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軌同居多久算重婚罪,出軌這種事情是很常見的,妻子發現自己的丈夫大半年來經常不回家,後來去調查才發現丈夫在外有了小三,且已經跟小三在一起同居,以下看看出軌同居多久算重婚罪及相關資料。
出軌同居多久算重婚罪1
一、同居多長時間屬於重婚罪
重婚並不是根據同居時間的長短來認定的,只要符合法定情形就能被認定爲重婚罪並予以處罰:
1、法律重婚
指前婚未解除,又與他人辦理結婚登記。在實行單一登記婚的中國,只要雙方辦理了結婚登記,不論是否同居,重婚即已構成。
2、事實重婚
指前婚未解除,又與他人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但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只要雙方公開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雖未辦理結婚登記,也已構成重婚。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應視爲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
(1)有配偶的人與他人舉行結婚儀式的;
(2)有配偶的人雖未與他人舉行結婚儀式,但以夫妻相稱或者對外以夫妻自居的。
以夫妻相稱,除當事人間承認、日常生活間的稱呼外,當事人同居生活,女方生病時男方以丈夫的名義簽名、陪侍,女方生育孩子男方以父親的名義在醫院簽字,當事人以父母的名義爲子女慶祝滿月等,也可以作爲認定以夫妻相稱的輔助證據。
認定重婚,通常還需要取得周圍羣衆、當事人親朋戚友的證言,以證明周圍羣衆認爲當事人是夫妻。
二、證明重婚或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證據
1、“保證書”“道歉書”等,婚外情被曝光,一方情急之下寫下的表示悔改的書面證據;
2、嫖-娼被查處,警方的筆錄;
3、單位查實職工的婚外情後,對其生活作風進行處理的材料;
4、雙方來往的書信、短信、電子郵件、博客、日記、QQ聊天記錄等,此類證據除書面證據外,短信、電子郵件、博客、QQ聊天記錄等最好先做一個公證,再提交給法院爲宜;條件不允許也應該儘量自己固定保存起來,手機短信可以連着手機一起用數碼相機拍下來,電腦和網絡資料可以截取全屏保存;
5、捉姦在牀的證據,這類證據蒐集難度大,可以採取拍照、錄像取得,但是要注意不要侵犯隱私權;
6、人民法院對一方認定重婚的的法律文件;
7、夫妻雙方就婚外情交涉的錄音資料;
8、夫妻一方與第三者在公共場所出雙入對、攜手擁抱、進出房間等行爲的錄像或照片;
9、物管人員、鄰居、街坊人員、親朋好友等的證人證言。
三、重婚罪最高判幾年
《婚姻法》第45條規定,對重婚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受害人可以依照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向人民法院自訴;公安機關應當依法偵查,人民檢察院應當依法提起公訴。
根據有關司法解釋,有配偶的人與他人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與之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的,仍應按重婚定罪處罰。
《刑法》第258條規定: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與之結婚的,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即有配偶而重婚或明知對方有配偶而故意重婚者,應承擔重婚罪的刑事責任。
不知對方已有配偶而與之結婚的,不構成重婚罪,僅承擔重婚的民事責任。
《刑法》第259條規定:明知是現役軍人的配偶而與之同居或者結婚的,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可以看出,構成一般重婚罪的,最高判處2年有期徒刑,明知對方是軍人而構成重婚的,最高判處3年有期徒刑。
出軌同居多久算重婚罪2
一、關於重婚罪一般同居多久算重婚罪?
