多久都會構成重婚罪,可以追究刑事責任。
二、相關法律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條
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與之結婚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如何認定重婚行爲問題的批覆》
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
你院1957年9月10日〔57〕京高法研字第01801號關於如何認定重婚行爲問題的請示收悉。我們認爲,重婚是有配偶的人再與第三者建立夫妻關係。有配偶的人和第三者如已舉行結婚儀式,這固然足以構成重婚;即使沒有舉行結婚儀式,而兩人確是以夫妻關係同居的,也足以構成重婚。
例如兩個相互間是以夫妻身份相對待,對外也以夫妻自居的,即應認爲是重婚。如果現在還有有配偶的人而娶"妾"的話,當然也應認爲是重婚;
反之,如兩人雖然同居,但明明只是臨時姘居關係,彼此以“姘頭”相對待,隨時可以自由拆散,或者在約定時期屆滿後即結束姘居關係的,則只能認爲是單純非法同居,不能認爲是重婚。
例如有配偶的男方到外地處理事務,與原來相識的女方相遇,在逗留該地的短期內,以通姦關係同居,離開該地後,就彼此不相問聞,在同居期間亦彼此瞭解只是臨時姘居,這種同居就只能認爲是臨時非法同居,不能認爲是重婚。
至於某一具體案件是否構成重婚,抑或僅是單純非法同居,這要根據具體案情認定,即如你院所舉案例,判決認爲是重婚,按照上述看法,也並不錯誤。我院去年4月15日法研字第7023號函覆昆明鐵路運輸法院關於重婚問題的一點,只是要提醒他們:
不要把任何非法同居都認爲是重婚。另外,非法同居雖不一定都構成重婚,但在法律沒有規定以前,我們的看法是,有的還可以認爲構成妨害婚姻家庭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