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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同居是否構成重婚罪

來源:時尚冬    閱讀: 1.44W 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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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同居是否構成重婚罪,現在很多男女都是會同居在一起的,男女其中一方是有婚姻關係但依然跟未婚者同居,雙方的同居關係肯定是不正常,在法律上對於非法同居處罰並不多,下面是非法同居是否構成重婚罪。

非法同居是否構成重婚罪1

非法同居是不會一定不構成重婚罪的。

1、重婚,是有配偶者與婚外異性又登記結婚,或者有配偶者與婚外異性雖未登記結婚或者舉行結婚儀式,但兩人卻是以夫妻關係名義同居生活,羣衆也公認的情形。因此,重婚的可以區分爲法律上的重婚和事實上的重婚兩類。

2、非法同居分爲無配偶者之間的非法同居與有配偶者與無配偶者、有配偶者的非法同居兩類。對於無配偶者之間的非法同居,因雙方均沒有婚姻關係的存在,因此,任何一方與第三方登記結婚均不構成重婚。

而對於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是指有配偶者與婚外異性,不以夫妻名義,持續、穩定地共同居住。又因我國《婚姻法》對非法同居與重婚採並列規定的立法例,因此,此處的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不是重婚,也可以說兩者之間不發生交叉關係。

非法同居是民法上的制度,而重婚既是民法上的制度,也是刑法上的制度,兩者有所不同。

非法同居是否構成重婚罪

我國法律對非法同居有哪些規定

根據《婚姻法》第3條規定,禁止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第32條第3款第1項規定,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是有配偶者相對方離婚的法定原因。第46條規定,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導致離婚時無過錯方可以請求損害賠償。

《婚姻法》對於無配偶者之間的非法同居沒有規定。但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若干問題的解釋(一)(以下簡稱《婚姻法解釋(一)》)第5條規定:“未按婚姻法第八條規定辦理結婚登記而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的男女,起訴到人民法院要求離婚的,應當區別對待:

(1)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記管理條例》公佈實施以前,男女雙方已經符合結婚實質要件的,按事實婚姻處理。

(2)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記管理條例》公佈實施以後,男女雙方符合結婚實質要件的,人民法院應當告知其在案件受理前補辦結婚登記;未補辦結婚登記的,按解除同居關係處理。”該條規定的同居就是指的無配偶者之間的非法同居。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若干問題的解釋(二)》(以下簡稱《婚姻法解釋(二)》)第1條第1款的規定,即“當事人起訴請求解除同居關係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當事人請求解除的同居關係,屬於婚姻法第三條、第三十二條、

第四十六條規定的‘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並依法予以解除。”根據前述對非法同居的分類作爲解釋依據,人民法院對於無配偶者之間要求解除同居關係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而對於有配偶者與無配偶者、有配偶者要求解除非法同居關係的人民法院應予受理並依法予以解除。

儘管人民法院對於無配偶者之間要求解除非法同居關係不予受理,但根據《婚姻法解釋(二)》第1條第2款的規定:“當事人因同居期間財產分割或者子女撫養糾紛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也就是說對於無配偶者之間在非法同居期間有財產分割或者子女撫養的請求人民法院應當受理並作出處理。

非法同居是否構成重婚罪2

一、非法同居屬於重婚罪嗎?

1、非法同居不一定屬於重婚罪,首先無配偶者之間的非法同居不屬於重婚;如果是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與之結婚的,屬於重婚。

2、重婚罪的有兩種存在形態,一種是領取結婚證的法律婚姻,一種是以夫妻名義同居在一起的未領取結婚證的婚姻。

(1) 領取結婚證的法律婚姻:此種情況比較簡單,需要的證據有結婚登記或者僞造結婚證、與他人所生小孩出生證等直接證據。

(2)以夫妻名義同居未領取結婚證的:此種情況由於沒有像上一種情況的直接證據,因此在收集證據的時候比較麻煩,具體可以收集的證據有:朋友的證人證言、婚外情一方的保證書、懺悔書等、婚外情雙方同進同出的照片錄像等、雙方發的親密短信等等證據都可。

二、重婚罪的構成要件

(一)客體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體是一夫一妻制的婚姻關係。一夫一妻制是我國《民法典》規定的原則,重婚行爲破壞了我國婚姻、家庭制度,必須予以刑事處罰。

(二)客觀要件

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爲行爲人必須具有重婚的行爲。即有配偶的人又與他人結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與之結婚的,就構成重婚罪。

