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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同居構成重婚罪

來源:時尚冬    閱讀: 1.05W 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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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同居構成重婚罪?婚外的同居如今在法律上還是不被認可的,這樣的同居是可以當做離婚的證據的,我們需要清楚的認知,那麼下面就爲大家分享非法同居構成重婚罪。

非法同居構成重婚罪1

非法同居是不會一定不構成重婚罪的。

1、重婚,是有配偶者與婚外異性又登記結婚,或者有配偶者與婚外異性雖未登記結婚或者舉行結婚儀式,但兩人卻是以夫妻關係名義同居生活,羣衆也公認的情形。因此,重婚的可以區分爲法律上的重婚和事實上的重婚兩類。

2、非法同居分爲無配偶者之間的非法同居與有配偶者與無配偶者、有配偶者的非法同居兩類。對於無配偶者之間的非法同居,因雙方均沒有婚姻關係的存在,因此,任何一方與第三方登記結婚均不構成重婚。

而對於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是指有配偶者與婚外異性,不以夫妻名義,持續、穩定地共同居住。又因我國《婚姻法》對非法同居與重婚採並列規定的立法例,因此,此處的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不是重婚,也可以說兩者之間不發生交叉關係。

非法同居是民法上的制度,而重婚既是民法上的制度,也是刑法上的制度,兩者有所不同。

非法同居構成重婚罪

我國法律對非法同居有哪些規定

根據《婚姻法》第3條規定,禁止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第32條第3款第1項規定,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是有配偶者相對方離婚的法定原因。第46條規定,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導致離婚時無過錯方可以請求損害賠償。

《婚姻法》對於無配偶者之間的非法同居沒有規定。但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若干問題的解釋(一)(以下簡稱《婚姻法解釋(一)》)第5條規定:“未按婚姻法第八條規定辦理結婚登記而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的男女,起訴到人民法院要求離婚的,應當區別對待:

(1)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記管理條例》公佈實施以前,男女雙方已經符合結婚實質要件的,按事實婚姻處理。

(2)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記管理條例》公佈實施以後,男女雙方符合結婚實質要件的,人民法院應當告知其在案件受理前補辦結婚登記;未補辦結婚登記的,按解除同居關係處理。”該條規定的同居就是指的無配偶者之間的非法同居。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若干問題的解釋(二)》(以下簡稱《婚姻法解釋(二)》)第1條第1款的規定,即“當事人起訴請求解除同居關係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當事人請求解除的同居關係,屬於婚姻法第三條、第三十二條、第四十六條規定的‘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並依法予以解除。”

根據前述對非法同居的分類作爲解釋依據,人民法院對於無配偶者之間要求解除同居關係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而對於有配偶者與無配偶者、有配偶者要求解除非法同居關係的人民法院應予受理並依法予以解除。

儘管人民法院對於無配偶者之間要求解除非法同居關係不予受理,但根據《婚姻法解釋(二)》第1條第2款的規定:“當事人因同居期間財產分割或者子女撫養糾紛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也就是說對於無配偶者之間在非法同居期間有財產分割或者子女撫養的請求人民法院應當受理並作出處理。

非法同居構成重婚罪2

一、非法同居是否屬於重婚

非法同居之所以容易與重婚混淆,是因爲法律承認事實婚姻的存在。非法同居是否屬於重婚,本質問題在於非法同居是事實婚姻嗎?答案是否定的。

所謂事實婚姻,指沒有配偶的男女,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便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羣衆也認爲是夫妻關係的兩性結合。事實婚姻具有以下特徵:從主體上看,當事人雙方都是沒有配偶的男女;從內容上看,當事人以夫妻關係同居生活,併爲羣衆所公認;從程序上看,當事人未進行結婚登記。事實婚姻與同居關係較容易混淆,兩者是有區別的,主要表現在:

1、兩者的構成要件不同。事實婚姻要求男女雙方必須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雙方結合符合法定的婚姻實質要件,與結婚登記不同的是僅在於缺乏形式要件即未到相關管理部門辦理登記手續。而同居無此要求。

2、兩者的法律後果不同。一旦被認定爲事實婚姻的,具體處理時視同具有法律效力的婚姻,與合法登記締結的婚姻同等對待。同居關係不受法律保護,同居期間男女雙方的財產亦不能視爲夫妻共同財產予以分割,同居關係依法應予以解除。

3、兩者的身份關係不同。事實婚姻,男女雙方視同夫妻關係,所生子女視爲婚生子女。同居的男女雙方爲非法的,雙方不具有夫妻的身份關係,所生子女爲非婚生子女。

4、兩者的財產關係不同。事實婚姻,男女雙方共同生活期間所得財產視爲夫妻共同財產。同居期間所得財產,除非有相反證據證明,否則,各自名下財產歸各自所有。

5、兩者享有法定繼承的權利不同。事實婚姻成立的夫妻雙方可依法定繼承相互繼承遺產。同居關係的男女雙方,不享有法定繼承的權利。除非一方訂立遺囑將其遺產歸同居的另一方所有。

因此,非法同居不屬於重婚,不會受到刑事處罰。

非法同居構成重婚罪 第2張

二、因一方非法同居能申請離婚嗎

1、根據《婚姻法》第三條第二款規定,“禁止重婚。禁止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禁止家庭暴力。禁止家庭成員間的虐待和遺棄。”第三十二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准予離婚:

(1)重婚或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

(2)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3)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的;

(4)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的;

(5)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出離婚訴訟的,應准予離婚。”

由此可見,因一方非法同居能申請離婚。

2、根據我國《婚姻法》第四十六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

(1)重婚的;

(2)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

(3)實施家庭暴力的;

(4)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由此可見,因一方非法同居申請離婚的,可以在提起離婚訴訟的時候,一併提起損害賠償。

經過上文的講解我們瞭解到非法同居不屬於重婚,而且因一方非法同居不僅能申請離婚,而且可以一併申請損害賠償。如果你的配偶與他人同居,而你確實想放棄這個婚姻,最好求助於專業的離婚律師,幫助你提起離婚訴訟,爭取損害賠償,最大限度地維護自身的合法權益。

非法同居構成重婚罪3

非法同居屬於非法行爲,一般不會處理;重婚罪屬於犯罪行爲,應當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所以說,非法同居不可以告重婚罪。

非法同居的法律概念

1、同居是指男女雙方未經結婚登記而公開以夫妻關係同居生活所形成的社會關係。

2、沒有配偶的男女雙方未經結婚登記,公開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這是典型的同居關係。

3、有配偶者與婚外異性公開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即重婚同居。

4、公開的同居關係之外又與他人公開同居生活,即二重同居。

非法同居構成重婚罪 第3張

非法同居關係的解除分爲兩種情況:

(一)無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對於這種情況同居關係可以自行解除,可以就子女撫養和財產分割自行達成合法協議。此種情況如果僅向法院起訴要求解除同居關係的,人民法院一般不予受理。

同時根據《婚姻法解釋(二)》第一條第二款的規定:“當事人因同居期間財產分割或者子女撫養糾紛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所以如果無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向法院起訴,有財產分割或者子女撫養的請求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並作出處理。

(二)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而對於有配偶者與無配偶者、有配偶者要求解除非法同居關係的,人民法院應予受理並依法予以解除。同樣此時,如果當事人對於同居關係存續期間的財產和子女撫養有要求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並一併予以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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