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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婚內出軌與別人同居算不算重婚罪

來源:時尚冬    閱讀: 2.47W 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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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婚內出軌與別人同居算不算重婚罪,人們在現在的時代觀念的迅速更迭之下,思想越來越開放,更加不受道德的約束,所以在婚姻關係中出軌的人很多,那麼在婚內出軌與別人同居算不算重婚罪?

在婚內出軌與別人同居算不算重婚罪1

當事人在婚內與別人同居的,如果是以夫妻的名義共同生活的,會形成事實的婚姻關係,是屬於重婚罪的行爲表現之一,會構成重婚罪。

認定重婚罪的主要情形:

1、有配偶者又與第三人結婚。

這種情況比較容易認定,因爲婚姻一方進行了兩次結婚登記,屬於大家都比較容易理解的重婚情形。

分居兩年以上的夫妻在未解除夫妻婚姻關係之前不可以再次與他人進行結婚登記,否則構成重婚。

2、明知他人有配偶而與之結婚。

這是針對婚姻中出現的第三方的一種情形,如果第三人明知對方已有配偶而仍然選擇與之進行結婚,那麼也會被認定爲重婚罪,承擔刑事責任。

3、有配偶者與第三人以夫妻名義進行同居。

這是大家比較常諮詢的問題,婚姻中的丈夫或妻子又與他人同居,這種情況能否認定爲重婚罪應當依據是否以夫妻名義進行的同居,如果是以夫妻名義進行的同居,那麼是可以認定爲重婚罪的。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九條 夫妻一方要求離婚的,可以由有關組織進行調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果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的,應當准予離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當准予離婚:

在婚內出軌與別人同居算不算重婚罪

(一)重婚或者與他人同居;

(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遺棄家庭成員;

(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

(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准予離婚。經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後,雙方又分居滿一年,一方再次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准予離婚。

重婚罪會被判幾年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條規定: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與之結婚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1、據我國刑法的規定,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與之結婚的,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因此,對於婚外情一方,重婚罪肯定是要判刑的,即使是拘役,也屬於刑事處罰。

2、明知他人有配偶而與之結婚的,也是觸犯刑法的。

在婚內出軌與別人同居算不算重婚罪2

一、婚內跟別人同居算重婚嗎?

婚內與他人同居不一定屬於重婚罪,重婚案件一般由被害人自訴,如果情節比較嚴重,影響很壞的,即使被害人不起訴,而由人民羣衆、社會團體或有關部門提出控告,應由人民檢察機關審查決定是否構成重婚罪。所發現配偶有重婚行爲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訴。

二、發生重婚罪是告訴才處理嗎?

重婚案件一般由被害人自訴,如果情節比較嚴重,影響很壞的,即使被害人不起訴,而由人民羣衆、社會團體或有關部門提出控告,應由人民檢察機關審查決定是否構成重婚罪。

所以,一般情況中,發現配偶有重婚行爲的,如果需要追究刑事責任,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訴。我國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條規定: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與之結婚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構成重婚有兩類人,第一類是有配偶的人,又與他人登記結婚,或者與他人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的;第二類是明知他人已有配偶的人,又與之登記結婚,或者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的。其中,第二類人構成重婚要求是“明知他人已有配偶”,事先知道,或者事後知道而繼續保持婚姻關係,則屬於“明知”。反之,不知道、受欺騙,則不構成重婚。

在婚內出軌與別人同居算不算重婚罪 第2張

認定重婚,關鍵要看是否構成另一夫妻關係。依據有關司法解釋,重婚有兩種情況:一是法律上重婚,指有配偶的人與他人登記結婚;二是事實上重婚,即有配偶的人與他人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應視爲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

(1)有配偶的人與他人舉行結婚儀式的;

(2)有配偶的人雖未與他人舉行結婚儀式,但以夫妻相稱或者對外以夫妻自居的。

夫妻相稱,除當事人間承認、日常生活間的稱呼外,當事人同居生活,女方生病時男方以丈夫的名義簽名、陪侍,女方生育孩子男方以父親的名義在醫院簽字,當事人以父母的名義爲子女慶祝滿月等,也可以作爲認定以夫妻相稱的輔助證據。認定重婚,通常還需要取得周圍羣衆、當事人親朋戚友的證言,以證明周圍羣衆認爲當事人是夫妻。

綜合上面所說的,婚內跟別人進行同居最多算是婚內出軌,這種行爲雖說是違反了婚姻法但也不會構成犯罪,而對於重婚罪就是在有婚姻的同時還與他人進行結婚,那麼這種行爲完全就是屬於觸犯了我國的刑法,所以,在處理的時候先要進行認定才能進行處罰。

在婚內出軌與別人同居算不算重婚罪3

婚內出軌同居多久算重婚

(1)有配偶的`人與他人舉行結婚儀式,且實際同居的;

(2)有配偶的人雖未與他人舉行結婚儀式,但以夫妻相稱並共同生活三個月以上的;

(3)有配偶的人雖沒有與他人舉行結婚儀式,但有較穩定同居關係且生兒育女的;

(4)有配偶的人與他人雖未夫妻相稱,但有穩定的同居關係,在相對固定的住所且共同生活6個月以上的。

一、無效婚姻的情形

《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一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無效:

1、重婚的;

2、有禁止結婚的親屬關係的;

3、婚前患有醫學上認爲不應當結婚的疾病,婚後尚未治癒的;

4、未到法定婚齡的。

在婚內出軌與別人同居算不算重婚罪 第3張

二、結婚登記的條件

1、必須男女雙方完全自願。

我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三條規定:“結婚必須男女雙方完全自願,不許任何一方對他方加以強迫或任何第三者加以干涉。”

這一規定是婚姻自由原則的具體化,是結婚的必備的、首要條件。男女“雙方完全自願”這六個字,是一個不可分割的整體。首先,結婚必須雙方自願,而不是一廂情願,不許一方對他方加以強迫;其次,是本人自願,而不是依他人的意願爲轉移,不許父母等第三者加以包辦;

再次,是完全自願,而不是勉強同意,這就排除了一方或雙方半自願半包辦的情況。“不許任何一方加以強迫或任何第三者加以干涉”,這是對“男女雙方完全自願的補充和強調。前面的規定是從正面的肯定,後面的規定是從反面加以限制。

2、必須達到法定婚齡。

我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六條規定:“結婚年齡,男不得早於二十二週歲,女不得早於二十週歲。晚婚晚育應予以鼓勵。”

法定婚齡是指法律上規定的男女結婚的最低年齡。雙方或一方低於法定婚齡,不得結婚;達到或者高於法定婚齡後才允許結婚。這樣規定是有充分科學根據的,是完全符合我國的實際情況,它的基本精神是限制早婚,鼓勵晚婚、晚育。

3、必須符合一夫一妻制。

民法典在“結婚”一章中並未對一夫一妻製作專門規定,但在總則一章中已明確規定實行一夫一妻,禁止。因此在審查結婚申請時,必須嚴格掌握這個條件,認真核實。申請結婚必須是未婚者或者喪偶、離婚的人,避免發生重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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