同居時間的長短和重婚並無直接的關係,在司法實踐中,同居關係視爲重婚的情況:
(1)有配偶的人與他人舉行結婚儀式,且實際同居的;
(2)有配偶的人雖未與他人舉行結婚儀式,但以夫妻相稱並共同生活三個月以上的;
(3)有配偶的人雖沒有與他人舉行結婚儀式,但有較穩定同居關係且生兒育女的;
(4)有配偶的人與他人雖未夫妻相稱,但有穩定的同居關係,在相對固定的住所且共同生活6個月以上的。
二、無效婚姻的情形
《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一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無效:
1、重婚的;
2、有禁止結婚的親屬關係的;
3、婚前患有醫學上認爲不應當結婚的疾病,婚後尚未治癒的;
4、未到法定婚齡的。
三、結婚登記的條件
1、必須男女雙方完全自願。
我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三條規定:“結婚必須男女雙方完全自願,不許任何一方對他方加以強迫或任何第三者加以干涉。”
這一規定是婚姻自由原則的具體化,是結婚的必備的、首要條件。男女“雙方完全自願”這六個字,是一個不可分割的整體。首先,結婚必須雙方自願,而不是一廂情願,不許一方對他方加以強迫;其次,是本人自願,而不是依他人的意願爲轉移,不許父母等第三者加以包辦。
再次,是完全自願,而不是勉強同意,這就排除了一方或雙方半自願半包辦的情況。“不許任何一方加以強迫或任何第三者加以干涉”,這是對“男女雙方完全自願的補充和強調。前面的規定是從正面的肯定,後面的規定是從反面加以限制。
2、必須達到法定婚齡。
我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六條規定:“結婚年齡,男不得早於二十二週歲,女不得早於二十週歲。晚婚晚育應予以鼓勵。”
法定婚齡是指法律上規定的男女結婚的最低年齡。雙方或一方低於法定婚齡,不得結婚;達到或者高於法定婚齡後才允許結婚。這樣規定是有充分科學根據的,是完全符合我國的實際情況,它的基本精神是限制早婚,鼓勵晚婚、晚育。
3、必須符合一夫一妻制。
民法典在“結婚”一章中並未對一夫一妻製作專門規定,但在總則一章中已明確規定實行一夫一妻,禁止。因此在審查結婚申請時,必須嚴格掌握這個條件,認真核實。申請結婚必須是未婚者或者喪偶、離婚的人,避免發生重婚。
很多人還是不清楚,容易把婚內出軌跟重婚罪混爲一談,有的時候即便發現對方在婚內跟第三者同居,但是對方跟第三者從來都沒有對外宣告過是夫妻關係的話,或者這種同居關係持續的時間低於三個月的,都很難按重婚罪判刑。
出軌同居多久算重婚罪3
連續同居多少天構成重婚罪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條: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與之結婚的',處兩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重婚要再結婚,法律意義上的合法結婚。問者要分清重婚罪與通姦行爲以及其它非法同居行爲的界限。通姦是有配偶的雙方之間或有配偶的一方與無配偶的一方之間自願發生的性關係。非法同居是男女雙方未結婚而在一起公開生活。
所以不管與他人同居多久都不算重婚,要結婚了纔算。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婚姻登記管理條例〉施行後發生的以夫妻名義非法同居的重婚案件是否以重婚罪定罪處罰的批覆》(法復[1994]10號),是這樣表述的:新的《婚姻登記管理條例》(1994年2月1日民政部發布)發佈-施行後。
有配偶的人與他人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與之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的,仍應按重婚罪定罪處罰可見,該解釋只要求具備“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的”,至於該同居是否是爲法律所承認的“事實婚姻”,並不妨礙構成重婚罪。
“以夫妻名義”是不是要求男女雙方須以“丈夫”、“妻子”相稱 實踐中,不少重婚案件當事人根本不以夫妻相稱,而是以親友、祕書甚至保姆的名義共同生活,企圖規避法律的制裁。所以一般認爲“以夫妻名義”不能僅僅從當事人雙方的相互稱謂來把握。
這只是一個次要的方面。關鍵的是要從當事人雙方的客觀行爲來分析判斷。具體說來,要看雙方當事人是否在一起吃住,是否共同勞動、共同生產,是否有同居生活。
同居生活的時間長短,是否生育子女,是否有類似夫妻間的扶養扶助行爲,相互是否履行夫妻間的其它義務。如果具有上述行爲,即使當事人相互之間不以“丈夫”、“妻子”相互稱謂,也是足以認定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的。
重婚罪並沒有連續同居天數的認定,只要兩個人在不合法關係下以夫妻名義生活在一起,就可以追究重婚的行爲的。關於連續同居天數構成重婚罪的內容自己並不是太清楚而要進行維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