所謂有配偶,是指男人有妻、女人有夫,而且這種夫妻關係未經法律程序解除尚在存續的,即爲有配偶的人;如果夫妻關係已經解除,或者因配偶一方死亡夫妻關係自然消失,即不再是有配偶的人。所謂又與他人結婚。

包括騙取合法手續登記結婚的和雖未經婚姻登記手續但以夫妻關係共同生活的事實婚姻。所謂明知他人有配偶而與之結婚的,是指本人雖無配偶,但明知對方有配偶,而故意與之結婚的(包括登記結婚或者事實婚)。此種行爲是有意破壞他人婚姻的行爲。

根據司法實踐經驗,重婚行爲主要有以下幾種類型:

非法同居是否構成重婚罪 第2張

1、與配偶登記結婚,與他人又登記結婚而重婚,也即兩個法律婚的重婚。有配偶的人又與他人登記結婚,有重婚者欺騙婚姻登記機關而領取結婚證的,也有重婚者和登記機關工作人員互相串通作弊領取結婚證的。

2、與原配偶登記結婚,與他人沒有登記確以夫妻關係同居生活而重婚,此即爲先法律婚後事實婚型。

3、沒有配偶,但明知對方有配偶而與已登記結婚或以夫妻關係同居而重婚。

(三)主體要件

本罪的主體爲一般主體,一是有配偶的人,在夫妻關係存續期間又與他人成立婚姻關係;二是沒有配偶的人,明知對方有配偶而與之結婚。

(四)主觀要件

本罪在主觀方面表現爲直接故意,即明知他人有配偶而與之結婚或自己有配偶而故意與他人結婚。如果沒有配偶一方確實不知對方有配偶而與之結婚或以夫妻關係共同生活的。

無配偶一方不構成重婚罪,有配偶一方則構成重婚罪。重婚的動機是多種多樣的,有的是喜新厭舊;有的是出於貪圖享樂;有的是封建思想作祟等等。但動機不影響本罪的成立。

在現實生活之中,公民在婚前與他人同居、婚後與婚姻外的第三人同居等的情形是比較常見的。對於後者,若是公明知對方已經結婚、且還以夫妻關係同居生活,那麼就有可能會涉嫌犯了重婚罪。若是罪名成立,受害者可以向法院提起刑事訴訟請求。

非法同居是否構成重婚罪3

一、非法同居會是重婚罪嗎?

非法同居一般是不會被處罰的。但是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夫妻一方與第三人發生非法同居行爲,在民事方面,無過錯方可提起離婚訴訟並索要離婚損害賠償金;在刑事方面,與第三人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的,構成重婚罪,可處以兩年以下的刑事處罰。

《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條及有關司法解釋規定,重婚是指一方有配偶又與他人登記結婚或者與他人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以及明知他人有配偶又與之登記結婚,或者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的行爲。

《婚姻法》第三條“禁止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是從保障婚姻原則的貫徹-提出的禁止性規定。

重婚的兩種形式:

1、法律重婚:指前婚未解除,又與他人辦理結婚登記。在實行單一登記婚的中國,只要雙方辦理了結婚登記,不論是否同居,重婚即已構成。

2、事實重婚:指前婚未解除,又與他人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但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只要雙方公開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雖未辦理結婚登記,也已構成重婚。

非法同居是否構成重婚罪 第3張

構成重婚須具備兩個要件:

1、 當事人一方或者雙方己存在有效的婚姻關係。這是構成重婚的前提條件。如果雙方

之間均沒有婚姻關係的存在,是未婚、離婚或喪偶的人,不能構成重婚。

一方或雙方雖有婚姻關係,但其婚姻已經被宣告無效或被撤銷,亦不能構成重婚。無效婚姻和可撤銷婚姻必須經由法定程序認定。對於無效婚姻或可撤銷婚姻的當事人,在其婚姻未經法定程序宣告無效或撤銷之前,仍屬於有配偶的人,若與他人結婚,構成重婚。

2、有配偶者與他人結婚,包括兩種形式:一是有配偶者又與他人登記結婚,這爲法律上的重婚;二是雖未經結婚登記,但又與他人以夫妻關係同居生活,這爲事實上的重婚。現實生活中基本上是事實上的重婚爲重婚的主要表現形式。

一般來說,如果雙方都未進行結婚而同居,就稱爲非法同居或者是非婚同居。但是非婚同居是不會被進行處罰的,但是如果雙方之中有一方還存在着婚姻關係,或者是雙方都有其他的婚姻關係而進行同居,那麼就屬於重婚罪,會被判處兩年以下的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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